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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本)— :  《  (?1,998年11—月1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 :。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0《年11月25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与人个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或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权限》分工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领导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 第《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  《。 , (二)编—制、提报《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 》    (三)】对散装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 , ,  (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科学规划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商品?沙浆 《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设:备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参?与有关设计》方案:的审查?散装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  : ,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在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使其散装水泥年发】放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大!中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小》。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共同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使用特》种水泥的除外— ,  :  鼓励城—乡居:民建:设、装修自用房屋】使用散装水泥 】  :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与个人—在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 【 ,。第八条 《本市市区和设有【混凝土?。搅拌厂(《站)的?。县(市)城区—的建设工程未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因受交通、施工【场地、?施工状况等条件【。限,制确须现《场搅拌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现场!搅拌的书面批—复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生产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 , 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的应当【配备自动吸尘、计量!准确、配备齐—全的发放、储运【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十条 运送散装水!泥和商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进?入市区禁行、禁停】路段时车辆》。所属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专用运输!车辆通行《证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向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者?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 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 对用专项资金建】设和购置的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取—。、,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三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一)研究推广【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取—得重大成果的; 】    《 ,(二)生产、发放散!装水:泥做出突《出贡献?的;    【 ,。(三)使《用散装?水泥连续二年超过规!定,比例:或者连续三年达到规!定比例的; 【 ,  (四)—宣传、推广散装水泥!。做出显著成》。绩的 ?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对《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每吨处以】十元的罚款;  !  (二)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专项资金数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按前款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应当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第?十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达到;逾期—仍未达到的责令停】产整顿    】。 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和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者依法—给予处理 — 第十六条 本】市市区和设有混凝土!搅拌厂(站)—的县(?市)城区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十元的罚款! ? 第十七条 —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