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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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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现将鹰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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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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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居民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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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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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 ,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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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绿线由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鹰潭市城市总】体规:划、鹰潭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对!城市绿线管理—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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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确定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地》配置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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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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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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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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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要求【。审批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并对:方案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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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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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l【平方米;
】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 》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 (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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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其中】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
【 ? ?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 《旧,城区改造可将—第(一)、》(五)项标》准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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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达到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并报《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凡!绿,化用地?。面积、绿化布局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规【。划报送方案上加盖“!鹰潭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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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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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合格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绿化工程验!收意见书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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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第一个—绿化季节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绿化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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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或—其他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补足: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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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第十七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绿线内用地;—占用的城市绿线内】。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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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因特殊情况!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由市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论证—落实补救措施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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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 ,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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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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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市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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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绿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划】定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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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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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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