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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5月10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夏 耕 !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完善建筑结!构体系和建筑使用】。功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粉—煤灰、炉渣、尾【矿砂、淤泥等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用》于建筑?墙体的建筑材料 !   》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节能技—术,、材料、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系,统效率,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 》  :。。。。 第?四条 市发改部【门是本?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 市、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部门是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税务、质监、环保、!。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市政公【用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有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等管理部门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与建筑节《能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相关技术政策【、经:济政策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程,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中《的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查!验 —    》 第六条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   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应用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 【  【 , 第八条 纳入】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对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用地【、资:。金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 : : ,   ? 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物价、税!务,等管理部门》对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进行》治理整顿,采—取行:政、经?济,等措施,逐步使【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关停:或转产 】   鼓》励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减!。少,粘土砖瓦《和其他粘土建筑【制品产量 【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宅,应》当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规定的限制和淘汰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目录!,禁止使《用淘汰产《品 ?   【 第三章 建筑节!能 】   ?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体系、材料、—设备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墙体、屋面等【部位进行保》温隔热处理;(二】。。)建筑外《门,。窗应:当采用符《。合标准的保温隔热】节能门窗;(三)】居,。住,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按分】户用热计量、分室】温度:调节进行设计和【。安,装;采用高效节能的!管道:保温技术、材料和】设备,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四)建筑物室内【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和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居住建筑!的走廊、楼梯内等公!共,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开关 】  》  既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等管理部门—。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节能行政部门!应当对建筑物内【耗能设施合理有效】利,用,能,源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能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 , , 第十?五条 在建筑活【动中鼓励发》展并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 !  《  :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不予验》收 《   — , 第十八条 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后,,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全过:程,实施:监督,完工后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定意】见,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    】需要: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节能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节能检《测资质?的机构实施检测 】 《    第四章 !保障措施 !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委《托,。设计,组《织竣工验收 !  :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要】求及设计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要求、?设计文件及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以》。及未通过认证—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其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 :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对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要求或】不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应予以!注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确需】变更:墙体材料和节能措】施的:,应重新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报项目所在地!的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代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提出产【品质量认证申请【,取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向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    第【二十二条《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作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工作 !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 :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擅?自,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