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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5月》10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夏 耕》 ?    》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完善建—筑结:构体系和建筑—使用功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粉煤灰、【炉渣、尾矿砂—、淤:。泥等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用于建筑墙体—的建筑材料 !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节能?技术、材《料、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系统效率,—。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 ?。  :  第《四条: 市发改部门是【本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  《。  市《、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部门是—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发《改、财政《、税务、质》监、环保、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市,。政公用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有关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等【管理部门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与建筑节能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相关技术政!。策、经济政》策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程《,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中:的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查验 —    【。 第六?。条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应用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 ! ,    第】。。八条 纳入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对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用地、资金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 :    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 《 :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物价、!。税务等管理部门对】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进行治理整》顿,采取行政、经济!等措施?,,逐步使?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关:停或转产 》    鼓!。。励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减少粘土砖瓦和其!他粘:土建筑制《品产量 》    】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宅,》应当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规定的!限制和淘汰》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目录,禁止—使用淘汰产品 】 》   第》三章 建《筑节能 】 ,  :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体系、材》料、设备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 :  :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墙体、【屋面等部位进行【保温隔热处理;(】二):建筑外?门窗应当《采用符?合标:准的保温隔》热节:能门窗;(》三,。。)居:住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按分户用热计量、!。分室温度调节—进行设计《和安装;采用高效节!能的管道保温技术、!材料和设备,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四)建】筑物室内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和,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居住建【筑,的走廊、楼梯内等】公共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开关  】  既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等管】理,部门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节【。能行政部门应当对】建,筑物内?耗能设施《合理有?效利用能源》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能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   【 第十《五条 ?在建筑活《动中鼓励发展并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 》 :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 】。。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不予验收 !    第!十八条 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后《,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全过—程实施监督,完工】后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定意见,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    需要!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节—能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节能!检,测资质的机构实施检!测 【    《第四章 保》障措施 !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委托设计,组织【。竣工验收 》 ?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要《求及设计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要求》、设计文件及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 , 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以及未《。通过认证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其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   》。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对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要求或不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应予以注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确需变【更,墙体:材料和?节,能措施的,应重【新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报项目!所在地的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  《  第二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代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提】出产品质量认证【申请,取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向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 》  : :第二:十二条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作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工《作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擅自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章, 附:  则? :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