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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未按规—定进行项《目合理用能评估的】; 《   《(二)未按》规定将评估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查?的; 《    (—三)未如实》将项目能耗指标告知!设计:。单位的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一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装置和调控装置!的; ?  ?  (二》)未按规定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 第四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