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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抚府!。发〔:20:12〕25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抚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第一条 》 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普遍?性问题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或?者市出资《、融资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以及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 》      本办】法所称项《目稽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中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市发展》和改革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具体承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任务项目稽察工】作包括?专项稽察和日常【监督检查《  ?   ?。 稽察办履行—下列职责   】。   (一)监【督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 ,(二:。)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概算】内容执行等》情况;     ! (四)对被—稽察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五)跟踪》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稽】察办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拨付! 第六条 稽察!办应当根《据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拟定本》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 稽察办应当按照】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开展稽察!工作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安排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应当及时《。组织稽察   】   稽察》办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规嫌疑的项目—或受理投《诉举报的项》目报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同意后可以—开展稽察工作— 第八条 —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稽察人员与】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九条】 稽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第十条 稽察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 稽察?办不得?将稽察人员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建设项!目单:位从事稽察工作 !   ?  稽察人员与【被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一条 】 稽:察办应当在实施【稽察3日前向被【稽,察单位送达稽察【通知书?;必要时稽察办【可以直接持稽—察通知书《实施稽察 第【十二条 》稽察人员《实施稽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 ,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说》明,;      】(三)进入重大建】设项目?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 (四?)向参加《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  【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了?解被稽察《。单位的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情况:;, :     (—六):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延伸稽!察核实有关情—况 : ,  :   根据》工作:需要稽察《办报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同意后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检验、鉴!定等服务 第十】三条 稽》察人员有《权要:求被稽察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协议、—报表:、财务原始凭证等】资料和情况;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和【相关单位调》查了解被稽察项目的!有关情况;有权就被!稽察项目的事项【向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办【依法进行《。。的稽察如实向稽【察人:员提供与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销毁、拒—。绝提供、《隐匿或者《伪造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接受稽察 】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人员的稽察工作向稽!察人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六条 !稽察办应当》就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并书面征【求被稽察单位的意】见      被!稽察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稽察:办提出书面反馈【。意,见被稽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作认】可稽察?办的意见   】   ?稽察:人员在稽察中发现】重大建设项目—。存在严重工程质【。量、生?态环境?、资金安全》等问题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专题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稽察人员!应当在稽察工作结束!后20日内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是否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的工作业!绩和:信,誉评价;存》。在的问题被稽察【单位的意见处理建】议等   —   稽察报告经稽!察办审核《后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据职:权作出稽察处理决】定对重?大建设?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处理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被稽?察单位书面反馈稽察!结论并?将稽察结论》告,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   》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稽察—处,理决定?被稽察单位应—当执行认真》进行整改并按要求期!限将整改结果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稽察办应】当跟踪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  被稽《察单位对稽察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有关书面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另行【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被【稽察单位《对复查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 稽察人员实施稽察!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   ? (二)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三)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   ! ,  (四)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     (—五,)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   ? (六)利用职务上!便利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冻结或暂停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暂?停有关县(》区)或部门同类新】项目审查批》。准,和建设资金安排”】的处理决定   !   (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 (二)未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招标投《标或者逃避、—拒绝接受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     】 (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融资的;】      (】四)资金《使用不符合投资概】算内:容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的; !      (【。五)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地:址的;    】 , (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 ? ,   ? (:七):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   —   (八)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   】   对被稽察单位!的处理涉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移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对被稽察单位的处】理结果应当抄—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对被稽】察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作处理的!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在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 第二?十四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二):拒绝、故《意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  (三)销毁、隐!匿,、伪造有《关文件?资料的?  ?    (》四)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和市出资、融—资,经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确定需要稽察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稽察》。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有权采》取合适的《方式向?稽察办举报稽—察办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     ! 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县(: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