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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  》 ,  为保证我市建筑!行,业稳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  将第十八条“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3《%,。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修改为“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预留” 本决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 》(根据20》13:年,1月6?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统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所出现》的质量问题  】  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坚,持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和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无偿进】。行保修保证用户【正常使用 》   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  :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 ! ,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   (三》)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 (:四)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五)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内外!墙饰面开裂、起鼓和!脱落墙内表面—潮湿霉变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门窗变形、透】气阳台、窗台—漏,水为2年《; : ,。  (六《)其他?项目: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自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90日!起自动进入质—。量保修?期 :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用户:取,得准入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    第!十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用户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用户有权对工!程,质量:缺陷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保?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 , ,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用》户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质量投诉后【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通知》并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保修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属《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达:成保修协议》并在15《日内组织《施工单位予以保【。。修 :   涉及建筑结构!安全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核查并予】。以抢修    【工程保修过程—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保修【项目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约》定 :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并承担》维修费用;》属于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责任的?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追》偿  ?  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发生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缺?陷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  》   第十七—条, ,在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等原因》导致质?量缺陷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三)属于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虚假或者—错误检测报告的【由,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质量实行预留保!证金制度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标?准预留?    (一)【民用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2,%预留; 》   (二)工业建!筑工:程按照工程造—。价的1%《预留 ?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将质:量,保证金存入》建设单位也可以【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性划拨存入【。施工单位《开设的账户 —  :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保证金的》使用、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在质量—保修期?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委【托,其他单?位维:修所:发生:的维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 第二?十一条 《质量保修期》。满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下列规定退还!    (一)工】程未出现《质,量缺陷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  (二)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质量】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退还施工单位 】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未:向用户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导【致用:。户使用不当》造成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  】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保修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建设单位—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未履《行,保修:义务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因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申请《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施处罚!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