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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城—市供水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一)—未经资?质审:查和资质审》。查不合格的超—越资质?审查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城市供—水的; 《    《 (二)《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   》 , (一)未》按规定交纳水—费的:限,期补:交所欠水费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1‰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 可!以并处1千元至【5千元罚款;—。 , :。     》(二)擅自开—闭阀:。门、改动《、拆卸水表破坏水表!铅封的处以1千【。元至5千《元罚款;《  》   ?(三)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出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的处】。以1千元《。至5千元罚款; 】     【(四:)未办理用水手续】使用城?市供水的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   】  (五)在规【定的城市供水水源】、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水》源、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 —    (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千元至1万元罚款!; —     (七!。),擅,自动用?、损坏、埋压—、圈占消防》上水鹤(《消,火栓)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5千元至1万—元罚款;  ! ,  :(八)擅自将自建】设,施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的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     (九)!未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除补!。交供水工程建设有】关费用外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Page] 】     (十!)盗用或转供、【转售城市供水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     —(十:一)用泵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抽水》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 (:十二)?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    (十三)】违反本细则》其它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   ?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政府批准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四十二条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或者其它原》因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盗窃、《收购城市供水设施】的; —    (二)破】坏城:市供水设《施造成严重危害的】; 》 ,。   (三)—对使用暴力妨—碍、阻挠城》市供水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