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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    【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 :。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 第】十一:条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 !  ?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并免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 ?。    【  配套建》设的城市供用热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 】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 《 》 第十三条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对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 — 》 第十四—条 城市集中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第,。十五:条 :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和维修所采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 ? 第—十六条 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 第十七—条, 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 第十八条 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主管部门委托【的供:热设施建《设单位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但已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代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热用《户除:外 ?。 :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收缴】办法和标准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