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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鹰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现将:鹰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居民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 ,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    城市绿【。线由: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鹰潭市!城市总体规划—、鹰潭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对城市绿线—管理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 ,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确定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地配—置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 第七条】 ,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 : 第九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要求审批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并对方案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l?平方米?;    】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   ?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  (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  :   (五)—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其中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 】   ?   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      —旧城区改造可将第(!一,)、(五)项标准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 ?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达到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并《报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凡绿化】用地:面,积、绿?化布局?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规【。划,报送方案上加盖【“鹰潭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三【条 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合】格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绿化工程验收意!见书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 ? 第十四》条 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第】。一个绿化季节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绿化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五条 ? 因城市规划—或其他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补足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 ? 第十七条 !。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绿线内用地!;占用的城市—绿线内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第十—八,条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    因特殊【情况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由市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论证落实补救措】施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 《 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主管?部门报告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 ?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绿【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划定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