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结构分析与稳定性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本条规定结构分析时可根据分析方法相应地对材料采用弹性或者弹塑性假定。在进行弹性分析时,延性好的S1、S2、S3级截面允许采用截面塑性发展系数γx、γy来考虑塑性变形发展。当允许多个塑性铰形成、结构产生内力重分布时,一般应采用二阶弹塑性分析。
5.1.2 二阶效应是稳定性的根源,一阶分析采用计算长度法时这些效应在设计阶段考虑;而二阶弹性P-△分析法在结构分析中仅考虑了P-△效应,应在设计阶段附加考虑P-δ效应;直接分析则将这些效应直接在结构分析中进行考虑,故设计阶段不再考虑二阶效应。
5.1.5 本条为原规范第8.4.5条、第10.1.4条的修改和补充。把结构分析时可以当成铰接节点的情况在本条进行了集中说明。
5.1.6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对结构分析方法的选择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二阶效应明显的有侧移框架结构,应采用二阶弹性分析方法。当二阶效应系数大于0.25时,二阶效应影响显著,设计时需要更高的分析,不能把握时,宜增加结构刚度。直接分析法可适用于任意的二阶效应系数、任意的结构类型。
钢结构根据抗侧力构件在水平力作用下的变形形态,可分为剪切型(框架结构)、弯曲型(如高跨比为6以上的支撑架)和弯剪型。式(5.1.6-1)只适用于剪切型结构,对于弯曲型和弯剪型结构,采用式(5.1.6-2)计算二阶效应系数。强调整体屈曲模态,是要排除可能出现的一些最薄弱构件的屈曲模态。
二阶效应系数也可以采用下式计算:
式中 △uⅡi——按二阶弹性分析求得的计算i楼层的层间侧移;
△ui——按一阶弹性分析求得的计算i楼层的层间侧移。
5.1.7 初始几何缺陷是结构或者构件失稳的诱因,残余应力则会降低构件的刚度,故采用二阶P-△弹性分析时考虑结构整体的初始几何缺陷,采用直接分析时考虑初始几何缺陷和残余应力的影响。
5.1.8 本条规定在连续倒塌、抗火分析、极端荷载(作用)等涉及严重的材料非线性、内力需要重分布的情况下,应采用直接分析法以反映结构的真实响应。上述情况,若采用一阶弹性分析,则不满足安全设计的原则。考虑到经济性,一般应采用考虑材料弹塑性发展的直接分析法。当结构因材料非线性产生若干个塑性铰时,系统刚度可能发生较大变化,此时基于未变形结构而获得计算长度系数已不再适用,因此无法用于稳定性设计。
5.1.9 以整体受拉或受压为主的结构如张拉体系、各种单层网壳等,其二阶效应通常难以用传统的计算长度法进行考虑,尤其是一些大跨度结构,其失稳模态具有整体性或者局部整体性,甚至可能产生跃越屈曲,基于构件稳定的计算长度法已不能解决此类结构的稳定性问题,故增加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