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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台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 ?七政:办发〔2012〕】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 现将七台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拆迁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 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和推广应【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     公】安、住建、规划、】环保:、国土、《交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运输和消【纳建筑垃圾》 !第七: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    —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按实—际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工程开工7日【前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  【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三)!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消纳、处】理方式; —   》  (四)与消纳、!。处,理单位和承》。运单位的《协议或者《合同; 【    《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工程项《目所需砂砾石—数量; 【     (六【)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和消》。纳场所; 【     (七】)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 第九条! 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凡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5?日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建筑垃圾运输线【路、时间、运输车辆!证照、密闭措—。施,和倾倒地点等有关资!料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一车一】证,),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准【运证须?放在指定《的车辆明显位置处】 第《十一: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时间《、数量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变更》时间、增加数—量和消纳场地应【提前:3日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变更:。处置计划经批准【后,重,新,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 第十二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  (?二)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做到施工出【入口按标准》硬化铺装《;,   【。  (?三)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将运:输车辆轮胎》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要具备以下条件 】     (!一)车辆必须—符合城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    》 (二)运输车【辆必须?与,产生建筑垃圾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协议; 》     (!三)车辆符合有【关交通法规的要求】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承运经—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   —  :(二)?按照承?载限额装载》牢固捆扎《封闭严密确保做【到不沿途撒》落;: 》    (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    【 (四)按照核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严】禁雨天和雨后车辆】粘泥带土运输运输时!要将车厢外》侧的残?留垃:。圾打扫干净避—免沿途洒落;—   【 , (五)在指—定的消纳《场倾倒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 ! 《 ,   (六)遵守交!通规:则和环境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 《 第十五条 居民】应当将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在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地点采取围挡】。、苫盖措施须2【日彻底?清运一次《;,因堆放场地所限需】。占用:城市道路的须到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堆放并做《到当日产生》的,建筑:垃圾于当《。日清理?干净清运出城 】  《   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委托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有偿清运也】可,以根据情《况,自行清运自》行清运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应当采用袋装】运输或?者密闭运输的方式】并到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倾倒》 :。 :   ?  物业服务单【位、: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道!路畅通?的情况下《在所管辖区域内指定!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地点并督促产生建!筑垃圾的《。居民及时清运 】 第十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  无?主建筑垃圾由所在】区环卫?部,门负责组织清运 ! 第十七条 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产》生建筑垃《圾,单位的同意证明、】需求数量、雇佣【车辆等有关资料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方可利用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占道施工的》应在五?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占?。道施:工的:应在工程《。完工后同《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设置】和组织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二十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完善的排水设施和道!。路; —     》(二)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   《  (?三)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     》(四)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做到? 《 ,  :  (一)》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 》 ? ,    (二—)保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     (三)!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 :     (四!)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 ,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入,消纳场运输车辆【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对建筑垃圾的消纳情!况如:实进行登记合理安】排倾倒并《对倾倒的建筑—垃圾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 】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前《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履盖:还田搞好绿化或按】城市规划造山并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 【。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河沟、道!路、空地《、绿带、《水库管?理区及其他非指定】的场所 《 :。 《 第二十六—条 :禁止出租、出—借、涂改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和?相关证件《 — 第二十七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有沿途】。洒,落、不覆盖、—随意乱卸建》筑,垃,圾等行为一年内发现!三次:以上的吊《销建筑垃圾准—。。运证: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三十《。条 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