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  :   为《。保证:我市建?。筑行:业稳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将第十八条“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3%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修,改为“?。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预留》” 本决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 ,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 (根据】2013年1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统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所出现】的质:量,问题   — 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坚持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的原则 《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和?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无偿进》行保修保《证用户正常使用 】   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五)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内外墙饰面开裂!。、起鼓和脱落—墙内表面潮》湿霉变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门窗变?形、透气阳台、窗】台漏水为《2年;    (】六)其他《项目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 :   第》八条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自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90日起自动【进入质量保》修期: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用户!取得:准入通知之日起【计算   —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  ? 第十?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用户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 ,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用户有权对》工程质量《缺陷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保: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用,户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质量投诉!。。后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通知并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保修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属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达成保修协》议并在1《5日内组织》。施工:。单位予以《。保修    —涉及建?筑结构安《全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核查》并予以抢修》   ? 工程保修过—程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保修项【目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约定】   《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并承担维修】。费用;属于》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责?任的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追偿 【   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发—生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缺》陷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等原因导致质!量缺陷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者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    (】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    《。(,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预留  】 ,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将,。质量保证金存入【建设单位也可—以,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施》工单:位开设的《账户:   ?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第二十条 】在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   第二》十一条 质量—保修期满《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规定退】还 :   (一)—工程未出现质量缺】陷,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  (二《)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 ,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未向用户—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导致用户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保【修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建设!单位: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 :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