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
》
?
—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项目采用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浅层地》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
民?用建筑项目使用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的【技术和产《品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
《。
第三《十四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
第三十【五条 本市》新建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因?规划、?。技,术等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当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
对【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鼓励《其建设单位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
?
第三十六条! 既有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安装:使,用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城市风貌保!护区范围内的既有民!用建筑安装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的【应当:符,合城市风貌》。保护的有关规定【。
【
第三十》七条 鼓《励对民用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