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鹰潭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以下简称—检测)管理规范检】测市场?行为确保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江西省住《建厅江西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取【得省:住建厅?核发的资质证书或备!案证书并在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等实施检》。测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外地检测机【构在我市范围内【承接工程质量—检测:时应到我局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在我:市承揽检测业务【我局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 , 1、省》住建厅?核,发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 3、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含附—件)原件及复印【件;
】 4、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5?、检测?人员的岗位》。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6、检测机》构检测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证明材料
!
? , 对于需》要在本市具备固定】检测场所和固定【检测设备的检—测,业务如见证》。取样检?测不接受登记
】 《 三、检测机构【发,生诸如资质内—容变化?、机构性质改变【、地址拆《迁、主要《人员(如法人代【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等)变更等重【大变动时《应及时书《面告之我局》并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 ?四、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实际在?岗履行职责不得挂名!。
,
五、】工程质量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机构在进入检!测现场时应》将检测方案》提前报市《质监:站,审,核未将?检测方案《报审就?擅自检测的其检【测结果无《效见证?。取样检测工作—应由同一《家检测机构承担完】成不得转让检—测业务如检测—。机构对部分检测项目!不能检测时可委【托给其它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完成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检测?合同并将合同报市质!监站登记检测合【同应明确检测—内容及收费标—准,
【六、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检测时》应对样品进行检验如!实描述样品》的状态所收样品【应符合标《。准,、规范要《求检测机构不得提前!受理未?到试压龄期的—同条件养《护试块
【。 , 七?、现场检《测应至少《。由二名具有》相应上岗资》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检测人员应核—查施工图纸进—行抽样并做好抽样】部位、检测样品的】标,识和标识的》转移工作
【 八、现【场检测原始数—据以及必要的—信息应在《现场如实、》及时记录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应旁:站见证检测全—过程并在检测原始记!录上签字以》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公》正性
?
? 九、检—测报:告应有完整的书面】档案存档《报告:与发:。出报:告完全?一致
?
? 十、检测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我局将按照住建部!及省住建厅的相关】要,求予以处罚》
1、!超越资质范围承【接业:务出具检《测报告;《
》 :2,、仿造、《涂改、出租》。、出售、《。转让:资质证?书,变相挂靠和》转包检?测,业务;
》 》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 , 4、—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捏—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 5》、对样品《管理不严、伪造假】样、不?严格按见证取样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要报!。告;
— 6、未—按规:定上报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合格的项—目;
《 》7、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 ?。 8:。、未按国家标—准,、规范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
》 ? 9、不按标准收】费,低价恶性竞争扰乱检!测市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