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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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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鹰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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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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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居民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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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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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 城》市绿线由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鹰潭:市,城市总体《规划、鹰潭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对城【。市绿线管理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确定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地配置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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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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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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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要求审】。批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并对方案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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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l平方【米,;
!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 : (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 , (五)》。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其中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
《 , , : 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 《 旧城区改造可将第!(,一)、?(五)?项标准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达到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并】报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凡绿化用地】面,积、绿化布局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规划—报送方案上》加盖“鹰潭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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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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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合格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绿化工】程验收意见书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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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第【一个绿化季》节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绿《化,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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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或!其,他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补足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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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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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绿线内《。用地:;占:用的城市绿》。线内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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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 : 因特殊情况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由,市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论?。证落实补救措—。施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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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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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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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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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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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绿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划!定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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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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