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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   ?  为保《证我市?。。建筑:行业稳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3【。%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修改为“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预留” 本!决,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 : (:根据201》3年1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统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活动 ?  :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所出现的】质量问题 》   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坚】持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和?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建筑—。。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无偿—进行保?修保证用户正常【使用 ?   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五)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内?外墙:饰,面开:裂、起鼓和脱落【墙内表?面潮湿霉《。变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门窗—变形、透气阳台、窗!台漏水为2年—。;   《 (:六)其?他,项目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   ! 第八条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自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90日起—。自动进入质量保【修期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用:户取得准入通知【之日起计算  】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  第十《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用户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 ,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用户?。有权对?。工程质?量缺:陷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保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    《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用户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质量投诉后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通知并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保修》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属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达成保修协议并!在15日《内组织?施工单位予以保【修    涉及【建筑结构安全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核查并予《以抢修    【工程保?修过程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   第十三条 】保修项目《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约定 》。。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并承担维修费用!。。;,属于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责任的?。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追偿 ?   ?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发生?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缺陷】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 ,   第十七条 !。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等原因导致质量缺陷!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者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    (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   》 (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预《留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将》质量保?证金存入建》设单位也《可以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施!工单位开设的账户 !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第《二十条 在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   第二十一条】 质量保修期满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规定退》还,  : , (一)工程未出现!质量缺陷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   ?(二)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  ?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未向用!户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导致用户】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保修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建设《单位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