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
《 为保证我—。市建:筑,行业稳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将《第十八条“》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3%!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修改为“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预【留”
本《决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
(根!据2013年1【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统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活动
《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所出现的质量!问题
— 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坚,持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无偿进《行保修保证》用,户正常使用 —
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四)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
(五)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内【外墙饰?。。面开:裂、起鼓《和脱落墙内表面潮湿!霉变: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门窗变形、透【气阳台、窗台漏水】为2年;《
(六)【其,他项目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
】 第八条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自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90日起自动进入!质量保修期》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用户取得准入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
? 第十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用户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用户有权》对工程质量》缺,陷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保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 ,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用户【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质量投诉后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通知】并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保修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属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达成保修协议并在!15日内组织施【工,。单位予?以保修 《。
涉及建—筑结构安全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核查并予以抢修 !
工程保修过】。程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
第《十三条 保修—。项,目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并承担维修】。费用:;属于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责?任的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追,偿
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发生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缺陷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
!
?第十:七条 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等原《因导致质量》缺陷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者—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 ?
?(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
【(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预—留
《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将质量保证金存入】建设单?位也可以《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施工单位开设—的账户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第二:十条 ?在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质量【保修期满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规定—退还:
(》。一)工程未出现质】量缺陷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 (二)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未向用户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导致用户】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保》修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建设单位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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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 《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