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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本)
! (1》998?年11月1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0》年11月《25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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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与,人个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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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或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权【限分工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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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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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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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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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提报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对散装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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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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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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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科《学规划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商品《沙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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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设备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参与有关设计方【。案,的审查散《装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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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在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使其散《装水:泥年发放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七?条 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大中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小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共同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使用特种!水泥的除外》。
鼓励】城乡居民建设、装】修自用房屋使用散装!水泥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与个人—在,。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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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市市区和《。设有混凝土搅拌【厂(站)的县(市】)城区的建设工程未!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因?受交通、施》工场地、《施工状况等》条件限制确须现【场搅拌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现场搅拌】的书面批复》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生产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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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的应当配备自!动吸:尘、计量准确—、配备齐全的发放、!储运: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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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运送散装!水,泥和商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进入:市,。区禁行、禁》停路段时《。车辆所属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专用运输—车辆通行证》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向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者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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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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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专项资金建设和购!置的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取、: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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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推广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取得重大】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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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发】放散装水泥做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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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散装—水泥连?续,二年超过《。规定比例《或者连续三》年达到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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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宣传、推广散装水泥!做出显著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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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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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对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每吨《处以十元的罚款;】
《
(?二)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专项资金数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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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前款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应当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第十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达:到;逾期仍未达到的!责令停产《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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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和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者依法给】予处理
《
第十六条 本!市市区?和,设有混凝土搅拌厂】(站)的《县(市)城区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十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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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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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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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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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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