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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家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和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或以国—有资产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各种房【屋建筑、设》备,设施、交通能源【、,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包括【装修)   第】三条 国家》建设项目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计和处理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不能替代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只有一个!投资:主体的国家建—设项目由管》理该主体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国家建设—项,目由管辖《其中投?资比:例大或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投资主体—的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   第五》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但应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  第六条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物资采购!供应:、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审计上!述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相关《审计事项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 对于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国家建设!。项目必须《由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对于投资额—小,于100万元的国】家建设项目一般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且信誉好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建设单位应》将委托情况》抄送审计机关备案)!社会:中介机构必须将【审计结?。果抄送审计机—关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等负【责审计?机关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建设单位或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行为必!须及时报《告,审计机关  【 第九?条 按国家明确规定!和,市人民政府》要,求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审计机【关提:出,开工前?审计申请审计—机关对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当年?。资金是否《落实等?内容进行审计—对经审计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国家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条 对建》设期较长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进行在建工程【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财政部门《对于:有财政资金投资【的国家建设项目应】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并报送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有关部门《。应依据审计结果【办,理竣工决算批复【和竣工验收手续 !  :第十:二条 ?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在未》经审:计机关审《计和财政部门决【。算批复?前建设单位应—当留有不少于概(预!)算:。总造价15》%(:装修工?程,为20%)》的,资金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必须办理】而未办理开工前【审计:的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处—。以总投?资额1%《以,下的:罚款: :。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审计机?关提供?。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物资?采购供应、工程【监理、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按审【计要求期限》提,供有关资料接受【。审计监督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留足余款的经审!计后已付《的工程款大于审计确!定的:。工程造价部》分视同已签》证多付工程款根【据国家六部》委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收!缴财政(先由建【设单位支《付)并责成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追—回多付的工程款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还应》写出书面说明 】  第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采购供应、工—程监:理等: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计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对应移交其》。它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活?动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有:关部门给《予其降?低资质或取消—资格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从审、保守秘密】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则要追究审计】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以:前,有关文件同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