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边坡工程鉴定与加固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43-2013 建标库

7.8  截排水法

7.8.1  当边坡工程变形及失稳与坡体积水直接相关时,宜采用截排水法对边坡工程进行加固处理。

7.8.2  对边坡加固工程采用截排水法时,应根据边坡坡体的渗透性、水源、渗透水量及环境条件等,选用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  原有地表截排水系统及地下排水系统失效时,应进行疏通、修复;

    2  泄水孔失效时,应进行疏通或新增泄水孔;

    3  当原有截排水系统不满足要求时,应新增截、排水系统,新增截、排水系统距坡顶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4  对渗透性差的含水土层,宜采用砂井与仰斜排水孔联合排水。

7.8.3  新增截、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地表水、生活及工业用水,宜在沿坡体直接塌滑区和强变形区以外边缘的汇流区设截水沟,在坡体上沿水流汇集区设排水沟;

    2  对地下水,可根据坡体渗透性及水量等采用垂向孔或斜向孔排水、渗管(井)排水、滤水层,或采用透水材料反压等;

    3  在挡墙墙身上增设泄水孔。

7.8.4  地表的截、排水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截、排水沟的截面形式宜采用矩形或梯形,也可采用半圆形;当通过道路等时,宜采用箱涵或涵洞;

    2  截、排水沟的截面形式及尺寸应根据水量计算确定,最小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300mm;

    3  当考虑城市排洪要求时,截、排水沟应满足城市防排洪水设计要求。

7.8.5  盲沟(洞)排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盲沟宜环状或折线形布置,并与地下水流向垂直;对原有冲沟、沟谷及低凹处,宜沿低凹处布置;

    2  盲沟的转折点和每隔30m~50m直线地段应设置检查井;

    3  盲沟的断面尺寸应根据水量及施工条件等确定,沟底宽度不宜小于0.5m,坡度不宜小于3%;

    4  盲沟沟底应低于坡体内最低的渗水层;

    5  盲沟内应采用碎块石回填,表面设滤水层。

7.8.6  斜孔排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孔应根据坡体地下水情况,设置于汇水面积较大的低凹部位;

    2  孔的直径应根据排水量、钻孔施工机具及孔壁加固材料等确定,且不宜小于50mm,孔的倾斜度宜为10°~15°;

    3  孔壁可选用镀锌铜滤管、塑料滤管、竹管或采用风压吹砂填塞钻孔。

7.8.7  对渗透性差的含水土层,可采用砂井与仰斜排水孔联合排水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孔应进入稳定地层;

    2  砂井的井底和砂井与斜孔的交接点应低于滑动面;

    3  砂井充填料应保证孔隙水可以自由流入砂井,不被细粒砂土淤积。

7.8.8  对整体稳定、坡度较平缓的边坡,可优先采用植被绿化,固土防冲刷。

7.8.9  采用截排水法处理后的边坡加固工程宜同时对原支护结构采用必要的加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