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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08〕》29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市各单位 】。     吕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保障吕梁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和政策性的住—。房 :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保障、》市场运作、完—善程序、困难—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遵照本办法实行申请!、轮候、审查—、公示和核准制度】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指导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承,办日常工作》   《   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计,划和规划管理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根据!政,。府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发展》改革、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房地:产管理局《共同编制报》。住房保障领》导组同?意后下发执行—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和用地规划由!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按照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制定 ! 第八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规划和》。。用地: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     —(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 》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由】房地:产,。部门牵?头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法人】(或:。议定非营利性住房】保障建设单位承【建)中标人》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书限定《开发建设的单套面】积、套型《比,例廉租房配建比【例和物业、商业【。配建比例项》目负责人《。。持中标通《知书和项目》合,同书及相关》资料按基建程序【到发:展,。改革:、建设?、,国土:部门办理计划下达、!规划、?用,地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政【府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的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控制在!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监管 【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章— ,。销售和购买 【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应当按照有关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予》以公示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房销(【预):售办理销(预—)售许可证未—办理销(预)售【审批:的一律不得销—。(预)售《或,。。以定金等形式—变相销(预)售 】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第十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   ?(一)具有市—规划区城镇户口5】年以上; —  ?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年城镇人均》住房:面积:的60%; 】     (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销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 第二十条】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住房保】障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建立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   ? 各居?委会、单位、街道】办应:建立本区域》、本单位应保障户】的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预(【销)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预(!销)售?公告住房《保障机构将全—部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售房时《间及:拆迁安置情》况等   】 , 1、申请》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住房保障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 ,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   2.户—口簿、身《份证;   !    《  3?.住房?情况:证明;  】       4】.年:收入证明;  】    《。   ?5.:婚姻状况证明 】    2、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予以退回 !   ? 3:、审:查社区居委会、单位!、,街道办?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进行】。初步审查《。初审结?。束后应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调查确认初—审无误的应由领【导和责?。任人签字盖章—书,面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进行复—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初审》和复审工作 —     》(二)入《围排序经复审无异议!。后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本次销售房屋数量】与本次申请购房【人申请顺序、住房困!难,程度按适当比—。例确定入围名单并】予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入围申请人名—单应在?媒体上公告 —     》(三)?公开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公开选房方】案并报?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备—案选房顺序应当【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排序及》公开摇号应当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监督下进《行并将结果予以【公告申?请人按公告的选房】顺序向住房保障机构!领取准购《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买手续   ! ,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章! 产权和上市交易 !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证,中应:当,注,明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并分》别标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和: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 第二十三条! 凡按本规定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不达!5年确?需出售?的,经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后政府按当!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回购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办】。理程序、税》费缴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出售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办法【由住房保障领—。导组另行制定 】  : ,  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交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本规定下发前—已购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的《产权交易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办法 》。第五章 集资建房】 ?。第,。二十六条《 ,严格禁止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禁止任何单位—。新征土地集》资建房禁止任何单位!。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配】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二十七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剩《余住房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所建房屋必须【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 集资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所列开发成】本1-5项规定【的成本价出售不得提!取利润销售价格【和管理费的提取必须!上报住房保障管理领!导,组和物价部》门审定 第二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以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配或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房地产和—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 ,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  (三《。)未按规《。定实行公《开预(销)售的【;   》。 , (四)改变土地用!途的 第三—。十二条 《集资建房企业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住?房,的由房地产、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再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  : (一)建设项目未!。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擅自》开工建?设,的;  》  : (二)开发建【设项目未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的; — ,。    (三)擅自!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补缴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拒不:返,回所购房《屋又不补交差价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法,律程序解决 — 第三十《五条 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  : (二?)不按?照规定收费的; 】    《 (:三)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   (四)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    《 (五)《具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 ,。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组》织,制定具?体实施程序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规划区各县(市!)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