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养护、《。维修及管理 — 第《七条 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市政管理机构—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质量的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完好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公园、街坊、住宅!小区内的道路、桥梁!设施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维修!、管理 【 , ?第九条 —单位自?行修建或者集资修】建、符合城市道路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可作为城市公】用道路?、桥梁的移》交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 【 第?十条 城市道!路、桥?梁需要移交给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验》。。收移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  :   ?移交的道路》桥梁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移交日起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移交单位负责出】资维修 ! 第十》一条 》 承担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和安【。全监测?确,保施:工质量并接受—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 《第十二条 》 ?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路栏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 【 第十三】。。条 设?置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上,的地下设《施,的井盖应与路面相平!;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的应立即补充、】修理各种地下管道发!生,渗、漏?、跑、?。冒等情?况时:产权单位应迅速【修复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督促 ! : 《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桥—梁设施上悬》挂交:通标志牌或为设置护!栏等需要《挖,掘道路应经》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 第十?。五条 ?铁路与城市道路平】面交叉路《口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持平各?单位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时其连接段》的平面线型及—结构应先《报经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第十六条【 ,除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执行任务外》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经【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措施行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