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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1!990年7月—20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  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0年9月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4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1994年!9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7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20!。01年7月19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九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根?据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效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台阶坡?道、广场等;  】 (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等)、过!街地下通道、涵【洞、隧?道等; 《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设施等!;   (四)城】市防洪设施河道、自!然排水沟、河堤【。、护岸、沿》海堤坝、排洪—道等;  》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涵,、过街地下通道、】隧道、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六)上列市!。政工程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须持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执照   》第六条 《经批准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和专用道—路,、桥涵及《管线:建设单位须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备!的市政工程》设施技术资料—档案   第—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受益者《集资、贷款等多渠】。道筹集?   以集资、【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可【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涵的》管理保持其完好状态!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   第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在道路上【搭,棚设亭、设置—。仓库、堆存物—料、放置废》品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二)!在道路?。或桥涵上排放—、,流,洒废: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浆打砸硬》物晾晒?。、,冲洗、焚烧物品;】   (三)变更或!移动道?路、桥涵的附—属设:施;   (四)占!用桥涵;   【(五)在桥梁上、】隧,道内停?放机动车辆;—  : (六)在桥涵的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种植农作物、搭建妨!碍桥涵设施正常使】用和养护维修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 】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停车场外《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 《  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道》路上行驶《。或通过桥涵时须经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三条 依附于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十四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必【须在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   第十五条 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废弃的—道路、桥涵等市政】工程设施占用者需】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补偿手续 【  :第二节 占用道路】管理   第—十六条 在道—路上设置城市—公用设施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道!路手续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占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   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销占】路执照  》 第十?八条 禁止占用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确需占用人行道】。设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的须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商业、服《务业摊点《经营者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道路设置的!各类停车场、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须】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   第【十九条 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 】  第二十条 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占路费   第三!节 挖掘《道,路,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掘路长《度,在一百米或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掘路计划 —。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修:道路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开工前三个》月发布公《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设施?。的凡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减收百分之五!十,的掘路费   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或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前海风景旅—游区:范围内的《。主要道路《。在每:年六:。月一日?。到十月?一日期间不得—。挖掘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掘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掘:。路费后方可开挖  ! 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掘路执照缴》纳掘路?费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挖掘》道路遇地下设施时建!设单位须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第二十五!条 地下《。设施安装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回填沟】槽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销掘路执照 【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道路?挖掘、地下设施【安装、沟槽回—填   《在批准期限内完不成!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并按实际占!用道路面积和—延期时?间缴纳占路费确【因地下设施情—况不明?导致工期延长的免缴!延,期,的占:路,费   第四节【 道路、桥涵养护】维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桥涵由》市政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专用道路、桥!涵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八条! 市政养护单—位和:产权单位养护维【修道路、桥》涵时必须按照有关】。养护维?。修的操作规》程进行达到无沉陷、!无松散、无坑洼、平!整坚实?。。的质量要求  【 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应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两侧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时按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相邻的人行道铺!。装硬化   第三十!条 市政养护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单,位缴销掘路执照【后的下列时间内【修复路面   【(一)?横向沟槽主》次干道?。的五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日以内;   【(二:)纵向沟槽》。主,次干道?的十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五日以】内,。;超过二百平—方米的每增加一百平!方米顺延一天  】 第三十一》条 对沉陷扭—曲的沟沿石》、台阶坡道及—破,损的:人行道?板和龟裂、坑洼的路!面、桥面应》及时:整,修 :  沉?陷的:。路面:市,政养护单位》自发现或接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修复冬?季发生沉陷的沥【青路面要采取临时措!施平垫并在五—月一日前修》复,  :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政养护单】位,。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保持!其完:好、畅通   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三十三《条 市区排水系统】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实行有组【织排放  》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将专?用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设施; 【  (二)》雨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混接;  — (三)占压、【掩埋、堵塞》或损坏排水设施、】标,志;   》。(四)圈占排水设施!用地;  》 (:五):向雨水斗、检查井扫!入,垃圾:和,倾倒污?水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五条 沟、渠两侧】各,三米的范《围内不?得占:。用过去已经占用【的要逐步清除  】 第:三十六条 凡因【工程:建设影响原排水设】施使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处理保持排水畅通 !  第三十七条【 雨水、污水设施需!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编制?。接入方案报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排放单】位修改?接入方案《   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含有!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污水排放单】位须先自行处—理达到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标准后方可【排入对?于超过排放标—准而损坏城》市排水管道者—应由排放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损坏—或堵塞、冒溢负责市!政养护维修的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的二】日内:疏通或抢修 —。 , 因使用不当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者堵塞、》。。冒溢的由责任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章 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政工程养护】单位必须经常检【查,、养护?、维修防《洪设施?保持其完好、通畅 !  穿越单位用【地的:河道、排水沟等防洪!设施的清疏》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十条 禁止向河】道、排洪《道内倾倒垃圾、废】渣,和其他?。可能造?成淤塞、《腐蚀及?影响河道《、排洪道疏》浚的物?质  ?。 禁止在防洪设施及!其两侧各五米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或进行—其他妨碍排洪—设,施正常使用》、养:护维:修的行为《  : 第四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防】洪设施 《  第五《章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市?。路灯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照明设施】进行监?督和:管理保持其》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并按时开】启和关闭路灯   !第四十三条 禁【止损毁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不得任意!攀登道路照明线杆、!利用:线杆拴?挂物品?;不得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拉接广播》线、通讯线、室内】照明线及安装其【他电器设备》;,不,得擅自?移动道路照明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移动道路照明设】施须经?路灯管理部门—批准并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  第四十四条 对!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照明设施路灯管理部!门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二日:内检:修   道路照明设!施,出现倒杆、断—线、短路等异常现】象路灯?管理部?门必须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立即检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处理对《。。下列行?。为可并处罚款   !(一)?未经批准占》用或虽经批准但【超出批?准范围、期》限占用?。道路的按《占路费标《准的二?至五: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挖掘道《路,。或擅自改变挖—掘范围的按掘路费】标准的五倍罚款;】   (三)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行为损坏路!面的每平《方米罚款一百元;】   (四)—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四?、五、六项行为的罚!款一百元《;  ? 五)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的罚款二十元; !  (六)占用、挖!掘道路不按》规定设置标志牌、】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标志的罚款一百元】; :  :(七)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行为的罚—款五百元至五千元;!   (《八):。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行为的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   (九》)向雨水斗、检查】井扫入垃圾、—倾倒污水的罚款【十元;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十—)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对,个人罚款五》元至十元对单位罚款!一千元至三千元; !  (十《一)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拉接广播线!、通讯线、室—内照明线或安装其】他电器设备的—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 (:十二:)擅自变《更,、移动?市政:工程设?施的:罚款:二,百元至一千元 【  按?前款(一)、(二)!、(三)项处以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第四十六条! 市政养护单位【或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第四十七条 对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单!位的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四?十八条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超过《五千元的罚款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对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 罚款上缴国库【。  :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对破坏、盗!窃市政工《程设施?殴打市政管理人员阻!碍其执行任务—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占?路费、掘《路,费及其他费》用的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免缴占?路,费,、掘路?费   第五—十三条?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的城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1961】年3月22日发布的!青岛市市区道路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下水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市过》去其他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