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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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滨:水生态园林城市建】设进:程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11—2号:),和黑龙江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7!年第26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界定、保护和!管理
?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根据不同—。类型用地的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
】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建设
—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十!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须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规定进行
】 第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应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标准方可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整体建《设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迁—出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