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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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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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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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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
【 第十?一,条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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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并免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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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套建:设的:城市:供用:热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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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 《
第!十,三条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对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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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集》。中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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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和维修—所采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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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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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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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主管部【门委托的供》热设施建设单—位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但已【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代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热用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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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收缴办】法和标准《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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