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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  :(1990年—7,月20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0年9!月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 根:据1994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1994【年9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根:据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7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20》01:。年7月19》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九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效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  【。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台!阶坡道、广场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等《)、过街地下通道】。。、涵洞、隧道等【。; :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设施等;《   ?(四)城市防洪设施!河道、自然》排,水沟、?河堤、护岸、—沿海堤坝、排—。洪道等;  —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涵、过街!地下通道、》隧道、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六)上列市政—工程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须:持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执照 ?  第六条 经【批准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和《专用道路、桥—涵,及,管线建设单位须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备的市—政工程设施技术【。资料档案《   第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受益!者集:资、贷?款等多渠道筹集 】。  以集《资,、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可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九条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涵》的管理保持其—完好状态《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  ? 第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搭棚设亭—、,设置仓库、堆存物】料、放置废品—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二)在道!路或桥涵上排放、流!洒废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浆打砸硬物晾晒、!冲洗、焚烧物品; !  (三)》变更或?。移动道路、桥—涵的附属《设施;   —(四)占用桥—涵;:   (《五)在桥梁上、隧道!内,停放:机动车辆;》  : (六)在桥—涵的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种—植,农作物、搭建妨碍】桥涵设施《正常使用和养—。护维修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 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停车场外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   !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道路》。上行驶?或通过桥涵时须【。经,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 第十三条 依【附于: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十四!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必须在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   第十—。五条: ,。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废弃的?道路、桥《涵等市政工程—设施占用者需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补偿手—续 :  第?二,。节 占用《。道路管?理   第十六条】 在道路上设—置,。。。城市公用设施—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道路手】续  ?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占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   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销占路执照  】 第十八条 禁【止占用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确,。需占用人行道设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的!须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  商业、服务【业摊点经营者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道路?设置的各类停车场】、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须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  【 第十?。九条 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  ? 第二十《条 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占路】费   第三—节 挖掘道路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掘路长度》在一百米或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掘—路计划  》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修道路—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开工前三】个,月发布公《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设施?的凡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减收百分之五十的掘!路费   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或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前海风景旅》游区范围内的主【要道路?在每:。年六月一《日,。到十月一日期间不得!挖掘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掘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掘路费后【方可开?。。挖   《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掘路》。执照缴?纳掘路费《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挖掘道?路遇地下设施—时建设单《位须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第二:十五条 《。地下设?施安装?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回填沟槽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销掘》路执照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道路挖掘、地下设!施,安装、沟槽》。回填  《 在批准期》限,内完不成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并按实际占用【道路面积和延期【时间缴纳占路费确】因地下?设施情况《不明导致工期延长的!免缴延期的》占路费?   第《四节 道路、—桥涵养护维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桥涵由】市政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专!用道路、桥涵—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八条 ?市政养护单》位和产权单位养护】维,修道路?、桥涵时《必,须按照有关养—护维修的操作规程】进行达到无沉陷、】无松散、无坑洼【、平整坚实的质量要!求   《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应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 】。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两侧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时按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相邻的人】行道铺装硬化   !第三十?条, ,市政养?护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单位缴销掘路执【照,。后,的下列时《间内修复路面   !(一)横向沟—。槽主次干道》的五: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日—以内:; :  (二)纵向沟】槽主次?干道:的十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五日以内;】超过二百平方米的每!增加一百平方米顺延!一天   》第三:十一条 对沉陷扭】曲的沟?沿石、?台阶坡道及破—损的人行道》板和龟裂、坑—洼的路面、桥—面应及时整修—   沉陷的路面】市政养护单》位自发?现,或接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修复冬季发生沉陷的!沥青路面要采取【临时措施平》垫并在五月一日【前修复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政养护单位【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保持其完好、】畅通 ?  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  :第三十三条 市区】排,水系统?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实行有】组织排放  —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专用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设《施;   (二【)雨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混接;】   (三)占压、!掩埋、堵塞或损【坏排水设施、标志;!。   (四)圈占】排水设施用地;【  : (:五)向?雨水斗、检查井扫入!垃圾和倾倒污水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 第三?十五条 沟、渠两】侧各三米的范—围内不得占用—过,去已经占用的要逐步!。清除:   ?第三十六条 凡【因工程建设影—响原排水《设施使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处理保持排!水畅通 《  第?三十七?条 雨水、污水设施!需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编制接【入方案报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排放《单位修改接入—方案   》。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含有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污水排—放单位须先》自行处?理达到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标准后方可》排入对于超过排【放标准而损坏—城市排水管道—者应由排放》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损《坏或堵?塞、冒溢负》责市政养护维—修的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的二】日内疏通或抢修【   ?因使用?不,当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者堵塞、—。冒溢的由《责任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章 防?洪设施管理 —  第三《十九条 市》政,工程养护单位必须经!常检查、养护、【。维修防洪设施保持】其完好、通畅   !穿越单位用地的河道!、,排水沟等防洪设【施,的清疏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十条! 禁止?向,河道、排洪道内【倾倒垃?圾、废渣和其他可能!造成淤塞、腐蚀及】影响河道、排洪道】疏浚的物质   禁!止,。在,防洪:设施及其两侧—。各五米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或进行其】他,妨碍排洪设施—正常使用、养—护维修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防洪设施《   第《五章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路灯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照明】设施进行监督和管】理保持其《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并按时开启】和关闭路《灯   第》四十:三条 禁止损—毁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不得任意攀》登道路照明线杆、利!用线杆拴挂物品;】不得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拉接》广,播线、通讯线—、室:内照:明线及安装其他电】器设备;不得擅自】移动道路照明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移动道路【照明设施须经—路灯管理部门批准】并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四条 对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照明设施路!灯管理部《门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二日内检—修  ? 道:路,照明设施出现倒杆】。、断:。线、短?路等异常《现象路灯管理—。部门必须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立即检!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处理对下列行—。为可:并处罚款   (一!)未:经批准占用》。或虽经批准但超出批!准范围、期限占用道!路的按占路费—。标准的二至五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挖掘道路或擅自】改变:。挖掘范围的按掘【路费标准的五倍罚】款;   (—三)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行《为损坏路面》的,每平方米罚款—一百元;《。   (四)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四、!五、六项行为—的罚款一《百元;?  : ,五)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的罚款二十】元;   》(六)占用、—挖掘道路不按规定】设置标志牌、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标志的《。罚款一百元;—  : (七)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行为的罚—款五百元至五—千,元;   》(八)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行》为的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   (九!。。)向雨水斗、检查】井扫入垃圾》、倾倒污水的—罚,款十元?;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  (十《)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对—个人罚款五》元至十元对单位罚】款一千元至三千元】;,   (十一)【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拉接广播线、通【讯线、室内》。。照,明线或安装其他【电器设备《。的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十二!)擅自变更、移【动市:政工程设施的—罚款二百元至一千】元   《按前款(一》)、(二)、(三】)项处以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第】四十六?条 :市,政养护单位或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 对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单位的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八条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超过五》千元的罚《款,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 对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罚》款上缴国库 —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对破坏、盗窃市】政工程?设,施殴打市政管理人】员阻碍其执》行任务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占】路费:、掘:路费及其他费—用的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免缴占路费—、掘路?费   第五十【三,条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的城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  市人民》政府196》1年3月《22日发布》的青岛市市区道路】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下水: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市过去其他—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