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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抚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 抚府发〔201】2〕25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 ,   抚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普遍性问题》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或者《市,出资、融资》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以及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     【 本办法所》称项目稽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中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市发展和改》。革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具体承】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任务项目—稽察工?作包括专项稽察和】日常监督《检查:     — 稽察办履行下【列,职责   —   ?。(一)监《。督检查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     (—二)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    (三—)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概算内容执行!等情:况;     】 (四)对被稽察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    《(五)跟踪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稽察办【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拨:付 第六条 【 稽察办应当—。根据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拟定本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稽察办应当按照【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开展【。稽察工作上》级发展和改革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安!排,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应当》。及时组织稽察 【      —稽,察,办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规嫌!疑,的项目或受理—投诉:举报的项目报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同意!。后可:。以开展稽察工作【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稽察人员与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九条—。 稽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第—十条 稽察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     稽察办】不得将稽察人—。。。。员,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重大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建设项目《。单位从事稽察—工,作      稽!察人员与被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 第十一条 【稽察办应当》在,实施稽察3》日前向被稽察单位】送,。达稽察通知书;【必要时稽察办可以直!接持稽察通知书【实施:稽察 第十二条】 稽察人员实施】稽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说明;—      (三!)进入?重大建设项目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   (《四,)向:参加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     【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了—解被稽察单位的【重大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情况; 《      —(六:)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延伸稽!察核实有关情况【     — 根据工作》需要稽察办报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同【意后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检验、鉴!定等服务 第【十三条 《 稽察人员有权【要求被稽察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协议、报!表、:财务原?始,凭证等?资料和情况》。;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和,相关单位调查了【解被稽察《项,目的有关情况—;,有权就被稽察项目】的事项向《有关人员提出质【询 :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办依法进【行的稽察如实向稽察!人员提?供与重大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销毁、拒》绝,提供:。、,。隐匿或者伪造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接受稽察》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人员的稽察工作】。。向稽察?人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六条 稽察】。办应当就《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并书!面征求被稽察—单位的?意见      !被稽察单位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稽察办!提出书面反馈意见被!。稽察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作,认可稽?察办的意见》 ,    《 , 稽察人员在稽察】中发现重大建设项】目,存在严?重工程质量、—生态环境、》资金安全等问—题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专题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第:十七条 《 稽察人员应当在稽!察工作结束》。后20日内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重大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是否》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的工作业】绩和信?。誉评价;存》在,的问题被稽察单位】的,意见处理建议等【      稽】察报告经稽察—办审核后《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据职权】作出稽察处理决定对!重大:建设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处理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被稽察单—位书面反《馈稽:察,结论并?将稽察结论告—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     —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稽察处理决!定被稽?察单位应当执—行认真进《。行整改并按要—求期:限,将整改结果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稽察办】应,当跟踪整改情—况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   ?  被稽察单位【对稽察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有关书》面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另行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被稽察单位对复查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稽察人员实施稽!察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  (二)》。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 , , (三)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 】      (四)!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     》 (五)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    (六)利】用职务上便利—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 !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   ?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冻结或暂《停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暂停有【。关县:(区)或部门同【类新项目《审查批?准和建设《资金安排”的处【。理,决定   —   (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   ?。(二)未《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招标投标】或者逃避、拒绝接】受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融:资的;?。  ?  :。  (?四)资金使用不符】合投资概算》内容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的;《    》  (五《),。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地址!的,。; ?     (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      】(,七):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 【。      (【八)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 ,。    《  对被稽》察单位的处理—涉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职责权限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移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对被稽》察单:位的处理结果应当】抄,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对!被,稽察单位的违法行为!不作处理的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或者县(—。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在参【与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  : (二?。。)拒绝、故意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   ?   (三》)销毁、隐匿、【伪造有关文件资【料,的  《    (四)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和市出《资、融资经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确定需!要稽察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稽察】工,作建立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制度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有权采》取合适的方式—向稽察?办举报?。稽察办对举报内【。容,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和处理—    》  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县(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