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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五条【 市建?设局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防洪》排,涝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等,会同计?划、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 ,     市建设局!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和市政建设的需!要分期提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城市重大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市?建设局应当组织【科学论证并公开【听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第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规【划,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规划统】筹划定城《市排水设施用地【及其保护《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城市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 ,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雨、污水分!流尚未实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市建设《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 第八条 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单位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住宅区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本市住!。宅配套建《设,计划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工程其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城市排水设施施!工应当?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并》依法实行招投标【 :  :   承接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自建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市建《设局应当对》排水工?程规划落实情况和】排水设施建设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  ?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