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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 , ?第十一条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 《 ?。    】。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并免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 :     】 配:套建设的城市供用热!。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 【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 《 》。 第十三》条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对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 【 , —第十四条 城市集】中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 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和维《修所:采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 — 第:十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 第十】七条 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第十八条 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主管部门委托的【供,热设施建设》单位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但已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代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热用户除外】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收》缴办:法和标?准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