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养护、维修及管理! , 第《七条 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市》政管理机构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质量的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完?好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公园、街】坊、住宅小区—内的道路、桥—梁设:。施,。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维修、管》理 : 第】九条 单位【自行修建或者集资修!。建、符合《城,市,道路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可作为城市!公用道路、桥梁的】移交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 !。 第十条 ! :城市道路、桥梁需】要,移交给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验:收,。移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     移【交的道路《桥梁: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移交日起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移交单》位负责出《资维修? 》 第十一条 ! 承担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和安—全监测确保》施工质量并接受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 第十二《条 ? :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路栏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 :。 【 第十?。三条: 设置?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上!的地下设施的井盖】应与路面相平;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的应立即补》充、修理各》种,地下管道发生渗【、漏、?跑、冒?等,情况时产权单位应】。。迅速修复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督促 —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桥梁—设施上悬挂交通标】志牌或为设置—护栏等需要挖掘道】路应经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十五条《 铁:路与城市道》路平面交叉路口【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持平各单—位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时其:连,接段的平《面线型及结构应先】报经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 第》十六条 除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执,行,任,务外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经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措》施行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