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 防腐蚀设计
18.2.1 钢结构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按下列要求进行防腐蚀设计:
1 钢结构防腐蚀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环境腐蚀条件、施工和维修条件等要求合理确定防腐蚀设计年限;
2 防腐蚀设计应考虑环保节能的要求;
3 钢结构除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外,尚应尽量避免加速腐蚀的不良设计;
4 防腐蚀设计中应考虑钢结构全寿命期内的检查、维护和大修。
18.2.2 钢结构防腐蚀设计应综合考虑环境中介质的腐蚀性、环境条件、施工和维修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从下列方案中综合选择防腐蚀方案或其组合:
1 防腐蚀涂料;
2 各种工艺形成的锌、铝等金属保护层;
3 阴极保护措施;
4 耐候钢。
18.2.3 对危及人身安全和维修困难的部位,以及重要的承重结构和构件应加强防护。对处于严重腐蚀的使用环境且仅靠涂装难以有效保护的主要承重钢结构构件,宜采用耐候钢或外包混凝土。
当某些次要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与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相同时,次要构件应便于更换。
18.2.4 结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型钢组合的杆件时,型钢间的空隙宽度宜满足防护层施工、检查和维修的要求;
2 不同金属材料接触会加速腐蚀时,应在接触部位采用隔离措施;
3 焊条、螺栓、垫圈、节点板等连接构件的耐腐蚀性能,不应低于主材材料;螺栓直径不应小于12mm。垫圈不应采用弹簧垫圈。螺栓、螺母和垫圈应采用镀锌等方法防护,安装后再采用与主体结构相同的防腐蚀方案;
4 设计使用年限大于或等于25年的建筑物,对不易维修的结构应加强防护;
5 避免出现难于检查、清理和涂漆之处,以及能积留湿气和大量灰尘的死角或凹槽;闭口截面构件应沿全长和端部焊接封闭;
6 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较低的混凝土包裹(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室外地面不应小于150mm,室内地面不宜小于50mm,并宜采取措施防止水分残留;当柱脚底面在地面以上时,柱脚底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应小于100mm,室内地面不宜小于50mm。
18.2.5 钢材表面原始锈蚀等级和钢材除锈等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GB/T 8923的规定。
1 表面原始锈蚀等级为D级的钢材不应用作结构钢;
2 喷砂或抛丸用的磨料等表面处理材料应符合防腐蚀产品对表面清洁度和粗糙度的要求,并符合环保要求。
18.2.6 钢结构防腐蚀涂料的配套方案,可根据环境腐蚀条件、防腐蚀设计年限、施工和维修条件等要求设计。修补和焊缝部位的底漆应能适应表面处理的条件。
18.2.7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防腐蚀方案,如采用涂(镀)层方案,须注明所要求的钢材除锈等级和所要用的涂料(或镀层)及涂(镀)层厚度,并注明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对钢结构防腐蚀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的要求,建议制订防腐蚀维护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