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养护、!维修及?管理 》 第七条 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属市政!管理机构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质量—的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完好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公,园、:街坊、住宅小区内的!。道路、桥梁设施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维修、管理! ? 第—九条 单位自行!修建或者集资修建、!符合:城市道路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可作为城市公用道!路、桥梁的移—。交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维修、养护—。和管理 》 ? 第》十条: 城市道【路、桥梁需要移交】给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工程验收移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     移交【的道路桥梁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移交日起在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移交单?。位负责出资维修【 】 第十一条 — : 承:。担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和》安全监测确保施工】质量并接受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十二【条 : 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路栏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 【 》 第:十,三,条 设?置在车行道和人行道!上,的地下设施的井盖】应与路面相平;【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的应立即》补充、修理》各种地下管》道发生渗、漏、【跑、冒等情况时产权!。单位应迅速》修,复,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督促《 ,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桥!梁设施上悬挂交【通标志牌或为设置】护栏:。等需要挖掘道路应】经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 ? 第十五条 铁【路与城?。市道路平面交—叉,路口: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持平各单】位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连《接时其连接段的平面!线型及结构应先【报经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第十】六条 除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执行任务外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应经道路—、桥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措施行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