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用词说《明
?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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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