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2 计算要点
17.2.1 结构的分析模型及其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型应正确反映构件及其连接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的工作状态;
2 整个结构的弹性分析可采用线性方法,弹塑性分析可根据预期构件的工作状态,分别采用增加阻尼的等效线性化方法及静力或动力非线性设计方法;
3 在罕遇地震下应计入重力二阶效应;
4 弹性分析的阻尼比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采用,弹塑性分析的阻尼比可适当增加,采用等效线性化方法时不宜大于5%;
5 构成支撑系统的梁柱,计算重力荷载代表值产生的效应时,不宜考虑支撑作用。
17.2.2 钢结构构件的性能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构件的性能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2 塑性耗能区的性能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框架结构、中心支撑结构、框架-支撑结构,规则结构塑性耗能区不同承载性能等级对应的性能系数最小值宜符合表17.2.2-1的规定:
表17.2.2-1 规则结构塑性耗能区不同承载性能等级对应的性能系数最小值
2)不规则结构塑性耗能区的构件性能系数最小值,宜比规则结构增加15%~50%。
3)塑性耗能区实际性能系数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3 当支撑结构的延性等级为Ⅴ级时,支撑的实际性能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Ωi——i层构件性能系数;
ηy——钢材超强系数,可按本标准第17.2.2-3采用,其中塑性耗能区、弹性区分别采用梁、柱替代;
βe——水平地震作用非塑性耗能区内力调整系数,塑性耗能区构件应取1.0,其余构件不宜小于1.1ηy,支撑系统应按式(17.2.2-9)计算确定;
Ωai,min——i层构件塑性耗能区实际性能系数最小值;
Ωa0——构件塑性耗能区实际性能系数;
WE——构件塑性耗能区截面模量(mm3),按表17.2.2-2取值;
fy——钢材屈服强度(N/mm2);
MGE、NGE、VGE——分别为重力荷载代表值产生的弯矩效应(N·mm)、轴力效应(N)和剪力效应(N),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采用;
MEhk2、MEvk2——分别为按弹性或等效弹性计算的构件水平设防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弯矩效应、8度且高度大于50m时按弹性或等效弹性计算的构件竖向设防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弯矩效应(N·mm);
VEhk2、VEvk2——分别为按弹性或等效弹性计算的构件水平设防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效应、8度且高度大于50m时按弹性或等效弹性计算的构件竖向设防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效应(N);
N′br、N′GE——支撑对承载力标准值、重力荷载代表值产生的轴力效应(N)。计算承载力标准值时,压杆的承载力应乘以按式(17.2.4-3)计算的受压支撑剩余承载力系数η;
N′Ehk2、N′Evk2——分别为按弹性或等效弹性计算的支撑对水平设防地震作用标准值的轴力效应、8度且高度大于50m时按弹性或等效弹性计算的支撑对竖向设防地震作用标准值的轴力效应(N);
NEhk2、NEvk2——分别为按弹性或等效弹性计算的支撑水平设防地震作用标准值的轴力效应、8度且高度大于50m时按弹性或等效弹性计算的支撑竖向设防地震作用标准值的轴力效应(N);
Wp,l——消能梁段塑性截面模量(mm3);
Vl、Vlc——分别为消能梁段受剪承载力和计入轴力影响的受剪承载力(N);
βi——i层支撑水平地震剪力分担率,当大于0.714时,取为0.714。
表17.2.2-2 构件截面模量WE取值
注:Wp为塑性截面模量;γx为截面塑性发展系数,按本标准表8.1.1采用;W为弹性截面模量;有效截面模量,均匀受压翼缘有效外伸宽度不大于15εk,腹板可按本标准第8.4.2条的规定采用。
表17.2.2-3 钢材超强系数ηy
注:当塑性耗能区的钢材为管材时,ηy可取表中数值乘以1.1。
4 当钢结构构件延性等级为Ⅴ级时,非塑性耗能区内力调整系数可采用1.0。
17.2.3 钢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式中:SE2——构件设防地震内力性能组合值(N);
