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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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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建《设局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防洪?排,涝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等【会同计划、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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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建设局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和,市政:建设的?需要分期提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城市重《。大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市建设局应当组!织科学论证并—。公开:听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第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规划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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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排水规划》统筹划定城市排水】设施用?地及其保护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城市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建设应当实行雨】、污水分流》尚未:实行雨、污》水分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市:建设局?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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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单位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其综合开—发计划住宅区自建】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纳入本市【住宅配套建设—计划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工程其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城市排水【设施施工应当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并依法实!行招投标
! , 承接?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验收自建》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市建》设局应当对排水工】程,规划落实《情况和排水设施建设!。项,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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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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