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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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我》市建筑行《业稳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将第十八条【“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3%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修改!为“: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预留”
—本决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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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
(根】据2013年—。1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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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统?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活动 》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所出!现的质量问题—
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坚持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的原则 —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和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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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建筑?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无偿进》行,保修保?证用户正《常使用
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
—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三)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
: (五)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内外】墙,。饰面开裂、起鼓和脱!落墙内表面潮湿【。霉变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门窗变形《、透气阳台、窗【台,漏水为2年;—
《(,六)其?。他项目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
】 第?八条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自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90日起自【动进入质量保—修期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用!户取得准入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 第十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用:户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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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用户有权【对工:程质量缺陷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保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用】户,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质量投诉后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通知:并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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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保修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属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达成保!修协议并《在,15日内组织施工单!位予以?保修
—涉及建筑结构安全】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核查并予以—抢修:
《工程保?修过程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保修项目》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约定
【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并:承担维修费用;属于!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责任的?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追偿? ,
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发生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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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缺陷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 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等原因》导致质?量缺陷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者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
(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
? (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预留 》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将质量《保证金存入建设单位!也可以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施工单位开设【的账户?
?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在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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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质量保修期满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规定—退还
—(一:)工程未《出,现质:量缺陷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二【)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未向!用户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导致用户—。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保修《。。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建设单位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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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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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
》。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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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