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加固工程施工及验收
10.1 一般规定
10.1.1 既有边坡加固工程应根据其加固前现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加固设计文件、鉴定结果、安全等级、边坡环境等条件编制施工方案,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10.1.2 对不稳定或欠稳定的边坡工程,应根据加固前边坡工程已发生的变形迹象、地质特征和可能发生的破坏模式等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增加边坡工程稳定性,确保边坡工程和施工安全。严禁无序大开挖、大爆破作业。
10.1.3 严禁在边坡潜在塌滑区内超量堆载。
10.1.4 边坡加固工程施工时应采取有组织的截、排水措施,满足地下水、暴雨和施工用水等的排放要求。有条件时宜结合边坡工程的永久性排水措施进行。
10.1.5 施工时应建立边坡工程变形观测点,进行自检观测。雨期施工时应适当加大观测的频率。
10.1.6 边坡加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除应按规定审核外,尚应经勘察及设计单位等认可。
10.1.7 一级边坡加固工程应采用信息法施工,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有关规定。
10.1.8 边坡加固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