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7?9号  》 青岛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5—月,10日?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夏 —耕    !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  《 第一章 总 【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完善建筑结【构体系和建》筑使用功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以:粉,煤灰、?。炉,渣、:尾矿:砂、淤泥《等非粘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用于—建筑墙体《的建筑材料 !  :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节能:技术、材料、设备和!产品,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系统效》率,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 : :。   《第四:条 :市发改部门是本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   《市、:。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部门是?辖区内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 发改《、财政、税务—、质监、《环保:、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市政公用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有》关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改等管理部】门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与建—筑节能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相,关技术政策、—。经济政策以及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程,】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中的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查验 》 《    》第六条 对在—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和节能建《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新型墙体—材料应用 【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 !    — 第八条 》纳入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对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用:地,、资金等方面按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 《    》第九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 ?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市发改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房管—、规划、物价、税务!等管理部门对—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进行治理整顿】,采取行政、经济】等措施?,逐步使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关停或转产 】    】鼓励现有《。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减少粘土砖瓦和其】他粘土建筑制品产】量 【 ,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瓦!;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宅,应》当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规定的限制!。和淘汰?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材,料产:品目录,《禁止使用淘汰产【品 》 ,   《 第?三章 建筑节能 ! :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体【系、:材料、设备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    【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的墙体【、屋面等《部,位进行保温隔—热处理;(二)【建筑外门窗应当采】用符合标准的保【温,隔热:节能门窗;》(三)?居住建筑的》集中供热系统应【当按:分户用?。热计量?、分室温度》调节进行设计和安装!;采用高效节—能的管?。道保温技《术、材料《和设备,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四)建筑物—室内照明工程应当】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和选用节》能型产品,降低【照明电耗,》。提高照明质量;居住!建筑的走廊、楼【梯内等公共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开关— 》   既有—。建筑物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当逐步对其》围护结构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改等管理部门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节能行政部门应当!对,建筑物内耗能设施】合理有效利用能源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促!进能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   】 , ,第十五条《 在:建筑活?动中鼓励发展并推广!应用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产品鼓励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 :。  【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   》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建筑节能《产品 【 ,。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对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不,予验收?  】 , 第十八条 建】筑,节能工程开工—后,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对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全过程实施监督,】完工:后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建筑节】能认定意见,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 需要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节能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节能检测资质—的机构实《施检测?  】  第四章 保障措!施 】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委托设计《,,组织竣工验》收 《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要求及—设计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要求、《设计文件《及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   工程监理】单位对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设计要求以及!未,通过认证《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同意其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    】 第二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对】不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要?求或不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应予以注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确需变更》墙体材料和》节能措施的,—应重新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报项目所在地!的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  : 第二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代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提出产品质—量认证申请,取【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向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   【 ,。。 第二十《二条 墙改节能管】理,机构:应,当作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返还、使《用和管理工作 【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以及【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达不到标准的产】。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擅自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瓦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罚款?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由【建设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型】墙体材料《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六章: 附  则 ! ?  :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