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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现将鹰《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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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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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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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居民?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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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城】市绿线由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鹰潭市城—市,。总体规划、鹰潭【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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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对:城市:绿线管?。理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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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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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确定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地配置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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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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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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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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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要求审批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并对方》案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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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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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l平方!米,;
》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 , 《(,。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 (五)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其中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
】 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 【旧城区改《造,可将第(一)、【(五)项标准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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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达到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并】报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凡绿化用—地面积、绿化布局】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规划报送方案上加盖!“鹰潭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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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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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合格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绿化:工,程验收意见》书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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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第一个绿化季节!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绿化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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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或其他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补足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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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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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绿,线内用地;》占用的城市》绿线内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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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因特】殊情况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由市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论证落—实补救措施》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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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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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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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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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市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绿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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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划定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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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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