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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5月10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夏 耕 ! ,  ? ,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完善建筑结构体系】和建筑?使用功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 :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粉—煤灰、炉渣、尾矿】砂,、淤泥等《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用于建筑【墙体的建筑材料【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节能》。技术、?材,料,、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系统:效率,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 ,    》。。 第四条 市发改】部门是本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 , 市:、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部门是》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 发改、财政、税!务、质?监、环?保、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市政公用《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有关管理工【作 》。 :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等管《理部门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与建》筑,节能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相关!技术政策、经济【政策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程,《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中的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查】验 】   第六—条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 ,   《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应用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 , —   第八条 】。纳入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对】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用地、资—金,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    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 ?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 ,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物价、》税务:等,管理部门对》。。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进《行治理整顿,采【取行政、《经济等措施》,,逐步使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关停或转产》。 》   鼓励—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减少粘土砖瓦和其他!粘,土建筑制品产—量  !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宅,《应当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规定的限制和—。淘汰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目录】,禁止使用淘—汰产品 《 , ,    第!三章 建《筑节能 【。   》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体》。系、材料、设备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墙体、屋》面等部位进》行,保温隔热处》。。理;(二)建筑外门!窗应当采用符合标准!的保温隔热节能门】。窗;(三)居住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按,分户用热计》量、:分室温度调节进【行,设计和安装;采用高!。效,。节能的管道保温技】术、材料和设—备,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四)建筑》物室内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和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居住建筑的走】廊、楼梯内等公共】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开关 】    既【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等管理!部门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节】能行:政,部门应当《对建筑?物内耗能设施合理有!效利用能源》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能: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    ! 第:十五条? 在建?。筑活动?中鼓励发展并—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 】。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 》 ,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不,予验收 《 : ,。  《  第十八条【 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后,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全过程》实施监督,完工后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定意见,》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   需要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节》能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节能检测资》质,的机构实施》检测 《   【 第四章《 保障措施 】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委—托设计,组织竣【工验收 — :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要》求及设计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要求、设计】文,件及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以及未通过认证!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其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 ?  ?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对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要求《或不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应:予以注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确需—变更墙体材料和节能!措施的,应重新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报项目所在地的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   ? 第二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代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提出产品质量认证】申请,取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向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  :。 第?二十:二条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作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工作 【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擅自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章 附 《 则: 》。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