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保证!我市建筑行业稳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3%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修改!为“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预留:”
本决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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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
(【根据20《13:年,。1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统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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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所出现的质量【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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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坚持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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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筑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无偿进行保修保证用!。。户正常使用》
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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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三》)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
(五)—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内《外墙饰面开裂—、起鼓和脱》落,墙内表面《。潮,湿霉变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门:窗变形、透气阳【台、窗台漏水为【。2年;
》。 , (六)其他项【目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
】 第八?条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自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90日起!自动进入质量保修期!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用户取得准入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第十【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用户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用户有—权对工程《质量缺陷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保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用》户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质量《投诉后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通】知并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保修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属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达成保修—协议:。并在15《日内组织施工单【位,予,以保修
涉】及建筑?结构安全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核查并予以抢修
! :工程保修过程—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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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保修项《目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并承担维!修,。费,用;属于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责任的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追《偿
《 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发生》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缺陷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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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等【原因导致质量缺陷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者—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 《。
?(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
(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预:。留
》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将《质量保证金存入【建设单位也》可以: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施工单位开设!的账户
》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在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
第《二十一条 质—量保修期满》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规定退!还
(—一)工程未》出现质量缺》陷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
(《二)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未向用户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导致用户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保修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建—设,单,位,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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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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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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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