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本)!
》 (199【8,年11月1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0年1》1月25《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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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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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与人个《。。必须遵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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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或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权限分!工,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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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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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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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提报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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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散》装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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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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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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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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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科,学规:。划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商品沙《。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设《备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参与有关《设计:方,案的审?查散装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
《。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在,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使》其散装水泥年发放】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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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大中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小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共同》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使?。用特:种水泥的《。除外
】鼓励城乡居民建设】、装修自用房屋【使,用散:装水:泥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与个人在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
【
第八条 本市【市区和?设,有混凝土搅拌厂【(站)?。的,县(市?)城区的建设工【程未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因受!交通、施《工,场地、施工状况等】条件限制《确,。须,现场搅拌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现场《搅拌的书《面批复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生产【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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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的应【当配备自动》吸尘、计量准确、配!备齐:全的发放《、储运?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十条 运送散—装水泥和商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进:入市:区禁行?、禁停?路段时车辆所属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专用运输】车辆通行证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向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者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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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用专项资金建设】和购置?的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取—、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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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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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推广】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取得重大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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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发放散装】水泥做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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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散装】水,泥连:续二年?超过规定比例或者】连续三年达到规定比!例的;
!。(四)宣传、—推,广,散装水泥做出显著】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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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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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对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每吨处【以,十元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专项资金数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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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前【款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应当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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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达到—;逾期仍未达—到的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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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和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者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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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市市区和设有混【凝土搅拌厂(站)的!县(:市)城区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十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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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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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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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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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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