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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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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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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5月1?。0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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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 长 夏 耕!
!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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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完》善建筑结构体—系和建筑使用功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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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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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粉煤?灰,、,。炉渣、尾《矿砂、淤泥等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用!于建筑墙体》的,建筑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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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节能技!术、材料、》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系统效率,【。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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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发改》部门是本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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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部!。门是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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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财政—、税务?、质监、环保、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市?政公用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有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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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等管理!部,门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与建?筑节能?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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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相关技》术政策、《经济政策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程,: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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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中的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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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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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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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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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纳入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对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用地、!。资金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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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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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物价、】税务等管理部门对】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进行治理整—顿,:采取行政、》。经济等措施,逐步】使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关停《或转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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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减少》粘土砖瓦和其—他粘:土建筑制《品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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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宅,应当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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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规定《的限制?和,淘汰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目录,禁止使用】。。淘汰: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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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节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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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体系、材料、【设备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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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墙体、屋面等部!位进行保温隔热【。处理;?(二)建筑外门【窗应当采用符合标准!的保温隔热节—能门窗;(三)居住!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按分户用热计】量、分室《温度调节进行设【。计和安装;采用高效!。节能的管道》保温技术《、材料和设》。。备,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四)—建筑物室内》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和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居住建筑!的,。走廊、楼梯内等公共!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开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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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等管【理部:门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节【能行政?部门应当对建筑【物,内耗能设《施合理有《效利用能源》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能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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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建》。筑活动中鼓》励发展并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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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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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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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不予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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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后,【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全!过程:实,施监督,《完工后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定意见,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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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节能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节?能检测?资质的机构》实施检测《 ?
《 : 第四?章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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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委托设计,组织【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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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要求及设!计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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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要求【、设计文件及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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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以及》未通过?认证: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其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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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对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要求或不》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应予以注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确需变《更墙:体,材,料和节能措施的【,应:重新: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报项目所《在地的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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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代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提出产品质》量认证申请,取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向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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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作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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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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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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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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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擅自》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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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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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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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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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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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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