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
》 为?保证我?。市建筑行业》稳,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3%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修,改,为“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预:留”
本决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
—(根据2《013年1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统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所出?现,的质量问《题 :
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坚持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和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建筑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无:偿,进行保修保证用户】。正常使用
【 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三)—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四)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
(五)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内外墙!饰面开?裂、:起,鼓和脱落墙内表【面潮湿霉变》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门窗变!形、透气阳》台、窗台漏》水为2年;》
(六—)其他项目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
— 第:八条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自】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90日起自】动进入质量保—修期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用户取得准!入,。通,。知之日起计算
!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 第十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用户—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用户有—权对工程《。质量缺陷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保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用户《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质量投诉后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通知并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保修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属,。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达成保修《协议:并在:15日内组》织施工单位予以保】修
》涉及建筑结构安全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核查【并予以抢修
!工程保?。修过程?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 第十三条》 保修项目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并承担【维修费用《;属于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责—任的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追偿
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发生【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缺陷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等原因导【致质量?缺陷: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者,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
! (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
】(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预留
】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将质—量保:证金存?入建:。设,单位也可以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施【工单位开设的账户】。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在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质《量保修期满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规定退还【
(一)【工程未出现》质量缺陷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
(二)—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未向【用,户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导致用户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保:修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建《设,。单位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 【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