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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 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省和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或者《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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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办法所?指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条!件、地球物理场环】。。境、:地震活动《规,。。律、现代地形变及应!力场等深入研究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要的一定概【率水准下《的地震?动参数及基础资【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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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展改革、《规划、住建、国土、!。水利:、交通和运输、教育!、卫生、房产、煤管!等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七】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要求的其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应当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或?者震害预测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一)重大建—设工程;
【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 (三)市、【县两级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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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 (五)—地震重?点,监视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应当?作为项目立项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必备文件材料—
《 未按本办法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手续的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项目建设市【规划:、住建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国土—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应有:。地震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行为
《
《 (一)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安》全,性评价级别》
》 (:二)一般建设—工程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第十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前应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核验并》进行任务登》记
》 (二《)按照确定的—工作级别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束【。后应将经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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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借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 :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三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以个人》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 (》二)在地震》安全性评价》中弄虚作假;
】 (》三):转,借资质证书;
】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和抗震设—。防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负终生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民!居等建筑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扶持措施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引导村民【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规划【主,管部:门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民居【防,震保安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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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地震、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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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0日起【施行原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吕政发〔2】004〕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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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机关办公楼【(含各类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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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路、?。铁路:长度大于50—0米的多孔桥—或者跨度大于100!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1【000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立交【。桥、:高架:桥、:。。地下公?路、地下铁道—和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
三、公—路、铁路车》站的候车楼;机场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四、电视发射】塔、广播电视中心、!卫星地球站、国际】通信电台的发射【(接收?。)塔、主机房、【移动通讯、》电信和邮政枢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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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机容量大】于30?万千瓦或《者规划容量大于【80万千《瓦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3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和220!。千伏的?重要变电站、—电力调度中心—;
六《、国家粮食》储备库、《。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及主干线工程;】
:七、综合医院住院】楼、:门诊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市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控制中】心;
八、—大型:体育场(馆)—学校教学楼、实验】楼,影,剧院、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商!业网点;
—九、生?。产或者贮《存易燃、剧毒、强】腐蚀性?物品的建设》工程及?大型长线输油、输】气管道?设施工程研究中【心试验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或:者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建—设工程;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建!。设工程;利用核能和!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建【设工程?;
?十、大型矿》山,、化工、《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等工!业项目的重要—建筑及设《施;:。
十一、采—煤及其他非煤矿【的提升、通风、供】电、通信和》瓦斯排?放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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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水库、城】市上游的挡水—建筑、防护》堤工程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型?建设:工程;
十—三、活动断烈带两】侧 500 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十四、坚硬、中硬】场地 60》 米:以上的或者中软、软!弱场地?4,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十五【、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十六、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建设工程;
十】七、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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