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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5月10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夏 耕  】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完善?。建,筑,结构体?系和建筑使用功【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粉?煤灰、炉渣、—尾矿砂、《淤,。泥等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用于《建,筑墙体?的建筑材料 【   》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节能技—术、材?。料、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系统效率【,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 , 》   《。第四条 市发改部门!是,本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   ? 市、《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部门?是,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    发—。。改、财政、税—务、质监、环—保、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市政公用【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有关管理工作 ! 《  ?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等管理—部门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与建筑节能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相《关技:术政:策、经济政策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程,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中的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查验 !    第六条!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    —。 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应用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 】   第八—。条 纳入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对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用地【、资金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    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物价、税务】等管理部门对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进行治理!整顿,?采取行政、经济等措!施,逐步使》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关停!或转产 】   《鼓励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减少《粘土砖瓦和其他【。粘土建筑《制,品,产量 !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宅,应?当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 》。   ?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规定的!限制和淘汰》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目录,禁《止使用淘汰产—品  !  第三》章, 建筑节《能 》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体系、材料!。、设备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 》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墙体、?。屋面:等部位进行保温隔】热处理;(二)建筑!外门窗应当采—用符合?标,准的保温隔热—节能门窗;(三)居!。住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按分户用热!计量、分室》。温度调节进行设计】和安装;《采用:高效节能的》管道保温技术、材】料和设备,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四)建筑物室内【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和—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居《住建筑的走廊、楼梯!内等公?共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开【关    ! 既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等管理部门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节能行政【部门应当对》建筑:物内:耗能:设施合?理有效利用》能源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能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   《第十:五条 在建筑活动】。中鼓励发展并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 《 《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不予验收 】   【。 第十八条— 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后,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全过程】实施监督,完工【后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定意见,】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 :    需要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节能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节】能检测资质的机【。构,实施检测 》 《    第四章】。。 保障措施 】 ,  《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委托设计,组【织竣工验收 【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要求:及设计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要】求、设计文件及【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 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以及未通过!认证: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其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    》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对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要求或不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应予以注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确《需变更?墙体材?料和节能措施的,】应重新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报项目所在地的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代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提出!产品质量认》证申请,取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向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  :  第二》十二条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作: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工作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擅自《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 :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