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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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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5月】10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市, 长 夏 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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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完善【建,筑结构体系和建筑使!。用功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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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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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粉》煤灰、炉渣、—。尾矿砂、淤》泥等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用于:建筑墙体的建筑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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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节能技术》、材料、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系统】效率,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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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发改部门【是本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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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部门是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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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财政》、税务、质监、环】保、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市政公用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有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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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等管理部门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与》建,筑节能?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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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相关技》术政策、经济—政策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程,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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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中!的,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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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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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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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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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纳入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对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用地《、资金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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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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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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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物价、税务等管理】部门对?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进行治理整【顿,:采取行?政、经济《等措施,《逐步使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关:停或转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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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减少】粘土:砖瓦和其他粘土【建,筑制品产量 】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宅,应当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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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规定!。的限制和淘》汰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目录,禁《止使用淘汰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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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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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体系【、材料、《设,。备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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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墙体、屋面等—部位进行保温隔热】处理;(二》)建筑外门窗应当采!用符合标准》的保:温隔热节能》。门窗;(三)—居住:。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按:分户用?热计量、《。分室温度调节进行】。设计和安装》。;采用高《效,节能的管道保温技术!、材料和设》备,: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四)建】筑物室内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和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居住建筑的—走廊:、楼:梯内等公共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开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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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等《管理部?门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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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行政部门应当【对建筑物内》耗能设施合理有效】利用能源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能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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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建筑?活动中鼓励发—展并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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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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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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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后?,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全】过程实施监》督,完工后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定意见【。,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 ,
需要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节能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节能检?测资质?的机构实施检测 】
— 第四章— 保障措施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委:托设计,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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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要求及设计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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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要求、设》。计,文件及?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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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以及未通过认证】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其!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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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对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要求!或不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应予?以注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确需变【。更墙体材《料和节能措》施的:,应重新《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报项目所在地【。的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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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代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提出产!品质量认证申请,取!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向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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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作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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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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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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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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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擅自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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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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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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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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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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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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