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199!0年7?月,20: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0年9月!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4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1》。9,9,4年9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8月16—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199!7年7月《。。24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根?据,2001年》8月:1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200?1年7月《19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九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效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台阶坡》道、广?场,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等)、过街地下!通道、涵洞、隧道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设,施等;   (四】)城市防《洪,设,施河道、自》然排水沟《、河堤、护岸、沿】海堤坝、排洪道等;! ,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道路】、桥涵、过》街地下通道、—隧道、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六)上《。。列市政工程设施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 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政工程的建—。设单位须持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执照 —  第六条 经【批准:。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和专用道路、—。桥涵及管《线,建设单位须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备《。的市:政工程设施技术资】料档案   第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养护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受:益者集资《、贷款等多渠道筹集! ,  以集资、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可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集资?和贷款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市政工!程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 ,第二章 《道路、桥涵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九《。条,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涵的管理【保持其完好状态  !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  — 第十?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搭棚设亭—、,设置仓?库、堆存物料、放置!废品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  》。 (二)《在道路或桥涵上【排放、流洒废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浆打砸硬物【晾晒、冲洗、焚烧物!品;   (—三)变更或移动道】路、桥涵的》附属设施;   】(四)?占用桥?涵; ?  (五)在桥梁上!、隧道内停放机动车!辆;  《 (:。六)在桥涵的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种植农作物、】搭建妨碍《桥涵设施正常使用和!养护维修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 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临时停车场外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   第》十二条 《。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道,。路上行驶《或通:过桥:涵时:须经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部门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三条 依附【。于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十四条 》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必:须在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   第十!五条 经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废!弃的道路、桥涵【等市政工《程设:施占:。用者需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补》偿手续   第【二节 占《用,道路管理   【第十:六条 在道路上【设置城市公用设施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道路手续!。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占!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   !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销占路执【照  ? ,第十八?条, 禁止占用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确需占用人行道设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的须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  商业、服务【业摊:点经营者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道!路设置的各类停【车场、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须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   第—十九条 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   第二十条 !根据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决定缩!小占用?面积、?缩短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占路费  — 第三节 挖—掘道:。路管理   第二】十一条 掘路长【度在一百米或—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掘路计划 —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翻!修道路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开工前三个【月发布公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设施的!凡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的减收】。百分之五十的—掘路费?   ?新建:。、扩建、改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或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区前海风景旅游区!范围内的主要道【路在:每年六月《。一日到十月一日期】间不得挖掘  【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建设单位须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申领掘路执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掘路费后方可开!挖   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掘路:。执照缴纳掘路费【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挖掘道【路遇地下设》施时建设单》位,须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第二十!五,条 :地下设施安装完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回填沟槽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缴销《掘路执照《。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期限内完成】道路挖?掘、:地下设施安》。装、沟槽回》填  ? 在批准期限内完】不成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并按实】际占用道路面积和延!期时间缴纳占路费确!因,地下:设施情况不》明,导致工期延长的【免缴延期《的占路费   第】四节 道路、桥涵】养护维修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桥涵由市政养!