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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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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现将鹰?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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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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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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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居民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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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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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城—市绿线由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鹰潭《市城:市总体规划、—鹰潭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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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对城市绿线!管理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确定!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地配置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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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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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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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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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要求审批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并对方?案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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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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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l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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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 (—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 (】五)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其】中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
】 :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 , 》 旧城区《改造可将第(一【)、(五)》项标准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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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达到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并报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凡绿化用地】面积、绿化布局【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规,划报送方案上加盖】“鹰潭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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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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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合格】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绿化工程验—收意见?书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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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第》一个绿化季节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绿化》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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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或其:他,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补【足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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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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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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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绿】线内用地;》占用的城市绿线【内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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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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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特殊情况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由市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论证落实补救措【施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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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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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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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绿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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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划定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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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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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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