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鹰潭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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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以下简称检测【。),。管理规范《检测市?场行为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江西省住建厅—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省住建厅【核,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等实施检测—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外,地检测机构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工?程,质,量检测时应到我局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在我市承揽检】测业务?我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 1、省】住建:厅核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3、《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含附件—)原件及《复,印件;
【 4、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5、检测人—。员的:岗位: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检测:机构检测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证明材料—
: 对于需】。要在:本市具备固定检【测场所和固定检测设!备的检测业》。务如见证取样检测不!接受登记
【 : :三、检?测机构发生诸如【资质:内,容变:化、机构性质改变、!地址拆迁《、主要人员》(如法人代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变更等重大变动时】。应及时书面告—。之我局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四?、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实际在岗履】行职责不《得挂名
— 《五、: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在:进入检测现场时【应将检?测,。方案提前报市质【监站审核未将—检测方案报》审就擅自检》测的其检测》结果无效见》证,取样检测工》作应由同《一家检测机构承担完!成不得?转让检测《业务:如检测机构对—部分检测《项目不能检》。测时可委托给—其它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完,成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检测:合同并?将合:同报市?质监:。站登记检测合—。同应明确检测内容及!收费标准
— , 六、—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检!测时应对样品进【行检验如实描—述样品的状态所收】样,品应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检测机!构不得提前受理未到!试压龄期的》同条:。件,养护:试,块
【 七、现场》检测应至少由二名具!有相应上《岗资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检测《人员应核查施—工图:纸进行抽样并做好】抽样部?。位、检测样品—的标:识和标识的转移【工作:
— 八、现场检测【原始数据《以及必?要的信息应在—现场如实、及时记】录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应旁站见》证检:测,全过程?。并在:。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字以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公正性?
》 九、检测报告】应有完整的》书,面档案存档报告与】发出报告完全—一致:
? 十》、检:测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我局将】按照住建《部及省住建厅的相】关要求予以处—罚
— 1?、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业,务出:具检:测,报告;
》 : 2、仿造、】涂改、出租》、出售、转让资质】证书变相挂》靠,和,转包检测业务—;
【 ,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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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捏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 ? 5、对样品—管理不严、》伪造假样、》不严格按《见证:取,样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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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未按:规定:上报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合《格的项目;》
7、!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 8、未《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 9、不按】标准收费《低价恶性竞争扰乱检!测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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