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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滨水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进程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11:。2号)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7】。年第2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界定、保护和管理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城市规划、】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根据!不同:类型用地的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建设  》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十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须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应【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标准方可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整《体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 ,  :。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