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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20?10年修正本)【 ?  ?  (1998年1!1月1?。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  《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0年!11月25》日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与,人个必须遵》守本规?定 :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   ?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或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权限】分工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领导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  (一)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    】(,二)编制《、提报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对散装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  (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 (五)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 (: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 第五》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科学规划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商品】。沙浆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设备: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参与有关!设,计方案的审查散【装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  : , 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在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使其?散装:水泥年发放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七条 —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大中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小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共同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使用特!种水泥的《除外    【 鼓励城乡居民【建设、装修自—用房屋?使用散?装水泥 》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与个【人在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八条【 本:市市区和《设有:混,凝土搅拌厂》(站)的县(—市)城区的建设【。工程未?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因受交通、施】工场:地、施工状况等条件!。。限制确须现》场搅拌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现场】搅拌的书面批复 】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生产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的应当配—。备,自动吸尘、计—量准确?、配备齐全的发放】、储运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 ! 第十?条 运送散装水泥和!商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进入市区—禁行、禁《。停路段时车辆—所属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专用运输》车辆通行《证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向【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者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 对用专项资【金建设和《。购置的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取、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第十三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 (一)研究【推广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取得【重大成果的》;    【(二)生《。产、发放散》装水泥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使:用散装水泥连续二】年,超过规定比》例或者连《。。续三:年达到规《定比例的; —    (四)】宣传、推《广散装水泥做出显】著成:绩的 ?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 (:一,)未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对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每吨处【以十元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专项资!金数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   按前款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应当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达到;《逾期仍未达到—的责令停产》整,顿   》 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和?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者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本—市市区和设有混凝土!搅拌厂(《站)的县(市)【城区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十元的罚款 ! 第十七条 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 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