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连 接
11.1 一般规定
11.1.1 钢结构构件的连接应根据施工环境条件和作用力的性质选择其连接方法。
11.1.2 同一连接部位中不得采用普通螺栓或承压型高强度螺栓与焊接共用的连接;在改、扩建工程中作为加固补强措施,可采用摩擦型高强度螺栓与焊接承受同一作用力的栓焊并用连接,其计算与构造宜符合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2011第5.5节的规定。
11.1.3 C级螺栓宜用于沿其杆轴方向受拉的连接,在下列情况下可用于抗剪连接:
1 承受静力荷载或间接承受动力荷载结构中的次要连接;
2 承受静力荷载的可拆卸结构的连接;
3 临时固定构件用的安装连接。
11.1.4 沉头和半沉头铆钉不得用于其杆轴方向受拉的连接。
11.1.5 钢结构焊接连接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尽量减少焊缝的数量和尺寸;
2 焊缝的布置宜对称于构件截面的形心轴;
3 节点区留有足够空间,便于焊接操作和焊后检测;
4 应避免焊缝密集和双向、三向相交;
5 焊缝位置宜避开最大应力区;
6 焊缝连接宜选择等强匹配;当不同强度的钢材连接时,可采用与低强度钢材相匹配的焊接材料。
11.1.6 焊缝的质量等级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性、焊缝形式、工作环境以及应力状态等情况,按下列原则选用:
1 在承受动荷载且需要进行疲劳验算的构件中,凡要求与母材等强连接的焊缝应焊透,其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用力垂直于焊缝长度方向的横向对接焊缝或T形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受拉时应为一级,受压时不应低于二级;
2)作用力平行于焊缝长度方向的纵向对接焊缝不应低于二级;
3)重级工作制(A6~A8)和起重量Q≥50t的中级工作制(A4、A5)吊车梁的腹板与上翼缘之间以及吊车桁架上弦杆与节点板之间的T形连接部位焊缝应焊透,焊缝形式宜为对接与角接的组合焊缝,其质量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在工作温度等于或低于—20℃的地区,构件对接焊缝的质量不得低于二级。
3 不需要疲劳验算的构件中,凡要求与母材等强的对接焊缝宜焊透,其质量等级受拉时不应低于二级,受压时不宜低于二级。
4 部分焊透的对接焊缝、采用角焊缝或部分焊透的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的T形连接部位,以及搭接连接角焊缝,其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承受动荷载且需要疲劳验算的结构和吊车起重量等于或大于50t的中级工作制吊车梁以及梁柱、牛腿等重要节点不应低于二级;
2)其他结构可为三级。
11.1.7 焊接工程中,首次采用的新钢种应进行焊接性试验,合格后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11.1.8 钢结构的安装连接应采用传力可靠、制作方便、连接简单、便于调整的构造形式,并应考虑临时定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