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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  》(2010年—6月2?5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0年【7月30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17年10月【27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洪涝灾【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污水处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雨水以?及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供本区》域,使用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排水:管,理工作;其》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相关工《作职责   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财政、环境保【护、水利、海—。洋,、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集中:处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排水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的资金投《入   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污水的《再生利用和雨—。水、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的资《源化利用 》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海,洋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排—水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排水专?业规划?应当包括《现状:分析、排《水量预测、排水模】式、排水设施布局与!规模、排水设施更】。新改造、《污水与雨水利用【、污泥处理处置等】内容 ?  第?十条 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排水专业规—划,明确排水管道—的走向和排水—设施的位置等—控,制性要求  — 第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  第十二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水】专业:规划制定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进行: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排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排水【专业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排,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拆除《、,移动城市排水—设施影响正常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重建、改建】。费用   第十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市排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城》市,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批准的文件和!图纸建设;  【 (三)竣工资【料齐全;《   ?(,四)排?水设施?功能完好 》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经三个月通》水调试运《。行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到】设计指标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厂是否达到—正式运行标准进行】确认:其,他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排水设施及相—关的图?纸资:料向市排《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移交   专】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图纸资【料报市排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用—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编【制接入方案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专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修改接入方案  !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未:经,验收或者未移—交的城市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   第三章】 设施养护   第!十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区》。河道进?行,综合整治整治时【应当兼?顾防洪、防治—污染和景观建设  !。 第:十九条? ,公共排水设施由市】排水管?理机构和《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养护维修!   ?专用排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所有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城市排水设【施由市?排,水管理机构或者【。区(: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条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排水管道、城—区河道和泵》站等:的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养护维!修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排水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  — 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清疏、维修   】第,二十一条 排水管道!损坏、?堵塞的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后或者接到!报,。告后按照规定时限】进行疏通、维—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恢复设—施正常运行   】因抢:。修城市排水设施需】要,占,用、处置《道路:、绿地的可以先行】占用:、处置抢修工程完工!。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于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应】当设:置标识  》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进行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在《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养护维【修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管【理部门和养护—维修:作业所涉及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为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明沟、暗渠—两,侧各三米内》和城区?河道两?侧各五米内属—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雨水、污水管道安全!防护范围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确定   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从事爆破作业等】活动  《。 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施工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确定保护措施 【  :第,二十四条《 因施工作业需【。要临时封堵》排,水管道或《者改变排水流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确定施工】方案施工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和【技术标准予以恢复逾!期未恢复《的由养护《维修责任单位代恢复!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禁止覆盖【城,区河道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封堵排水管》道;  《 (二)向排水【管道、明沟》、暗渠、《检查井、雨水斗内】倾倒垃圾、施工泥】浆和:污水预处理产生的】污泥等?。;   (三—)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公共?排水设施;   】(四)?向排水管道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   (《五)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其他行为 【  第?。四章 排水管理【 , ,。 第二十七条—。 在公共《排水管道覆盖区域污!。水,应当排入污水管【道集中处理  【 ,禁止将?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城区河道、明—沟、暗渠或者—。将雨水排入污水【管道   第二十八!。条 公共《排水管道未覆盖【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临时性】专用排?。。水管道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或】。者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产生污水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所—产生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按照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  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具体—条件、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排放的《污,水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一)?含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二)含?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浓度的有害物质的!。污水;?   (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   (—。五)可能危害城【市,排水设施和》公共安全的其他污水!   第三》十一条 从事餐【饮、汽车修》理、洗车、海水【浴场冲淋、建材冲洗!。、,工程施?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沉砂池,并定期】清疏保证正常使用 !  :第三十二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和检查  》 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配合水质、—水量的监测和—检查  《 第三十三条 因】发生事故致》使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等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相关【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五章 《污水处理   【第三十四条 城【市污水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污水处【理经营的单位—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取》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   第三!十五条 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自然水体的【。。尾,水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污【水,处,理厂水质排》放要:求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泥进行处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数量】、流向等如实记录】和报告 《 , 鼓励在农林、【建材等领《域,。利用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泥   第三十【六条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设备、仪表进行【养护、维修接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日常运行》情况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并将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纳入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实施】日常监控   第三!十八条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不得【擅自降?低处理等级不得擅自!停止污水处》理  ? 因:维护污水处理—设施、设备》需要:部分或者全部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提前九十!个工作日向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因发生生产事!故致:部分或者全部停止污!水,处,理,的应当在一小时之】内向: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污水处理厂进水】异常致?使处理后的尾水不能!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一小时之【内,向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临【时接管   —第,四十条 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 ,。 第四?十一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处理《水量:、水质进《行核查并定期—公布财?政部门依据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及时审!核拨付污水处理费 !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二十四小时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违:法排水和破坏排水】设,施行为的举报以及污!水冒溢和井》盖、雨水篦子破【碎丢失等《情况的投诉》   ?第四十?三,。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一)进入—现场查看;   (!二)查阅、复—制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采集、检测水【。样;   (四)责!令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排水》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按照检查意》见进行整改》   ?第四:十四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与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重点排污单位【监测信息共享—。   第《四十五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履行养】。护维修责《。任的情况《和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公示评—估考核结果   第!四十六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遇到重大汛情!、疫:情及突发事件等【情况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  (二)建设【单位未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拆除、移动城【市排水设施影响【正常:排水未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排】水设:。施移交的《;   (五)将】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专用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设施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 (一)未按照要求!将图纸?。资料备案的;  】 (二)《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的;  】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 —  (四)》未按照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要求排水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或者?未对污水进行预处】理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疏通、【维修: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五十《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依照《其规定 《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