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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家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和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或以》国有:资产: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各—种房屋建《筑、设?备设施、交》通能源、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包括装?。修):   第》三,条 国家建》设项目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和处理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四》条 :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只有一》个,投资主体的国—家建设项目》由管理?该主体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国家建设项!目由管辖其中—投资比例《。。大或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投!资主体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  第五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但应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六条【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物资采—购供应、《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审计上述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相关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 —  第八条 【对于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国家—。。建设:项目必须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对于投资》额小于100万元的!国家建设项目一【般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且:。。信誉好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建设单位【应将委托《。情况抄送审计机【关备案)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将审计》结果抄送《审计机关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负责审—计机关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建设单位或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行【为必须及时报—告审:计机关   【第九条 按国家明确!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要】求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审计机关!提出开工前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对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当年资金是否】落实等内容进行【。审计对经审计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 》   第《十条 ? ,对建设期较长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在建工程【。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财政部门】对于有财政》。。资金投?。资的国家建设项【目应:。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并报送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有关部门—应依据审《计结果?办理竣工决算批复】和竣工验收》手续  》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在》未经审计机关审计和!财,政部门决《算批复前建设单位】应,当留有不《少于概(预)—算总造价15%(装!修工程为20%)】的资金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必须办理而未办【理开工前《审计的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处以总投资【额1%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物资采购供应、工程!监理、?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按审计要求期限提】供有关资料接受【审计监督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留足余款的!经审计后已付的【工,程款大?于审计确定》的工程造价部分【视同已签证多付【工程款根《据国家?六部委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收缴】财政(先由》建,设单位支付)并责成!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追》回多付的工程款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还应写《。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采购供应》、工程监《理等: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计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应移交其《。它,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其降低【资质或取消资格【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从审、保守秘密】。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则要追究审计】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条 :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以前【有关:文件: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