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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五条 市建!设局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防洪—排,涝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等会同计【划、: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  :   ? 市建设局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和市政建设的需要分!期提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城市重大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市:建设局应当》组织科学论证并公开!听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 第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规划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规划统筹《划定城市排》水,设施用地及其保【护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城市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 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雨、污水分流尚!未实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市建设】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 第八条 》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单》。位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住宅区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本市住宅配套建】设计划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工程其【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城市排水设施—。施工应当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并—依法实?行招投标 —     》承接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自建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市建设局应》当对排水《工程规划落实情况和!排水设施建设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  】 ,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