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二章 养护、维!。修及管理 — 第七条 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市政管理机—构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质【量的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完好》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公园、—街,坊、:住宅小区内的道【。。路、桥梁设施—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维修、管理 ! : 《第九条 单【。位自行修建或者集资!修建:、符合城市道路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可作为城》市公用道路、—桥梁的移交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 》。 第十条 ! 城市道路、】桥梁:需,要移交给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验收移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     —移,交的道路桥梁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移交日起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移交单》位负责出《资维修 《 【 第:十一条 》。 承担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和?安全监测确》。保施工?。质量并?接受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路栏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 ! , 第十《三条 设置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上:的地下设施》的井盖应《与路:。面相:平;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的应立即补充、修!理各种地下管道【发,生渗、漏、跑、冒等!情况时产权》单位应?迅速修复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督促》 : :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桥梁《设施上?悬挂交通标志—牌或为设《置护栏等需要挖掘】道,路应经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 第十《。五条 铁路与—城市道路平面交【叉路口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持平《各单位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时其连接段的平面!线型及结构》应先报经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第—十六:条 除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执行—任务外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经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措施!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