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5月10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 市 长 夏 耕
!
?。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完善:建筑结?构体系和建筑—。使,用功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粉煤灰、炉渣、尾】矿砂:、,淤泥等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用于建筑墙》体的建筑材料— :
?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节能?技术、材料、—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系统】效率,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
:
? ,
第四条 市】发改部门是本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
,市、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部门是》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
发改、财政、税】。。。务,、质监、环保、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市政公用》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有】关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等管?理部:门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与建筑《节能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相》关,技术政?策、经济政策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程】,,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中的《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查验
!
?。
,第六条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应用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
!
第《八条 纳入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对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用地、资【金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 :
【
,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物价、税务等管】理部门对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进行!。治理:整,顿,:采取行政、经济【等,措施,逐步使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关停或?转产
—
《
鼓励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减少粘土【砖瓦和其他粘土建】筑制品产量 【。
《
,
?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宅,应《当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
?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规!定的限制和》。淘汰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目—录,禁止使》用淘汰产品 】
?
第三【章 建筑节能 【
《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体系、材料、】设备: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
《
?。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墙体、屋面【等部位进行保温隔热!。处理;(《二)建筑外》门窗应当采用符合标!准的保温隔热节能】门窗;(三)居【住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按分户用热计】量,、分:室温度调《节进行设计和安【装,;,采用高?效节:能的管道保温—技术、材料和设备】。,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四)建筑物室内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和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居住建筑的走—廊、楼梯内等—公,共,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开【关
!
既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等管理部《。门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节》能行政部《门应:当对建筑物》内耗能设施合—理有:效利用能源》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能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
?
:。
》。第十五条 在建【筑活动?。中鼓励?发展:并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
!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 》。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不予验收 —
【
,
第十八条 —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后!,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全过程实施】监督,?完工后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定意见,》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需要:。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节能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节!能检测?资质的机构实施检测!
! 第四章 保—障措施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委托:设计,组织竣工验收! :
?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要求及设计》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要求、设】计文件及《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以及未通过认】证,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其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
—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对《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要求或不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应予以注【。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确需变《更墙体?材料和节《能措施?的,应重《新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报项目所在地【的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
《
第二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代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提出产品!质量认?证申请,取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向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第二十二条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作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工】作,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擅自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