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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 【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  《 市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和,。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七条 下列—单,位必须制定地震应急!预案   (一】)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大型文《体活动场馆、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三)矿山、水库】、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品等!。。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经营管理或者!生产储备单位及其】他大型厂矿企业; !   (四)广【播电视、金融—。、保:密、档案、文物等】特殊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五)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编制地震应】急预案的其他—单位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地震应急指!挥场所建立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快速《响应系统和基础【数据系统配备地震】现场应急指挥、通】信、交通《等应急装《备  《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安消防、】武装警?察、医疗卫生、矿】山企业等专》业救援队依法建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红十字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等单位和组织】应当组织志》愿者积极参加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本!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救】援志愿者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建立!管,理、联动《和协调机制组织培】训与演练 》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专《项规划?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专项规!划要求统筹利用社】。会公共资《源组:织地震?、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园林等】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等公共场所与!设施或者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场所统筹协调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新建—。、扩建、改建—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完善配套的交通【。、供电、供》水、排污等基础设施!并具备安《全避险、医疗救护】、基本生存保障【。等功:能  《 第四十一》条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完成后《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及其周围《设置明显《指示标志  【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维护和管【理  《 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大型:文体活动场馆、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  —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的维护和《。管理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紧急调用制度城乡】建,设、市政公用—、水利、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对铲车、【挖掘机?、,吊车等?各类大型机械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每年定】期进行调查》登记并及时纳—入全市地《。震应:急救援?拟,征用装备《数据库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应!急管理、《地震:、发展改革、城【。乡建设、民政、安】监等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对各项地震应—。急工作监督检查 】   第四十—四条 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实施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的《决定、命令和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   根据》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征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