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净化设备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冶炼烟气制酸工程中烟气净化设备的安装质量验收。
Ⅰ 主控项目
6.1.2 所有玻璃钢设备切口面不得有纤维外露。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外观检查。
6.1.3 存放时间超过2年或存放时间不清的塑料设备应进行质量抽查试验,抽查数量不应少于1件,试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记录。
Ⅱ 一般项目
6.1.4 玻璃钢设备不应有大于5.0mm以上的气泡,任意1m2范围内,直径不大于5.0mm的气泡不应超过3个。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1.5 玻璃钢筒体拼装和对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玻璃钢化工设备设计规定》HG/T 20696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硬度计,观察检查。
6.1.6 塑料设备的焊缝两侧各100mm范围内应无烧结、凹凸不平或其他降低强度的缺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1.7 人孔、手孔门(盖)应操作灵活,且封盖应严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1.8 设备与工艺管道接管管口的尺寸、标高、方位、角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