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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本)【 》   (1998年!11月1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0年1》1月25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与人个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或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权限分工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领导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 , , 第: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   — (二《)编制、提报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对散装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 (五《)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  :  (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 第五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科学!规划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商品沙浆】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设备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参与有关设计】方案的审查散装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在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使,其散装水泥年发放】。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大中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小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共同》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使用】特种水泥《的除外  —  ?鼓励城乡居民建设、!装修自用房》屋使用散装水泥 】    《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与【个,人在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八:条 本市市区和【设有混?凝土搅拌厂(站【),的县(市)城区【的建:设工程未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因受交通、—施工场地《、施工状况》等条件限《制确须现场搅拌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现场搅拌的书面批】复 《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生产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 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的:应当配备自动吸【尘、:计量:。准确、配备齐全【的发放?、储运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运!送散装水泥》和商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进入【市区禁行、》禁,停路段?时车:辆所属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专用】运输车?辆通行证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向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者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    《 ,对用专项资金建设】和购置的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取、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三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一)研究】推广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取得重】大成果的; 【   ? (二)生产、发放!散装水?泥做出突出贡献的;! ,    (—三)使用散装水泥连!续二年超过规—定比例或者连续三年!达到规定比》例的;   【 (四)宣传、】。推广:散装水?泥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对—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每》吨,处以十元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专】项资金数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 按前?款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应当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第十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达到;《逾期仍?未达到的责令停产整!顿 :    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和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者依法给予处】理 : 第十六条 】本市市区和设—有混:。凝土搅拌厂》(站)的《县(市?),城区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十元的罚款 【 ?第十七条 》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 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