护,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 专用道路》、桥:涵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八条 市政养护单】位和产权单》位养护维修道路、桥!涵时必须按照—有关养护维修的【操作规程进行达到】无,沉陷:、无:松散、无坑洼、平】整坚实的质量要【。求   《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应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   第二十九条】 在道路两》侧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时按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将相邻】的人行道铺装—硬化   第三十】条 市?政养护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单位缴销掘【路执照?后的下列时间—内修复路面》   (《。一)横向沟》槽主次干道的五【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日,以内:。;   (二)纵向!沟槽主次《干道的十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五日以《。内;:超,过二百平方》米的每增加一百平】方,米顺延一天  【 ,第,。三十一?条 对沉陷扭—曲的沟?沿石、台《阶坡道及破损的人行!道板和龟裂、坑【洼的路面、桥面【应及时整修   沉!陷,的路面市政养护单】位自发现或接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修复冬季发】生,沉陷的沥《青路:。面要采取《临时措施平垫—并在五?月,一日前修复   】第三章 《排水:设施管理  — ,第三:十二条 《市政养护单》位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保持其】完好、畅《通  ? 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  :第三:十三条 《市区排水系》统采用雨水、污水】分流制实行》有组织排放  【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专用【排水设施《接入城市排水设【施;:   (二)雨水】管道与污水管道混接!;,   ?(三)占压、—掩埋、堵塞》或损坏排《水设施、标志—。;   (四—)圈占排《水设施用地; 【  (五)》向雨:水斗:、检查井扫入—垃圾和倾倒污水【以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 第三十五条 沟、!渠两侧各三米的范围!内不得占用》过去已经占用—的要逐步清除   !第三十六条 凡因】。工程建设影响—原,排水设施使》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处理保—持排水畅通  【 第三十七条 雨水!、污水设施需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编制接入方【案,报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排放单位修!改接入方案 —  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含有固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污,水排放单位须先自】行,处理达到排入城【市排水管道》标准后方可排—入对于超过排放标】准而损坏城市排【水,。管,道者应由排》放,单位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损坏或堵塞、!冒溢负?责市政养护维修【的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的二日内疏通或【抢修 ?  因使用不当造成!。排水设施损》坏或者堵塞、冒溢】的由责任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章 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政?。工程:养护单位必须经常检!查、养?。护、维修防洪设【施保持其完好—、通畅   穿越单!位用地的河》道,、排水沟《等防洪设施的清疏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十条 禁止向河】道,、排洪道内倾—倒垃:圾、废渣和其他可】能造成淤塞、腐蚀】及影响河道》、排洪?道疏浚?的物质   —禁止在防洪》设施:及其两侧各五米的范!围内开?采砂:石或进行其他妨【碍排洪设《施正常使用、养护】维修的行为  【 第四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防洪设施  【 第五章 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  第四十二—条 :。城,市路灯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照明设—施进行监督》。和管:理保:持,。其完:好和正常《、安全?使用并按时开启【和关闭?路灯   》第四十三条 禁止损!毁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不得任意—攀登道路照明线【杆、利用线杆拴【挂物品;不得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拉,接广播线、通讯线】、室内照明线及安装!其他电?器设备;不得—擅自移动《道路照明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移动道路】照明设施须经路灯管!。。理部门批准》并,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四条 对》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照明设施】路灯管理部门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二》日,内检修   道路】照明:设施出现倒杆、断】线,、短路?等异常现象路—灯管:理部门必《须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立即?检修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处理对下列行为】可并处罚款  【 (:一):未,经批准占用或虽【经批准但超出批准】范围、?期限占用道路的按】占路费标《准的二?至五倍罚款;—   (《二)未经《批准:挖掘道路或擅自【改变挖掘范围—。的按:掘路费标准的—五倍罚款; —  (?。三)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行为损坏路】面的每?平方米罚《款一百元;  【 ,(四)有《本办法第十》条第:四、五、六项行为的!罚款一百元;  】 五)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的罚!款,二十元;   (】六)占用、》挖掘道路不按—规定:设置:标志牌?、安:。全,。防护设?施或安全标志—的罚款一百元;  ! (:七)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二项行为的》罚款五百元至五【千元;?   (《八)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四?项行为的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 —  (九)》。向雨水斗《、检查井扫入垃【圾、倾倒污》水的:罚款十元;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十【)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对《个人罚款五》元至十?元对单位罚款—一千元至三千元【;,   (十一)擅】自,在道路照明设—施上拉接广播—。线、:通讯线、室内—。照明线或安装其他】电器设备《的,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十二)!擅自变更、移动市政!工程设?。施的罚款二百元至一!千元:   ?按前款(《。一)、(二》)、(三)项—处以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  第四十六—条 市政养护单【位或责任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第四十七—条 对?有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单位的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决定—;超过五《。千元的罚款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对!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  ! 罚款上《缴,国库: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对》破坏、盗窃市政工】程设施殴打市—政管理人员阻—碍其执行《任务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一条 市!政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占】路费、?。掘路费及其他费用的!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 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维修免缴占路—费、掘路费  【 第五十三条 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和各》县级市的城》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1《961年3》月2:2日发?布的青岛市》市区道路管理暂行办!。法,和青岛市下水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市过【去其他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