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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5月10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 市 长 夏— 耕  【  :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完善建筑结构体【系和建筑使用功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粉煤灰、炉》渣、:尾矿砂?。、淤泥等《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用于建筑墙—。体的建筑材料 】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节能技术、》材料、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系统效率】,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   第四—条 市发《改部门是本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市、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部门是【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 发改?、财政、税务—、质监?、环保、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市政公—用,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有关!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等管?理部门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与建筑节】能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相关技术政策、【经济政策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程,?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中的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查【验  !  第六》条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 :。   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应用【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 — —   第八—。条, 纳:入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对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用地、资金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 —   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物价、税务等管理!部门对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进】行治理整顿》。,采取行政、经济等!措施:。,逐步使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关停!或转产 《 : ,    鼓—励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减少粘土》砖瓦:。和其他粘《土建筑制品》产量 》 《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宅,应当—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 ,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规定的》限制和淘汰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目录,禁—止使用淘汰》。产品 》 ?    第—三章 建筑》节能 !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体》系、材?料,、设备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 , : , ,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墙体、屋!面等:部位进行《保温隔热处理;【(二)建筑》外门窗应当采—用符合标《准的保温隔热节能】门窗;(三)—居住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按:分,户用热计量、分室温!度,调节进行设计—和安装;采用高效节!能的管道保温技【术、材料《和设备,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四)建筑!物,室内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和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居住建筑!的走:廊、楼梯内等公【。共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开关 【    既【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等管理部门—。。。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节】能行政部门应当对建!筑物内?耗能设施合理有效利!用能:。源,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能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    第【十,五条 在建筑活动中!鼓励发展并》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 ! —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 !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不】予验收 】。。 ,    第—十八条 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后,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全!。过程:实施监督,》完工后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定意【见,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需要:。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节能】。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节能》检测资质的机构实】施检测 《 》    第四章 保!。障措施 —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委托设计】,组织竣工验收 !。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要求及设!计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要求、设计文】件及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 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以—及未通过认》证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其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   】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对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要求或不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应》。予以注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确—需变:更墙:体材料和《。节能措?施的,?应重新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报项目所在地的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代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提出产品】质,量认证申《请,取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向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 第二十二条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作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工作 — ?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擅自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 【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章 附  则 ! : ,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