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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本)】 》  : (19《98:。年1:1月:1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0年11【月25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与?人个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或?。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权限分工《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  《  (二)—编制、提报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 【   (三—)对散装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  : ,(,五)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科学规划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商品沙《浆 ?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设?备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参:与,。有关设?计方案的《审查:散装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在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使其散装水泥年发!放,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七条 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大中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小【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共《。。同,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使用特种水泥的除】外 : ,   《鼓励城乡《居民建设《。、装修自用房屋使用!散装水泥 — , ,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与个?。人在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八条 本市市区和!设,。有混凝土搅》拌厂(站)的县(市!)城区的建设工【程未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因?受交通、施工场地、!施工状?。况等条件限制—确,须,现场:搅拌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现场搅拌》的书面批复 【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生产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    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的—应当配备自动—吸尘、计量》准确、配备齐全的发!放、储运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十条 运送—。散装水泥和》商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进入市区《禁行、禁停路—段时车辆《所属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专用运输车辆!通行证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向《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者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 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  对用》专项资金建设和【购置的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取、】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三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 (一?)研究?推广: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取得重大】成果的;  【 , (二《)生产、发放散装】水泥做出突》出贡:献的;?  ?  (《三)使用散装—水泥连续二年超【过规定比例或—者连续三年达—到规定比《例的; 》   (四)宣】传、推广散装水泥】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 (一)未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对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每吨处?以,十元的罚款; 【    《 (二)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专项《资金数?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  : 按前款《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应当?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第十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达到;逾期仍未【达到的责《令停产整顿》 :   《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和【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者依【。。法给予处《理 : 第十》六条 本市市区和】设有混凝《土搅拌厂(站)【的县(市)城区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十元的罚款 ! , 第十七》条 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