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 构造要求
14.7.1 组合梁截面高度不宜超过钢梁截面高度的2倍,混凝土板托高度hc2不宜超过翼板厚度hc1的1.5倍。
14.7.2 组合梁边梁混凝土翼板的构造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有板托时,伸出长度不宜小于hc2;
2 无板托时,应同时满足伸出钢梁中心线不小于150mm、伸出钢梁翼缘边不小于50mm的要求(图14.7.2)。
14.7.3 连续组合梁在中间支座负弯矩区的上部纵向钢筋及分布钢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设置。
14.7.4 抗剪连接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柱头焊钉连接件钉头下表面或槽钢连接件上翼缘下表面与翼板底部钢筋顶面的距离he0不宜小于30mm;
图14.7.2 边梁构造图
2 连接件沿梁跨度方向的最大间距不应大于混凝土翼板(包括板托)厚度的3倍,且不大于300mm;连接件的外侧边缘与钢梁翼缘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0mm;连接件的外侧边缘至混凝土翼板边缘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连接件顶面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14.7.5 圆柱头焊钉连接件除应满足本标准第14.7.4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焊钉位置不正对钢梁腹板时,如钢梁上翼缘承受拉力,则焊钉钉杆直径不应大于钢梁上翼缘厚度的1.5倍;如钢梁上翼缘不承受拉力,则焊钉钉杆直径不应大于钢梁上翼缘厚度的2.5倍;
2 焊钉长度不应小于其杆径的4倍;
3 焊钉沿梁轴线方向的间距不应小于杆径的6倍,垂直于梁轴线方向的间距不应小于杆径的4倍;
4 用压型钢板作底模的组合梁,焊钉钉杆直径不宜大于19mm,混凝土凸肋宽度不应小于焊钉钉杆直径的2.5倍;焊钉高度hd应符合hd≥he+30的要求(本标准图14.3.2)。
14.7.6 槽钢连接件一般采用Q235钢,截面不宜大于[12.6。
14.7.7 横向钢筋的构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向钢筋的间距不应大于4he0,且不应大于200mm;
2 板托中应配U形横向钢筋加强(本标准图14.6.1)。板托中横向钢筋的下部水平段应该设置在距钢梁上翼缘50mm的范围以内。
14.7.8 对于承受负弯矩的箱形截面组合梁,可在钢箱梁底板上方或腹板内侧设置抗剪连接件并浇筑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