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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 :。 2012年6】月29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  》 , ? 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8月【1日 !   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承担: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经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 ,  交通》。。、水利、市政—公用、环保、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材料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 ?   第四—条 :建设工程材料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其章程规定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出《厂,的产品应当附具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 《 :   ?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编制本市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本市经!营、使用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限制的】建设:工程范围内使—用 《。  《  第七条 对涉!。及建设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和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经营实》行登记备案管理【重要建设工》程,。。材,料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以及依法》应当具?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等,材料:;对:符合规定的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发放登》记备案证并向社会公!布发放登记备案证】不得收取费用 】 《   第八条【 建设工《程材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建立?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并向买受人提供【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设工程材料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工商、国!土等部门编制—建设工程材》料市场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建设工程材料】经营者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经营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入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发现经营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应:当制:止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 ?   第十条 】建设工程《采购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 ?    —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查验、验》。。收,按照规定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监理:单位: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    对【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  :。  ?第十一?条 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示【所售住宅中》使用:的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品牌、型号、—产品标准、生产厂】家,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中】载明 ?  —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    第】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研】。究开发、生产或者】使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 —   第》十四条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    —申请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除提】交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材料采用的产!品标:准,。和施工?工艺:说明: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使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  —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能够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当采:购和使?。。用新型建设工程【材料 — , , ,  ?第十:。六条 建设、质量】监,督、工商、交通、水!利、:。市政公用、消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建:。设工程材料监督【检查职责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 ,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 第十七条 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以,及投诉举报存在较多!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材料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   ? 第:十八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抽《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应当定期【抽查 — ,  被检查单位对!抽,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被检—查单位承担 !  ?  : 第:十九条 监督抽【查的建设工》程材料质量不—合格的?生产者、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追?回,不合格材料并—通知相?关经营者、使用【者,;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应当】会同设计、》建设单位确定处理意!见并根据意见返工】、修理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    》 被检查单》位未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 《 ,   ? 第二十条 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经【营者和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信用档案记录【登记注册、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设工程材《料信息?平台公布建》。设工程材料》登,记备案情况、监督】检,查情况?、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以—及其:他管理信息适—时发:布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警示和消《费提示 《    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通报!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经营者登记—。。注册信息以及其【他管理信息 】 ? ,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材:料,行,业信息收集、发【展状况研究等行【业,管理工作《  》  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经营【者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数?据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问题有!。关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查处违反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  第《二十四条 》对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责任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    (一)】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核查建设工程【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将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材料:予以签字或者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场所明示!所售住宅中使—用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信息!或者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载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建,设、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 ,。(二)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  :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信息的; !。 :    (四)】未按:。照规定通报建设【工程材料生产者【、经营?者登记注册信—息以及其《他管理?信息的; 【    (五)】未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举报的; 】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 , ,    —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