SGE——构件重力荷载代表值产生的效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或《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规定采用(N);
SEhk2、SEvk2——分别为按弹性或等效弹性计算的构件水平设防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8度且高度大于50m时按弹性或等效弹性计算的构件竖向设防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
Rk——按屈服强度计算的构件实际截面承载力标准值(N/mm2)。
17.2.4 框架梁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框架结构中框架梁进行受剪计算时,剪力应按下式计算:
2 框架-偏心支撑结构中非消能梁段的框架梁,应按压弯构件计算;计算弯矩及轴力效应时,其非塑性耗能区内力调整系数宜按1.1ηy采用。
3 交叉支撑系统中的框架梁,应按压弯构件计算;轴力可按式(17.2.4-2)计算,计算弯矩效应时,其非塑性耗能区内力调整系数宜按式(17.2.2-9)确定。
4 人字形、Ⅴ形支撑系统中的框架梁在支撑连接处应保持连续,并按压弯构件计算;轴力可按式(17.2.4-2)计算;弯矩效应宜按不计入支撑支点作用的梁承受重力荷载和支撑屈曲时不平衡力作用计算,竖向不平衡力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1)除顶层和出屋面房间的框架梁外,竖向不平衡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2)顶层和出屋面房间的框架梁,竖向不平衡力宜按式(17.2.4-5)计算的50%取值。
3)当为屈曲约束支撑,计算轴力效应时,非塑性耗能区内力调整系数宜取1.0;弯矩效应宜按不计入支撑支点作用的梁承受重力荷载和支撑拉压力标准组合下的不平衡力作用计算,在恒载和支撑最大拉压力标准组合下的变形不宜超过不考虑支撑支点的梁跨度的1/240。
式中:VGb——梁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截面的剪力值(N);
WEb,A、WEb,B——梁端截面A和B处的构件截面模量,可按本标准表17.2.2-2的规定采用(mm3);
ln——梁的净跨(mm);
Abr1、Abr2——分别为上、下层支撑截面面积(mm2);
α1、α2——分别为上、下层支撑斜杆与横梁的交角;
λbr——支撑最小长细比;
η——受压支撑剩余承载力系数,应按式(17.2.4-3)计算;
λn,br——支撑正则化长细比;
E——钢材弹性模量(N/mm2);
α——支撑斜杆与横梁的交角;
ηred——竖向不平衡力折减系数;当按式(17.2.4-6)计算的结果小于0.3时,应取为0.3;大于1.0时,应取1.0;
Abr——支撑杆截面面积(mm2);
φ——支撑的稳定系数;
VP,F——框架独立形成侧移机构时的抗侧承载力标准值(N);
Vbr,k——支撑发生屈曲时,由人字形支撑提供的抗侧承载力标准值(N)。
17.2.5 框架柱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端截面的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等截面梁: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框架柱可不按本条第1款的要求验算:
1)单层框架和框架顶层柱;
2)规则框架,本层的受剪承载力比相邻上一层的受剪承载力高出25%;
3)不满足强柱弱梁要求的柱子提供的受剪承载力之和,不超过总受剪承载力的20%;
4)与支撑斜杆相连的框架柱;
5)框架柱轴压比(Np/Ny)不超过0.4且柱的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满足S3级要求;
6)柱满足构件延性等级为Ⅴ级时的承载力要求。
3 框架柱应按压弯构件计算,计算弯矩效应和轴力效应时,其非塑性耗能区内力调整系数不宜小于1.1ηy。对于框架结构,进行受剪计算时,剪力应按式(17.2.5-5)计算;计算弯矩效应时,多高层钢结构底层柱的非塑性耗能区内力调整系数不应小于1.35。对于框架-中心支撑结构和支撑结构,框架柱计算长度系数不宜小于1。计算支撑系统框架柱的弯矩效应和轴力效应时,其非塑性耗能区内力调整系数宜按式(17.2.2-9)采用,支撑处重力荷载代表值产生的效应宜由框架柱承担。
式中:WEc、WEb——分别为交汇于节点的柱和梁的截面模量(mm3),应按本标准表17.2.2-2的规定采用;
WEb1——梁塑性铰截面的截面模量(mm3),应按本标准表17.2.2-2的规定采用;
fyc、fyb——分别是柱和梁的钢材屈服强度(N/mm2);
Np——设防地震内力性能组合的柱轴力(N),应按本标准式(17.2.3-1)计算,非塑性耗能区内力调整系数可取1.0,性能系数可根据承载性能等级按本标准表17.2.2-1采用;
Ac——框架柱的截面面积(mm2);
Vpb、Vpc——产生塑性铰时塑性铰截面的剪力(N),应分别按本标准式(17.2.4-1)、式(17.2.5-5)计算;
