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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 :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5【。月10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夏 耕 —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完】善建筑结构体—系和建筑使用功【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粉煤灰?、炉:渣、尾矿砂、淤泥】等,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用于?建筑墙体的建筑材】。料 》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节能技术、材料!、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系统效率,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    —第四条 《市发改部门是—。本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    【 市、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部门是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发改、财】政、税务、质监、】环保、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市政公用—。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有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等管理部门》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与建筑节能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相关技《术政策、经济政策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程,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中的】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查验:。  】  第《六条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    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应—用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 】 ,    第八【。条, ,纳入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对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用地、—资金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  【  : 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物】价、税?务等管理部门对【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进行治理整顿【,采取行政、—经济等措施,逐步】使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关停或!。。转产  】  鼓励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减少》粘土砖瓦和》其他粘土建》筑,制品产量《 —    《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宅,应当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规定的限《制和淘汰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目录,禁止【使用淘汰《产品 《 《    第三章 !建筑节能 !   《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体系、材料》、,。设备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墙体、屋面等部【位进行保温隔热【处理;(《二)建筑外》门窗:应当:采用符?合,标准的保温隔—热节能门窗;(三)!居住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按》分户:用热计量、分室【温度调节进行设计】和安装;采用高效节!能的管道保温技术、!材料和设备,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四)建筑—物室内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和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居住《建筑的走廊、楼梯内!等公共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开关 【    《 既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等管理部门》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    节—能行政部门应当【对建筑物内耗—能设施?合理有效利用能源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能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  【  第十五条【 在建筑活动中【鼓励发展并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 《 《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 【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不予验收》 ,   】 :第十八条 》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后,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全《过程实施监督,完工!后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定意》见,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    需!要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节能【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节能检测《资质的机构实施检测! ?   — 第四章《 保:。障措施 !。。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委托设计,】组,织竣工验收 — ?  : , ,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要求及设!。计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要求、设计文件【及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    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以及未通过】认证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其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对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要求或不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应予《以注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确!。需变更墙体》材料和节能措施的,!应重新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报项目!所,在地的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   》 第二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代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提出产【品质:量认证申请,取【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向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作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工作【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擅自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