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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吕政发《〔2008〕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市各单位 》     吕—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二○○八年—九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吕梁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和政策性的住房!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保障、市—场运作?、,完善程序、困—难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遵照本办!法实行申请》、轮候、《审查、公示和核准】制度 ?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指导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管理局具【体承:办,日常工作 》      —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计划和规划管】理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根,。据政府住房》保障年度计》划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发展改革、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和房地产管理局共】同编制报住》房,保,障领导组同》。意后下发执行—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和用】地规划由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按照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制定】 第八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规划和用地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 :  《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 :     (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 《 :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由》房地产部门牵—头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法人(或议定—非营:。利性住房保障建设】单,位承建)中》标人与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合同《书合同?书限定开发建设【的单套面积、套型比!例廉:租房配建比例—和物业、《商业配?建,比例项目负责—人持中?标通知书和项目合同!书及:相关资料按基建【程序到发展》改,。革、建设、国土部门!办理:计,划下达、《规划:、用地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政府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外?的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控:制在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监管   【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单?位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章 销售和购买!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应当按照有关—。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应当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予以公示未经!核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房销(预)售—办理销(《。预):售许可证未办理销】(预:)售审批的一—律不得销(预—)售或以《。定金等形式变相销(!预,)售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  :  : 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单】亲家:庭,。;单:身申请人是》指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第十:。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一)具有市规划区!城镇户口5年以上】。;     】。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年城镇人均住房!面积:的60%; —。  《   (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销: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被拆迁人》 第二十》条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住房保障《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建《立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各居委会、》单位:、街道办应》建立本区域、本单】位应保障《户的管理档案 【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预(:销)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预【(销)售公》告住房保障机—构将全部房源信息】通过媒体进行预【(,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位置、数《量、基准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销售?方式、售房时间【及拆迁安置情况等 !     【1、:申请: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住房保障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     》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   《 ,     2.【户口簿、身份证【; 《    《 , , ,  3.住》房情况证明;— ,    — ,   ? 4.年收入证明】;       ! ,。 5.婚姻》状况证明《   《。 , 2、?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予以退回 【    3、—审查社区《居委会、单位、街道!办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进行初步审查初!审结:束后应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调查确认初审【无误的应由领导和】责任:。人签字盖章书面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进行复【。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初审和复【审工:作 ?    (二)入】围排序经《复审无异议后住房保!障机构根据》本,次销:。。售房屋数量与本次】申请:购房人申请顺序、】住房困难程度按【适当比例确定入【围名:单并:予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入围申请》人名单应在媒—体上公告 —    (》三)公开《选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公开选房方案并!报,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备案选房顺序应当】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排序:及公:开摇:号应当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监督下进!行并将结果予—以公:告申请人按公告的选!房顺序向住房保【障机:构领取准《购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买手!续     【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第四章 产权和!上市交易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证中!应当注明《划,拨土地?、经济?适用住房并分别标】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和《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 第!。二十:三条 ?凡按本?规,定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不达5年确需【出,售的经?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批准后政府》按当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回购》 ,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办理程?序、税?。费缴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出售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办法】由住房保障领导组】另行制定  【    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交【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  本规定下—发前:已购经?济适用房(集资房)!的产权交《易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办法 》 第五章》 集资建房 【 第二十《六条 严格》禁止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禁止任—何,单位:新征土地集资建房禁!止任:何单位以集资建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配,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二十七—条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剩!余住房向社会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所建房屋】。必须统一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   集资》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所列—开发成本1》-5项规《定,的成本价《出售不得提取利【润销售价格和管理】。费,。的提取?必须上报住房—保障管理《领导组和物》价部门审定》 第二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 第六?章 罚 则 【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市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以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配或】。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房地!产,和,。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    《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 (三)未按规【定实:行公开预(销)售】的,;     【(四)改变土—地用途的 第三十!。。二条 ?集资建房企业—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住房的由》房地产、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年内】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再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建《设项目未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开发?建设项目未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的; — ,   (三)擅自】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第,三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房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补缴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款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拒不返回【。所,购房屋?又,不补交差价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十五?。条 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   (二)不【按照规定《收费的;《     (三)!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     》(四)?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 (五)具》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组织制定具体实!施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规划区各县(市【)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细则!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