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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
七政办发】〔2012〕—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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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七台!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拆迁《。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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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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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和推广应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公安、住建、规【划、环保、国土、】交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运输和消纳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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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按实!际,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工》程开工7《日前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
— ,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三)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消纳、处理方式; !
【 (四)《与消纳、《处理单位和承运单】位的协议或者—合同; 《
—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工!程项:目所需砂砾》石数量; 》
(!六,)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和消纳场》所,;
! (七)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
》第九条 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 凡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5日—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建筑垃圾运》输线路、时间—、运输车辆证照、密!闭措施和倾倒—地点等有关》资料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一车一—证):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准运证《须放在指定》。的车辆明显位—置处
第十【一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时】间、数量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变更时间—、增加数《量和消纳场地应【提前3日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变更处置计划经批准!后重新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十二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对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 (—二)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做到施工出!。。入口:按标准硬化铺装; !
,
, (【三)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将运输车辆—轮胎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要!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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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车辆?必须符合城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 ? (二)运输】。。车辆必须与产生建】筑垃圾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协:。议;
! (?三)车辆《符合有关交》通法规的要求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承】运经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 (二)按!照承载限《额装载?牢固捆扎《封闭:严密确保做》到不沿途撒》落;: ,
—。 (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 (四)按照【核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严禁雨?天,和雨后车辆》粘泥:带,土运:输运输时要将车【厢,外侧的残留》垃圾打?扫干净避免沿—途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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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指定的消纳场倾倒!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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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遵守交通规则!。和环:境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居民:应当将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在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地【点采取围挡、—苫盖措施须2日彻】底清运一《。。次;因堆放场地所限!需占用?城市:道路的须《到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堆放并?做到:当日产生的建筑【垃圾:。于当日清理干净【清运出城《
《 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委托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有偿清运也可以根据!情况自行清运自【行清运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应当采!用袋装运输或者密】闭运:输的:方式并到《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倾倒》
】 物业服务单位、】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道路畅通的情况!下在所管辖区域内指!定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地—点并督促产生建【。筑垃圾的居民及时清!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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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 无主建筑垃圾由】所在区环卫》部门:。负责组织清运
】
第十?七条 ?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产生建筑垃圾单位!的同意?证明、需《求数量、雇佣车辆】等,有关资?。料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方可利用 》。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占道施工的应在!五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占道施—工的应在工程—完工后同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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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设置和组织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 :
第二十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完善的!排水:设施和道路;—
】 (二)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 (三)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 《(四)明显的指示】标,志 :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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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 ?
【 (二)保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 (三)《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
— 《 :(四)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入消:纳场运输车辆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对建】筑垃圾的消纳—情况如实《进行登记合理安【。排倾倒并对倾—。倒的建筑垃》圾,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
!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前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履盖还田搞!好绿化或按城市规】划造山?并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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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
】 ,。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河沟、道路、空!地、绿?带、水库《管理区及其他非指】。定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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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禁止出租【、出借、涂改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和: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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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有沿途洒《落,、不覆盖《、随意乱卸》建筑垃圾等行为【一年内发现三次【以上的吊《销建筑?。。垃圾:准运证?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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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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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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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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