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监测
9.1 一般规定
9.1.1 边坡进行加固施工,对被保护对象可能引发较大变形或危害时,应对加固的边坡及被保护对象进行监测。
9.1.2 符合本规范第3.3.8条所列情况的及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边坡加固工程,其变形监测应按一级边坡工程监测要求执行。
9.1.3 一级边坡加固工程的监测应符合信息法施工要求,及时提供监测数据和报告。
9.1.4 边坡加固工程竣工后的监测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的有关规定。
9.1.5 边坡加固工程应提出具体监测内容和要求。监测单位编制监测方案,经设计、监理和业主等单位共同认可后实施。
9.1.6 边坡监测工作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测人员承担;当监测仪器测量精度与监测人员有关时,监测人员应固定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