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 (?19:90年7月2—0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0年9月—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 ,根,据,1994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1994【年,。。9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7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2001年7月【19: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九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根据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效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台阶?坡,道,、广场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等)、过街》地下通道、涵洞、隧!道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设施等—;
(四)城】市防洪设施河道、】自,然排水沟、》河,堤、护岸、沿海【堤坝、排洪》道等;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涵【、过街?地下通道、隧—道、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 (?六)上列市》政工程设施的附属设!施,。
: 第四条《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 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须持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执照
第六条】 经批准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和专用道》路、桥涵及》。管线建设《。单位须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备的市政工!程设施技术资料档】案
第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受益者集资、贷款等!多渠道筹集
】以集资、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可: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涵的管理《。。保持其完好》状态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
》 第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搭棚:设亭、设置仓库、堆!存物料、放置废【品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二)在道路或—桥涵上排放、流【洒废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浆打:砸硬:物晾晒、冲洗、【焚烧物品;
(!三)变更或》移动道?路,、桥涵的附属设施】;
(四)占用!桥涵;
—(五)?在桥梁上、隧道【。。内停放机动车—辆;
(六【)在桥涵的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种植农《作物、搭建》妨碍桥涵设施正【常使用和养》护维修?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 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停?车场:外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
!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道路上行!驶或通过桥》涵时须?经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三条 依附于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十四?。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必须在】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
— 第十五条 【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废弃的!。道路、桥涵等市【政工程设施占—用者需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补偿手续
! , ,第二节 占》用道路管理》。。
第十六条 在!道路上设置城—市,公用设施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道路手续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占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
《 ,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销占路执照》
?。第,十,八,条 禁止占》用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确需占【用人:行道设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的【须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商】业、服?务业:摊点经营《者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道路设置的各类停】车场、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须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
第十】九条 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
》 , 第:二十条 《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占路费
第】三节 挖掘道路管理!
, 第二十》。。一条 掘《。。路长度?。在一百米或》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掘路计划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修《道路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开工前三个月发布】公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设施【的凡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减收百分【之五十的《掘路费
《 , 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或】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前【。。海风景旅游》区范围内《的主要道路在每年六!月一日到十》月一日期间不得【挖掘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掘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掘路费后方可!开,挖
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掘路执照【。缴纳掘路费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挖掘】道路遇地下设施时】建设单位须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第二】十五条 《地下设施安》装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回填沟?槽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销:掘路执照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道!路挖掘、地下设施安!装、沟槽回填
】 在批准期限内完】不成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并按实】际占用道路》面积和?延,。期时:间,缴,纳占路费确因地下】设施情况不明导致工!期延:长的免?缴延期?的占路费
》 第四节 道路】、桥涵养护》维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桥涵由市》政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 专:用,道路、桥涵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八条: 市政养护》单位和产权单位养护!维修道路《、桥涵时必须按照有!。关养护维修的操作规!程进行达《到,无沉陷、无松散、】无坑洼、平整坚【实,的质量要求
【 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应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两侧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时按】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相—邻的人行道铺装【硬化
第—三十条 市政养护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单位缴销掘—路执照?后的下列时间内修复!路面
(—一)横向沟槽主【次干道的五》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日以】内;
《 (二?)纵向沟槽》主,次干道的十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五日:以内:;,超过二百平方米的】每增加一百平方米】顺延一天
第】三十一条 对沉陷】扭曲的沟沿石、台】阶坡道及《破损的人《行道板和龟裂、坑】洼的路面、》桥,面应:。及时整修《
沉陷的路【。面市政养护单—。位,自发现或接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修复冬【季发生沉陷》的沥青?路面要采取临时措】施平垫并在五—月一:日前修复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政?养护单位《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保持其完好、畅通】
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 第三十三条 市】区排水系统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实行有组!织排放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专?用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设施;—
(《二)雨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混接;》
(《三)占?压、掩埋、堵塞或】损坏排水设施—、标志;
(】四)圈占排水—设,施用地;
(】五)向雨水》斗,、检查井扫》。。入垃圾和倾倒—污水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五!条 沟、渠两侧各】三米的范围》内,不得占用过去已经】占用的?要逐步清除
】第三:十六条? 凡因工程建设【影响原?。排水设施《使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处理保持排水!畅通
?。 第三十七条【 雨水、污水设施需!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编!制接入方案报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排放】单位修改接入方【。案
? 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含有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污水排放单位!须先自行《处理达到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标准后方可排入对!于超过排放标—准而损坏城市排水管!道,者应由排《放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 第三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损坏或堵塞、冒】溢负责市政》养护维修的》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的二日内—疏通或?抢修
? , 因使?用不当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者堵塞《、冒溢的由责任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章 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政,工程养护《单位必须经常检【查、养护、维—修防洪?。设,施保持其完好、通】畅
穿》越单位用地的河道】、排水沟《等防洪设施的—清疏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十条】 禁止向河道、【排洪道内倾倒垃圾、!废渣和其他可—能造成?淤塞、?腐蚀及影响河—道,、排洪道疏浚的物】质
《禁止在防洪设—施及其两侧各五【米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或》进行其他妨》碍排洪设施正常使】用、养护维修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防洪!设施
》。第五章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路灯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照明设施!进行监督和》。。管理保持其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并按时【。开启和关《。闭路灯
—第四十三条 —。禁止损毁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不,得,任意攀登《道路照明线杆、利】用线杆拴挂物品;不!得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拉接广播线、通讯!线、室?内,照,明线及?安装:其他电器《设备;不得擅自移】动道路照明设施
】 :因工程建《设确需移动道路【照明设施须经路灯管!。。理部门?批准并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四条 对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照明设》施路灯?管理部门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二日内检修!
, 道路照》明,设施出现倒杆、断线!、短路等异常现【象路灯?管理部门必须—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立即检修
】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处理对》下列行为可并处罚】款
(一—。),未经批准占用或虽】经批准但超出批【准范围、期限占【用道路?的按占路费标准【的,二至五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挖:掘道路或擅自—改变挖掘范围的【按掘路费《标准的?五倍罚?款;
(三)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行为损《。坏,路面的每平方米罚】款,一百元;
(四!)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四、五、六【项行为的罚款一【百元;
五)】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的罚款二十元;
! (六《。)占用?、挖掘道路不按【规定设置标志牌、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标志【的罚款?一百元;
(七!)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行为的罚》款,五百元至五千元;
! (八)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行为的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
!(九)向雨水—斗、检查井扫入【垃圾、倾倒》污水的罚款十元;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十)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对个人罚款!五元至十元对—单位罚款《一千元至三千元;】
?(十一)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拉—接广播?线、通讯线》、室:内照明线或》安装其他电器设备的!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 (十《二)擅自变》。更、:移动市政工程设【。。施的罚款二百元至】一千:元
按前款(】一)、(二)、(】三)项处以》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 第四十六条 】市政养护单位或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第四《十七条? ,对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单!位的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超过《五,千元的?罚款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 对?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罚款上缴国库—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对破坏、盗窃市政!工程:。设施殴打《市政:管理人员《阻,碍其执?行,任务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市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占路费】、掘路费及》其他费用的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免缴占路!费、掘?路,费
第》。。五十三条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的城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1?961年3月2【2,日发布的《青岛:市市区道《路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下:水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市过去—其,他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