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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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滨!水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进程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112号)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7年第【2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界定、保护和管!理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根据:不,同类:型用地的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
!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建!设
《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十】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须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规定进?行
?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应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标准方可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整体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