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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 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省和?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或者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
! 本办法所》。指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条件、地》球物理?场环境、地震活动规!律、现代地形—。变及应?力场等深入》研究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要的!一定概率水》准下的地震动—参数及基础资料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
发展改】革、规?。划、住建、国土、】水利、交通和运输】。、教育、卫生—、房产、煤管等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第七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要求的】其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应当【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或—者震害预测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 (三)《市、县两级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 (五)地震—。。重点:监视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应当作为】项目立项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必备文件】材料:
未按本!办法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手续的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项,目建设市规划、【住建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国土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应有地震!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行为
】 (一)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安全性评!。价级别
— (二)一般建!设工程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前》。应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核《验并进行任务登记
!
》。(二)按照确—定的工作级》别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束后应将经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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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二》)转借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三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
《 (二)在》地震安全性评价中】弄虚作假《;
(三!)转借资《质证书;
【 ,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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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和抗—。。震,设防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负终【。生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民居等》建筑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扶持措施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引》。导村民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规!划,主管部门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民居防震—保安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六条 地震、【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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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0日起《。施行原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吕?政,。发〔2004〕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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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
—一,。、重:要机关办公》楼(:含,各类指挥《中,心);
二【。、公路、铁路长度大!于500米的—多孔桥或者》跨度大于1》00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1000》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立:。交桥、高架桥、【地下公?路、地下《铁道和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
三、公路】。。、铁路车《站的候?车楼;机场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四—、,电,视发射塔、广播电】视中心?、卫星?地球站、国际通信电!。台的发射《(接收)塔》、主机房《、移动通《讯、电信《。和邮:政枢纽;《。
五、《单机容量大于—30万千《瓦或者规划容—量大于80万千瓦】。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3,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和22《0千伏?的重要变电》站、电力调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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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粮—食储备?库、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及主干?。线工程;
七、综!合医:院住院楼《、门诊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市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控《制中心;
八【、大型体育》场(馆)学校教学】楼,、实验楼影剧—院、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商业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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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生产或者贮存易】燃、剧毒、强腐【蚀性物品的建设【工程及大型》长线输油、输气管道!设施工程研究—中心试?验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或者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建设工程;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建设工程《;利用核能和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建设工程》;
十、大型矿山!、化工、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等工业项【目的重要建筑及设施!;
?十,。一、采煤及其他非】煤矿的提《升,、通风?、供电、通信—和瓦斯排放系统;】
:。。十二、水库、—城市上游的》挡,水建:筑,、,防护堤?工程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型建设工】程;
十三、【。活动断烈《带两侧 500 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十四、坚—硬、中硬场地 60! 米以上的或—者中软、软》弱场地4《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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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十《六、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建设【工,程;
十七、【。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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