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钢管混凝土柱及节点
15.1 一般规定
15.1.1 本章适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钢管混凝土柱及节点的设计和计算。
15.1.2 钢管混凝土柱可用于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框架-核心筒结构、框架-支撑结构、筒中筒结构、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和杆塔结构。
15.1.3 在工业与民用建筑中,与钢管混凝土柱相连的框架梁宜采用钢梁或钢-混凝土组合梁,也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梁。
15.1.4 钢管的选用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规定,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与钢材强度相匹配,不得使用对钢管有腐蚀作用的外加剂,混凝土的抗压强度和弹性模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采用。
15.1.5 钢管混凝土柱和节点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GB 50936的有关规定。
15.1.6 钢管混凝土柱除应进行使用阶段的承载力设计外,尚应进行施工阶段的承载力验算。进行施工阶段的承载力验算时,应采用空钢管截面,空钢管柱在施工阶段的轴向应力,不应大于其抗压强度设计值的60%,并应满足稳定性要求。
15.1.7 钢管内浇筑混凝土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混凝土的密实性。
15.1.8 钢管混凝土柱宜考虑混凝土徐变对稳定承载力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