s——塑性铰截面至柱侧面的距离(mm);
VGc——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柱的剪力效应(N);
WEc,A、WEc,B——柱端截面A和B处的构件截面模量,应按本标准表(17.2.2-2)的规定采用(mm2);
hn——柱的净高(mm)。
17.2.6 受拉构件或构件受拉区域的截面应符合下式要求:
式中:A——受拉构件或构件受拉区域的毛截面面积(mm2);
An——受拉构件或构件受拉区域的净截面面积(mm2),当构件多个截面有孔时,应取最不利截面;
fy——受拉构件或构件受拉区域钢材屈服强度(N/mm2);
fu——受拉构件或构件受拉区域钢材抗拉强度最小值(N/mm2)。
17.2.7 偏心支撑结构中支撑的非塑性耗能区内力调整系数应取1.1ηy。
17.2.8 消能梁段的受剪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Aw——消能梁段腹板截面面积(mm2);
fyv——钢材的屈服抗剪强度,可取钢材屈服强度的0.58倍(N/mm2);
a——消能梁段的净长(mm)。
17.2.9 塑性耗能区的连接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塑性耗能区连接的极限承载力应大于与其连接构件的屈服承载力。
式中:VGb——梁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按简支梁分析的梁端截面剪力效应(N);
Mpc——考虑轴心影响时柱的塑性受弯承载力;
Mju、Vju——分别为连接的极限受弯、受剪承载力(N/mm2);
Njubr、Mjub,sp——分别为支撑连接和拼接的极限受拉(压)承载力(N)、梁拼接的极限受弯承载力(N·mm);
Mju,base——柱脚的极限受弯承载力(N·mm);
ηj——连接系数,可按表17.2.9采用,当梁腹板采用改进型过焊孔时,梁柱刚性连接的连接系数可乘以不小于0.9的折减系数。
表17.2.9 连接系数
注:1 屈服强度高于Q345的钢材,按Q345的规定采用;
2 屈服强度高于Q345GJ的GJ钢材,按Q345GJ的规定采用;
3 翼缘焊接腹板栓接时,连接系数分别按表中连接形式取用。
17.2.10 当框架结构的梁柱采用刚性连接时,H形和箱形截面柱的节点域抗震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与梁翼缘平齐的柱横向加劲肋的厚度不小于梁翼缘厚度时,H形和箱形截面柱的节点域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式中:Mb1、Mb2——分别为节点域两侧梁端的设防地震性能组合的弯矩,应按本标准式(17.2.3-1)计算,非塑性耗能区内力调整系数可取1.0(N·mm);
Mpb1、Mpb2——分别为与框架柱节点域连接的左、右梁端截面的全塑性受弯承载力(N·mm);
Vp——节点域的体积,应按本标准第12.3.3条规定计算(mm3);
fps——节点域的抗剪强度,应按本标准第12.3.3条的规定计算(N/mm2);
αp——节点域弯矩系数,边柱取0.95,中柱取0.85。
2 当节点域的计算不满足第1款规定时,应根据本标准第12.3.3条的规定采取加厚柱腹板或贴焊补强板的构造措施。补强板的厚度及其焊接应按传递补强板所分担剪力的要求设计。
17.2.11 支撑系统的节点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支撑结构、成对布置的单斜支撑结构的支撑系统,上、下层支撑斜杆交汇处节点的极限承载力不宜小于按下列公式确定的竖向不平衡剪力V的ηj倍,其中,ηj为连接系数,应按表17.2.9采用。
2 人字形或V形支撑,支撑斜杆、横梁与立柱的汇交点,节点的极限承载力不宜小于按下式计算的剪力V的ηj倍。
式中:V——支撑斜杆交汇处的竖向不平衡剪力;
φ——支撑稳定系数;
VG——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横梁梁端剪力(对于人字形或V形支撑,不应计入支撑的作用);
η——受压支撑剩余承载力系数,可按本标准式(17.2.4-3)计算。
3 当同层同一竖向平面内有两个支撑斜杆汇交于一个柱子时,该节点的极限承载力不宜小于左右支撑屈服和屈曲产生的不平衡力的ηj倍。
17.2.12 柱脚的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系统的立柱柱脚的极限承载力,不宜小于与其相连斜撑的1.2倍屈服拉力产生的剪力和组合拉力。
2 柱脚进行受剪承载力验算时,剪力性能系数不宜小于1.0。
3 对于框架结构或框架承担总水平地震剪力50%以上的双重抗侧力结构中框架部分的框架柱柱脚,采用外露式柱脚时,锚栓宜符合下列规定:
1)实腹柱刚接柱脚,按锚栓毛截面屈服计算的受弯承载力不宜小于钢柱全截面塑性受弯承载力的50%;
2)格构柱分离式柱脚,受拉肢的锚栓毛截面受拉承载力标准值不宜小于钢柱分肢受拉承载力标准值的50%;
3)实腹柱铰接柱脚,锚栓毛截面受拉承载力标准值不宜小于钢柱最薄弱截面受拉承载力标准值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