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2014年7月2】3,日济: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图片、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区(长清区除【外):城,建档案和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县(市?)、:长,清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
?市,、县(?市、区)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接》收、收集下列城【建,档案
?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 7.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 9?.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 (: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城市建设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城市建设历史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基础?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集
第八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符?合国家档《案案卷标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编制建设工程—档案
《 第:十条 编制建设【工程:档案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工!程进度同步收集【、编制;
》 (二《)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图片或【者录像?;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还应当《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量;
— (三)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四)应当完整、!准确、系统并有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地下管线专业图!进,。行整理完善并自【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专?业图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全—市地下管线总图进行!修改和补充
—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认可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交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
!第十三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和其他?档案目?录信息
《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者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须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在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进行:复制但不得将档【案原件带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载有本单位印章!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采用数字化信息管理!技术并形成城建档】案信:息网络?为城建档案的—利用提供便利
】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制度确保城建档案完!好;:对保存?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替代原件提供利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