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鹰?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现将鹰【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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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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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居民: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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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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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由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鹰潭市!。城市总体规》划、鹰潭《。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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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对城》市绿线?管理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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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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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确定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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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地配置—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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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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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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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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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要?求审批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并对!方案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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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l平方米;【
?。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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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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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其中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
《 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 , ,旧城区改造可将【第(一)、(五【)项标准《。。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达到—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并报—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凡【绿化用地面积、【绿化布局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规划》报送方案上加盖【“鹰潭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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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三条 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合格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绿【化工程验《收,意见书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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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第一个绿《化季节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绿化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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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或其他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补足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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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绿线内用》地,;占:用的城市绿线内【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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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因【特殊情况《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由!市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论》证落实补救措施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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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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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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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二十三条 】 市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绿: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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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划定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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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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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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