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17-2017 建标库

18  钢结构防护

18.1  抗火设计

18.1.1  钢结构防火保护措施及其构造应根据工程实际,考虑结构类型、耐火极限要求、工作环境等因素,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

18.1.2  建筑钢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

18.1.3  当钢构件的耐火时间不能达到规定的设计耐火极限要求时,应进行防火保护设计,建筑钢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进行抗火性能验算。

18.1.4  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结构的设计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所需要的防火保护措施及其防火保护材料的性能要求。

18.1.5  构件采用防火涂料进行防火保护时,其高强度螺栓连接处的涂层厚度不应小于相邻构件的涂料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