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
》 为保证我市建筑行!业稳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将第十八条】“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3%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修改为—“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预留”
本决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
: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
! (根据2013年!1,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统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所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坚持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无》偿进行保修》保证用户正常—。使用
—。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
!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五)?。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内外》。墙,饰面开裂《、起鼓和脱落墙【内表面潮湿霉—。变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门【窗变形、透气阳【台、窗台漏水为【2年;
— (六)其他项目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
!
第八条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自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90!日起自动进入质量】保修:。。期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用户取得准入!通知:之日起计算
】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第十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用户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用户有权对工程【质量缺陷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保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 ,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用户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质量》投诉后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通知并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保:。修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属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达》成保:修协:议并在15日内【组织:施工单位予以—保修:
: 涉及建筑结【构,安全:。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核查并!予以抢修
】工程:。保修过程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 ,第十三条 保修【项目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约定 —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并承担!维修费用;属于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责!任,。的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追《偿
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发:生,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缺陷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 》
:。 , ,第十七条 》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等—原因导致质量缺陷】。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者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 ?
(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 :
(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预留: ,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将?。质量保证金》存入建设《单位也可以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施工:。单位开设的账户【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第二十条 【在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质量保修期—满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规定:退还
(一】)工程未出现质量缺!陷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 :(二)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
,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未向用户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导致用户—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保修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建》。设单:位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