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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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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现将鹰】潭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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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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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化的需要对公园【绿地:、居民?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明—确予以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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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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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线由: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鹰潭《市城市总体规划、鹰!潭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对城!市绿线管《理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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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审批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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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确定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地配《置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 ? ,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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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附属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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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城市规】划、: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审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绿线【要求审批建设—项目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并对方《案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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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l平方米;
】 ?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 :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 : (四)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 (五《。)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其中!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
—。。 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湖滨【公园
— ? 旧城《区改造可《将,第(一?)、(五)项—标准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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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达!到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并报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凡绿化用地面积、】绿化布局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规?划报送方案上加盖“!鹰潭市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二条 —。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未?。能按原规划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能完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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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附属?绿化工?程,验收合格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绿化工程《验收意见书》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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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及时施【工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使用后】第一个绿化季节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绿化施工单位进行绿!。。化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划或:其他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建?设单位?不能补足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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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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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绿线内用地;!占用的城市绿线【内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第十《八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 , :。 :因特殊情况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由市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论证落实补救措施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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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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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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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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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市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绿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 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划定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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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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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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