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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鹰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现将鹰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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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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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居民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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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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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城市绿】线由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鹰潭市城》市总:体规划、鹰潭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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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对城市绿线管理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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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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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确定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地配置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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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 :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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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 第九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要求:审批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并对方案】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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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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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l》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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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 : (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 (五【。)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其,中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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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
: 旧【城,区改造可将第(【一,)、:(,五)项标准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达到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并报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凡,绿化用?地面积、绿化布局】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规划报》送方案上加盖—“鹰潭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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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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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合格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绿化工程验—收意:见书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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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第,。一个:绿化季?节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绿化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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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或其他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补足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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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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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绿线内用地》;占用的城市绿线内!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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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因特殊情】。况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由市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论证】落实补?。救措施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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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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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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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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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 市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绿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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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划定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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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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