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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 ?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省和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或者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
— 本办法所指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条件、地球物理场环!境,、地震活动规律、现!代,地,形变及应力场等深入!研究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要—的一定概《。率水准下的地震动】参数及基础资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 发展改革】、,规划:、住建、国土、水】。。利、交通和》运输、教育》、卫生?、房产、煤管等【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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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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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要求的其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应当: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或者震害预】测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三)市、县两—。级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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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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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地》震重点监视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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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应当作》为项目立项》。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必备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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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本办法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手续】的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项,目建设?市,规划、住建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国,土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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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应有地震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行《为
《 (一)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安全性评价!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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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般建设】工程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前—应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核验—并进行任务登—记
?。 (二)按照!确定的?工,作级别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束!后应将经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二)转借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 :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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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以【个,人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 (二)在【地,震安全性《评价中弄虚作假【;
《 (三)转借】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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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和抗震—设防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负终!生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民居等建筑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扶持措施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引导村民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规划主管部】门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民居:。防震:保安: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
第十六条》 地震、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0日起施行原【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吕政!发〔2004〕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
一、重要机】。关办公楼(含各【类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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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路、铁路长》度大:于500米的多【孔桥或?者跨:。。度大于100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1000!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立交桥、【高架桥、地下公【。路、地下铁道和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
三【、公路、铁路—车站:的候车?楼;机场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四》、电视发射》塔、广播《。电视中心、卫星【地球站?、国际通《信电台的《发射(接收)塔、主!。机房、移动》通,讯、电信和邮政枢纽!。;
五、单—机容量大于30万千!瓦或者规划容量【大于8?0万千瓦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3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和22?。0千伏的重要变【电站、电力调度【中心;
》六、国家《粮食储备库、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及主干线工》。程;
七、综合医!。院住院楼《、门:诊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市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控制中心;
【八、大型体育—。场(馆?)学校教学》楼、实验楼》影剧院、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商业【网,点;
九》、,生产或?者贮存易燃》、剧毒?、强腐蚀性物品的】建设工?程及大型长线输【油、输气《管道设施《工程研究中心试验】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或者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建设—工,程;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建设工程;利!用核能和《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建设工程;
十、!大型矿山《、化工、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等工:业项目的重要建筑及!设施;?
十一、采煤及其!。他非煤矿的》提升、通风、—。供电、?通信和?瓦斯:排放系?统;:
十二、水库、城!市上游的挡水建筑】、,防,护堤工程《。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型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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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活动:断烈带两侧 500! 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十】四、坚硬、中—硬场:地, ,60 米以上的【。或者中软《、软弱场地4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十五、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十六、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建设工程;》
十七、》。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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