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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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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现?将鹰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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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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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居民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 第:四,条 : 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 城市绿》线,。。由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鹰》潭市城市总》体规划?、鹰:潭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对城市绿—线管理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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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确定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地配置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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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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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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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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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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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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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要—求审:批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并对方案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l平方米—;
!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 : :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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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 , , (五)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其中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
】 , 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 旧】城区改造可将第(一!)、:。(五)项标准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达到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并报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凡!绿化用地《面积、绿化布—局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规划报送】方案上加《盖“鹰?潭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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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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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合格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绿化工程验收—意见书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四条 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第一个绿!。化季节?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绿化?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或其他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补》。足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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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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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绿线—内用地?;占用的《城,市绿线内《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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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因,。特殊:情况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由市《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论证落实补救措【施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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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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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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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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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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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绿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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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划定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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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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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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