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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台: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2《〕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  现将七台河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拆迁!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排放、【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 《 第四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研究和?推广应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 《 , ,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    《 公安、《住建、规划、环【保、:国土、交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城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运输和消纳建—筑垃圾 》 ? 第七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按【实际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 第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工程开工7日—前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   —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 《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三):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消纳、《处理方式;》 :   》  (?四)与消纳、处理单!位,和承:运单位的协议或者合!同; ?    【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工程项目所需—砂砾石数《量; 《 :     》(六:)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和》消纳场所; 【  《  : (七)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 ? 第九条 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条, 凡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5日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建!。筑垃圾?运输线路、时间、运!输车辆证照、密【闭措施和倾倒地【点等有?关资料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一车一?证):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准运证》须放在?指定的车辆明显【位置处? 第十一—。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时间、数量》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因【工程需要变更时间】、增加数量》和消纳场地应提前3!日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变更【处置:计划经批准后重【新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第十二】。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对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  :   (二)—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做!到施工?出入:口按标准硬化铺装;! 《 ,  :  (三)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将运输》车,辆轮胎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要,具备以下《条件 —     (一【)车辆必须符—合城:市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  :   (二)—运输车辆《必须与产生》建筑垃圾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协】议; 《     【(三)?车辆符合有关交通法!规的要求《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运经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     —(二)按照承载【限额装载牢固—捆扎:封闭严密确保做【到不沿途撒落—; —。    (》三)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     (四)!按照核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严禁雨天和雨后车辆!粘,泥带土运输》运输时要将车厢外侧!的,残留垃圾打扫干【净,避免沿途《洒落; 《 , ?   ? (五)《在指定的消纳—场倾倒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 》   ? ,(六)遵守交—通规则和环境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 】 第:十,五条: 居民?应当将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在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地点采取围挡、苫!盖措:施须2?日彻底清运一次【;,。因堆放场地所限【需占用城市道—路的须到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堆—放,并做到当《。日产生?的,建筑垃圾于当日清】。理干净清运出城 】     】。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委托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有偿】清运也?可以:根据情况自》行清运自《行清运?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应当采用袋!装运输或《者密闭运输的方【式并到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倾倒【 ?    》。 物业服务单位【、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道路畅【通,的情况?下在:所管辖区域内指【定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地点并督促【。产生建筑垃圾的【居民及时清》运 第十六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运输《   【  无主建筑垃【圾由:所在区环卫部门负责!组织清运 【第十七条 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产生建?筑垃圾单位的—同意:证明、需求数量【、雇佣车辆等有关资!料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准后方可《利用: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在十五日内(占!道施工的《应,在五日内)将—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占道【施工的应在工—程完工后同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设置和组织!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 第二十条!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完【善的排水《设施和道路; 【   —  (二)必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设施; —。   —  :(三)?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     (四)!明,显的指示标》志 : ,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做到 【 ?     (—。一,)入:场建筑垃圾及时推平!碾压; 【     (二【)保持场内没有蚊蝇!。滋生地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     !(三)保持》进场道路整洁、畅通!; —    (四)【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及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人员应当查验进【。。。入消纳场运输—车辆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对建】筑垃圾的《消纳情况如实进行】登记合?理安排倾倒并对【倾,倒的建筑垃圾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整洁【 》 :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停止使—用前:。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履盖还田—。。搞好绿化或》按城市?规划造山并向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所受纳【建,筑垃圾 《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河沟、道路—、空地、绿带、【水库管?理,区及其他非指定的】场所 ! :第二十六条》 禁止出租、出借、!涂改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和相关证】件, 】 第二十七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有沿途洒落、【不覆盖、随意乱卸建!筑垃圾等行》为一年内《发,现三次以上的吊【销建筑垃圾准运【证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建筑垃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条! 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