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塑性及弯矩调幅设计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规定宜用于不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下列结构或构件:
1 超静定梁;
2 由实腹式构件组成的单层框架结构;
3 2层~6层框架结构其层侧移不大于容许侧移的50%。
4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框架-支撑(剪力墙、核心筒等)结构中的框架部分:
1)结构下部1/3楼层的框架部分承担的水平力不大于该层总水平力的20%;
2)支撑(剪力墙)系统能够承担所有水平力。
10.1.2 塑性及弯矩调幅设计时,容许形成塑性铰的构件应为单向弯曲的构件。
10.1.3 结构或构件采用塑性或弯矩调幅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荷载的标准值,并应按弹性理论进行计算;
2 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荷载的设计值,用简单塑性理论进行内力分析;
3 柱端弯矩及水平荷载产生的弯矩不得进行调幅。
10.1.4 采用塑性设计的结构及进行弯矩调幅的构件,钢材性能应符合本标准第4.3.6条的规定。
10.1.5 采用塑性及弯矩调幅设计的结构构件,其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形成塑性铰并发生塑性转动的截面,其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应采用S1级;
2 最后形成塑性铰的截面,其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不应低于S2级截面要求;
3 其他截面板件宽厚比等级不应低于S3级截面要求。
10.1.6 构成抗侧力支撑系统的梁、柱构件,不得进行弯矩调幅设计。
10.1.7 采用塑性设计,或采用弯矩调幅设计且结构为有侧移失稳时,框架柱的计算长度系数应乘以1.1的放大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