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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吉《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家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和,。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或以国有—资,产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各种房》屋建筑、设备设施】、交通能源、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包括装修)》   第三条 】国家建设《项目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和,处理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  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 只有一个》投资主体的》国家建?设项目由管》理该主体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国家建!设,项目由管辖其中投资!比例大或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投资主体《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第五!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但应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六条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物资采【购供应、《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审计【上述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相关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 《对于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国家建设项目—必须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对》于投资额小于10】。0万元的国家—建设项目《一般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且信誉好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建设单位应将!委托情况抄送审计】机关:备案:)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将《审计结果抄》送,。。审计机关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负责审计机》关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建《设单位或《。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行为必—须及时报《告审计机关 —   第九》条 按国家明确【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要《求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审计《机关:提出开工前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对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当年资】金是否落实等内【容,。进行审计对经审计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 《  : 第十条 对建】设期较长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在建工程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财—政部门对于有财【政资金投资的国【家建设项《。目应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并:报送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有关》部门应依据审计结】果办理竣工》决算批复和竣工验收!手续  》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在,。未经审计机》关审计和财政部【门决算?批复前建设》单位应当留》有不少于概(预)算!总造价?15:%(装修《工程为20%)【的资金 《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必须办—理而未办理开工【。前审计?的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处以总《。投资额?1%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物资采购供应、工】程监理、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按审计要求】。期限提供有关资料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留足余款【的经审计后已付的】工程款?大于审计确定的工程!造价部分《。视同已?签证:多,。付工程款《根据国家《。六部委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收缴财政(先!由建设单位支付)】并责成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追回】。多付的工程款—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还应写出—。。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采购供应、工!程监理等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计《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应移交其它!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其降低资质】或取消资格 — ,。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从审》。、保守秘密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则要追究【审计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以前《。有关文?件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