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滨水—。。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进程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112号《)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7《年第2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界:定、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城》市规划、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根据不同类型用!地的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
—。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建设
》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十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须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规?定进行
【。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应】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标,准方:可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整》体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迁出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