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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 ?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 【。 第十一条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 《 《 ,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并免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 《     【 ,配套建?设,的城市供用》热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 ? 》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 ! 第:十三条?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对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 ? : 第》十四条 城》市集:中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和维修所采!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 第十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 《 第十七条 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八条》 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主管部?门委托的供热设施】建设单?位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但【已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代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热用户除外 】 》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收缴办法!和标:准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