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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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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排水发!展规划?编制城市排水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安排相应《的泵站、污》水处理厂、养护班点!等城市排《水设施
第七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规—划,区域内公共排—。水主:干管网尚《未到:达的区域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发展规划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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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造,成或增加水污染【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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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和生态》景观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据城市排水】发展规划同步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排水《管理部门的同意报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承担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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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企业自!筹、市场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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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自!建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发展规】划
》 》自建的排水设施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按规定设置沉砂!井、格栅、隔油池】、化粪?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承》担接通管道设施【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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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竣,工资料分别》移交城?建档案?馆(室)及排水【管,理部门存《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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