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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  —  : 为保?证我:市建筑?行业稳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 将第十八条—“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3%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修改为“《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预留” 本决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 》 (根据2013!年1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统,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所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坚持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和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 第六条 建—筑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无:偿进行保修保证用户!正常使用《    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 ?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 , (五)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内》外墙饰面开裂、起鼓!和脱落墙内表—面潮湿霉《变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门窗变形、》透气:阳台、?。窗台漏?水,为2年; 》   (六》)其他项《目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自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90日起自动进】入质量保修期—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用户取得准!。入通知之日》起计算?  ?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第—十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用户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用!户有:权对:工程质量《缺陷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保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用户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质量投诉后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通知并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保修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属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达成保修】。协议并?在15日内组织施】工单位予以保修【    涉及建筑结!构安:全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核查并予》以抢修    工】程保修过程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  :。第十三条《 ,。保修:项目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并承担维【修费用;属于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责任的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追偿【    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发】。生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缺陷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  【。。   第十》七条 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等原—因,导致质量缺陷—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者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 】   (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    (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预留   】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将质量》保证金存入建设【单位也可以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施工单位开设的账户!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第二十》。条, 在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 第二十一》条 质?量保修?期满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规定退还】。    (》一)工程未出现质量!缺,陷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二)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  :。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未《向用户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导致用户—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保修—。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建设单位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