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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可】再生能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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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项目采【用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浅层地!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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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项目使用—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中的技术和】产品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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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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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市?新建十二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对因规划《、技术等《原因不?能,。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当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鼓:励其:建设单?位使用?太阳能?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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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既有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在】不影响建筑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安装使?用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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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风貌?保护区范围》。内的既有民》用建筑安装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的应当符合【。。城市风貌保护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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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鼓励对民用》建筑的屋顶、—墙面等部位实施【绿化:降低建筑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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