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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1990年7月】20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0年《9月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4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19《94年9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7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根据《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2001年7—月,1,9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九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根据?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效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台阶坡道、广场】等; ? , (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等)、【过街地下通道—、涵洞、隧道等【; :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设施】等; ?  (四)》城市防洪设施河道】、自然排水》沟、河堤《、护岸、沿海堤坝、!排洪道?等;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涵、过《街地下通道、隧道、!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六)上?列市政工程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须,持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执照《   ?第六条 经批准【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和专用道路、桥【涵及管线建》设,单位须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备的?市政:工程设施技术—资,料,档案   第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受》益者集资、贷款等多!。。渠道筹集   以】集资、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可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涵的管理保持【其完好?状态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   第—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搭棚设亭、设】置仓库、《堆存物?料、放置废品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二【)在道路或桥涵【上,排放、流洒废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浆打《砸硬物晾晒、冲【洗、焚烧物》品;   (三)变!更或移动道路、【桥涵的附属设施; !  :(四)占《用桥涵;   (五!)在桥梁上、隧道内!停,。放机:动车辆; 》 ,。 (六)在桥—。涵的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种植农作《物、:搭建妨?。碍桥涵设施正—常使用和养护维【修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 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停!车场外?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   》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道路!上,行驶或?通过桥涵《时须经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三条 】依附于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十四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必须在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 — , 第十五条》 ,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废【弃,的道路、桥涵等市政!工程:设施占用《者需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补偿?手续   第二【节 占用道路管理】   第十六条 在!道路上设置》。城市:公,用,设施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道路手!续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占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   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销:占路:执照  《 第十八条 禁止占!用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确需占用—。人行道设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的《须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商业、服】务业:摊点:经营者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道?路设置?的,各类停?车场、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须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   第【十九条 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   第二十条】 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占路费 《  第三节 —挖,掘道路管理 —  第?二十一条《 掘路?长度:在一百?。米或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掘:路计划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修道—路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开工前三个—月发布公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设施《的凡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减收百分之五十【的掘路费  —。 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或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前海风景旅—游区范围内的主要道!路在每年六月一【日到十月一》日期间不得挖掘【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掘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掘【路费后方可开—挖   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掘路执照缴纳】。掘路费?。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  挖掘道路—遇,地下设?施,时建设?单位须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 第二十《五条 地《下设施安装》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回填沟槽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销掘:路执:照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道:路挖掘?、地下设施安装【、沟槽回《填,   ?在批准期《限内完不《成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并按实际占用道路】面积和延期》时间缴?纳占路费确因地下】设施情况不明导【致工期?延长的免缴延期的】占路:费   第四节 道!。路、桥涵养护维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桥涵由市政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 专用道路》、桥涵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 , 第二十八条 【市政养护单位和产】权,单位养?护维修?道路、?桥涵:时必须按《照,有关养护《维,修的:操,作规程?。进行达到无沉陷【、无松散、》无坑:洼、平?整坚:实的质量《要求   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应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  】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两侧》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时按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相邻的人行道!铺装硬化 》  第三十条 【市政养?护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单位?。缴销:掘路执照后的下列】时间内修复路面 】  (一)横向【沟槽主次干道的五】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日】以内;   —(,二):纵向:沟槽主次干》道的十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五日【以内;?超过二百平方—米,的每增加一百平【方米顺延一天   !第三十一条 对沉陷!扭曲:的,沟沿石、台》。阶坡道?及破损的人行道【板和龟裂、》。坑洼的路面、—桥面:应及时整修   】沉陷的路面》市政养护单位—自发现或《接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修复冬?季,发生沉?陷的沥青《路面要采取》临时措施平垫并在五!月一日前修复—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政养:护单位?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保持其完—好、畅通  — 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三十三条《。 市区排《水系统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实行有组—。。织排放?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将专用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设!施; ?  (二)雨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混接;   (【三)占压、掩埋、】堵,塞或损坏排水设施、!标志;?   ?(四)圈占排水设施!。用地;   (五】)向雨水斗》、检查井扫入—垃圾和倾《倒污水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五条 沟、渠!。两侧各三米的范围内!不得:占用过去已经占用的!要逐步清除   第!三十六条 》凡因工?程,建设影响原排—水设施使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处,。。理保持排水畅通【   第三》十七条 雨水、【污水设施需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编制接入方【案报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排放单位《修改:接入:方案   》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含有】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污水排—放单位须《先自:行处:理,达到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标准后方可排入】对于超过排放—标准而损坏》城市排水管道—者应由排放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 第三?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损【坏或堵塞、冒溢负责!市政养护维修—的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的二日内疏通—或抢修?   因使》用不当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者堵塞、冒溢的!由责任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章 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政,工程养护单位必须】经常检查、养护、维!修防洪?设施保?持其完好、》通畅   穿越单】位用地的河》道,、排水沟等防洪设】施的清疏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十条 禁止向—河道、排洪道内倾】倒垃圾、废渣—和其他可能造成淤】塞,、腐蚀及影响河道】、排洪道《疏浚的物质 —  禁?止在防洪设施及其】两侧各五米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或进】行其他妨碍排洪设施!。正常使?用、:养护维修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防洪?设施 ?  第五章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路:灯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照明设施进行监督】。和管理保持》其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并按时】开启和关闭路灯【   第四十—三条 禁止损毁【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不得任意攀登】道路照明线》杆、:利用线杆拴挂物【品;不得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拉接广播线》。、通讯线、室内照明!线及:安装其?他电器设备;不得】擅自移动道路照明】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移动道路】照明设施须》经路灯管理部—门批准并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四条 对》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照明设施路灯管理部!门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二日内检修 【  道路照明设【施出现倒杆、断线、!。短路等异《常现:象路灯管理部门【必须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立即检修—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处《理对下列行》为可并处罚款 【  (一)未—经,批准占?用,或虽经批《准但超?出批准范围、期【限占用道《路的按占路》。费标准的二至五【倍罚款;  — (二)未经—批准挖掘道路或擅】自改变挖掘范围【的按掘路《费标准的五倍—罚款:;,   ?(三)?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行《为损坏路面》的每平方米罚款一】百元;   (【。四)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四、:五、六项行为—的罚款?一百元;《   ?。五,)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的罚款二十元;【。   (六)占用】、挖掘道路不—按规定设置标志牌、!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标?志,的罚款一《百元;   (【七)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行为的《罚款五百元至五千元!;   (八)【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行为的【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  ! ,(九)?向雨水斗《、检查?井,扫入垃?圾、倾倒污水的【罚款十元;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  (十)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对】个人罚?款五元至十》元对单位罚款一千元!至三千元;  【 (十一)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拉接广播线】、,通讯线?、,室内照?明线或安装其—他电器设《。备的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 ,。。(十二?)擅自变更、移动】。市政工?程设施的罚款二百元!。至一千元   按】前款(一)、(二)!、(三)项处以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第四—十六:条 市政养》护单位或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七!条 :对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单位的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超过《五千元的罚款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  对?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罚款—上缴国库  —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对破坏、盗窃!。市政工程设施殴【打市政管理人员【阻碍其执行任务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市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 第五?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占路【费,、掘路费及其他费】用的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免缴占路费—、掘路费  — 第五十三》条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的城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  :市人民?政府1961—。年3月?。22:日,发布的青岛市市区】道路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下?水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市过去其他【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