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
,。
为保证我】市建筑行业稳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将《第十八条“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3%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修改为“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预留”
—本决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
(根据20】13年1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统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活:动
《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所出—现的:。质量:问题 ?
: 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坚持—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和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无偿进行【保修保证用户—正常:使用 ?
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
: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三)》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 (五)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内—外墙饰面开裂—、,起鼓:和脱落墙《内表面潮湿霉变【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门窗变!形、透气《阳,台、:窗台漏水为》。2年:;
?。。 (?六)其?他项目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
】
第八条—。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自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90日起自动进【入质量保修期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用!户取:得准入通知之日起】计算
—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
,
第十》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用,户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
,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用户有权对工程】质,量缺陷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保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用户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质量投诉后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通知并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保修!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属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达成保修协—议,并在15《日内组织施工单位予!以保:修
涉及建】筑结构?安全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核查并予以抢修 】。
: 工程?保修:过程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 第十三条 保修】项目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约定】
《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并承担维修费用;】属于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责任的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追偿
】 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发生《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缺陷?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等原因!导,致质量?。缺陷:。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者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 !
(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
(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预留 —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将质【。量保证金存入建设】单位也可《以,。。。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施工单《位开设的账户
!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在《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 第二十一条【 ,质量保修《期满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规定退还!
(一—)工程未出现质量缺!陷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二)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未向】用户: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导致用户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保修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建设单位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