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抚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
:抚府:发〔2012—〕25号
》
: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抚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普遍性》问题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或者市【。出资、融资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以《及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
【
本【办法所称《项目稽?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中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市:发展和改革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具体承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任务项目稽察工作】包括专项稽察和日】常监:督,检查
— 稽察办履【行下列职责
! : (一)监督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
》 (二)《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 (三)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概算内—容执行等情》况;
?
(四)!对被稽察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 (五》),跟踪:。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稽】。察,办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拨【付
?第六条? 稽察办》应,当根据?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拟定本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稽察办应当按照【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开展稽察《工作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安排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应,当,及时组织稽察
【
—稽察办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规,嫌疑的项《目或受理投诉举【报的项目报》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同意后可以开【展稽察?工作
?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稽察》人员与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九条 !稽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 ?。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
,第十条? 稽察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 稽:察办:不得将稽《察人员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建设项目单!位从事稽察工作
】
稽察】人员与?。被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一条 稽察办应当!在实施稽察3日前向!被,稽察单位送达稽【察通知书;必要时稽!察办可?。以直接持稽察通知书!实施:稽察:。
第十二条— 稽?察人员实施稽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说明;
》
, , (三)进】入重大建设项目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四)向《参加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
】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了—解被:稽察单位《的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情况;
! , (六)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延伸稽《察,核,实有:关情:况
《 根据工作】需要稽察《办报: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同意后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检验、鉴定【等服务
第十三】条 稽察人员有】权要求被稽察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协议、报!表、财务原始凭证】等资料和情况—;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和相关单【位调查了解被稽察项!目的:有关情况;》有权就被稽》。察项目的事项向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办依法进!行的稽察如实向【稽察人员提供与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销:毁、拒?绝提:供、隐?匿或者伪造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接《。受稽察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人员【的稽察工作》向稽察?人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
第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避免?重复检查
》
第十六条 — 稽察办应》当就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并书面征求—被稽察单位的—意,见
:
》 被稽察《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稽察》办提出书面》反馈意见被稽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作认可稽察》办的意?见
? 稽察人】员在稽察中发—现重大?建,设项目存在严重工】程质量、生》态环境、资》金安全等问题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专题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稽察》人员应当在》稽察工作《结束后?20日内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是否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的工作业—绩和信誉评》价;存在的问题被】稽察单位的》意见处理建议等【
稽察!报告经稽察办审【核后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据职权作》出稽:察,处理决定对重大建】设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处理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被《稽察单位书面反【馈稽察结论》并将稽察结论告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
【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稽察!处理决定被稽察单】位应当执行认真【进,行整改并按要—。求,期限将整改》结果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稽察办应当跟踪!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 被稽察单位对稽察!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有关书面—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另行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被】稽,察,单位对复查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稽察】人员实施稽察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 (二)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 (三)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
? (四)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 ,。 (五)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
(六)!利用职务上便—利谋取其他利益
】。
第:二十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 ? ,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冻!结或暂停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暂停有关县(区】)或部门同类新项】目审查批准和建设资!金安排”的处理决定!
(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 (二)未!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招标投标》或者逃避《、拒绝接受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
】 (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融资的;
! (四)资金!使用不符合投资概】。算内容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的;
】 (五)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地址的;
】 (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
—。 (七)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
】
(八】。)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
!。 对《被稽察单位的—处理:涉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移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对?被稽察单位的处理结!果应当抄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对—被稽察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作处理的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在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 (二?),。拒绝、故意》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三【)销:毁、隐匿、》伪造有关文》件资:料的
!(四)?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和市出资、【。融资经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确定《需要稽察《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稽察】。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有权采取—合适的方式向—稽察办?。举报稽察办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
?
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县(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