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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 吉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家: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和: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或以国有资!产,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各种?房屋建筑、设备设】施、交通能源、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包括!装修)   第】三条 国家建—设项目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和《处理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只有一个投资】主体的?。国家建设项目由管】理该主体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国家建设项目由管!辖,其中投资比例大【或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投资主体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  第五《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但应: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 ,。 第六条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物资采》购供应、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审计上?述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相关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 【。  第八条 — 对于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国家建设【项目必须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对于投资】额小于100—万元的国家建设项目!一般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且信誉好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建,设单位应将委—托情况抄送审计【机关备?。案)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将审计【结果抄送审计机关】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负责—。审计:机关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建》设单位或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行—为必须及时报—告审计机关  】 第九条 按—国家明确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要求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审计机关提出】。开,工前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对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当,。年资金是《否落实等内容进行审!计对经审计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  《 第十?条 对建设期【。较长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在《建工程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财政部门对于有!。财政资金投资的国】家建设项目应—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并报送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有关部门应—依据审计结》果办理竣工决算【批复和竣工验—收手续 》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在未经审计机【。关审计和财》政部门决算批复前建!设单:位应当留有》不,少于概?(预)算总造价1】。5%(装修工—程为20%》)的资金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必须》办理而未办理—开工前审计的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处!以总投资额1%以下!的罚款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物?资采购供应、工程】监理、?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按审计要求期限!提供有关《资料接受审计监督 !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留!足余款的经》审计后已付的工程款!大于审计确定的【工程造价部》分视同已《签证多付《工,程款根据国》。。家六部委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收缴财政【(先由建设单位支付!)并责成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追回多付的工程款!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还?应写出?书面说明  【 第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采购供《应、:。工程监?理等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计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应移:交,其它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其降低》资质或取消》资格 ?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从审、保】守秘密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则要追究审计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以前》。有关文件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从其规《。定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