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
》 为保证》我市建?筑行业?稳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将第《十八条“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3%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修改》为“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预留”
本决!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
! (根据2013年!1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统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活动
—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所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坚持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无偿》进行保修保证用户正!常使用 《
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 :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三)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 (四)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五】),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内外墙饰面开—裂、:起鼓和脱《落墙内表面潮湿【霉变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门窗变《形、透气阳》台、窗?。台,漏水为2年;—
(六)其】他项:目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 《
《。第八条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自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90日起自动进!入,质量保修期》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用户取得准入通知】之日起计算 —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 第十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用户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用户有权对!工程质量《。缺陷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保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用户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质量投诉后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通知并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保,修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属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达成保修《协议并?在15日内组—织施工单位予—。以保修?
《涉及建?筑结构安全》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核查并》予以抢修
— :工程保修过程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
第十三条 保!修项目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并承担维修费—用;属于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责任的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追偿
】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发生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缺陷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等原因导《致,质量缺陷《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者【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
(】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
(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预留 !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将:质量保证金》存入建设单位也可】以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施工!单位开设的账户 】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第二十条】 在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质量保修期满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规定?退还
(一)!工程未出《现质:量缺陷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
(《二)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未向【用户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导致:。用,户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保《修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建设单】位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
—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