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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省和?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或者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 :   ?   本《办,。法所指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条件、地球【物理场环境、地【震,活动:规律、现代地—形变及应力》场等:深入研究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要的一定概率—水,准,下的地震动参数【及基础资《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 ,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  :  : 发展改《革、规划、》住建:、国土、水利—、交通和运输、教】育、卫?生、房产、煤管等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第七:。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要求的》其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应?当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或者震害》。预测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 (一)重大建【设工程;  【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    《 ,(三)?市、县?两级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 , ,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 ,(五)地震重点监】视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应当作为!项目立项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必备文!件材料 《    《 未按本办》法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手续的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项目建设市规—。划、住建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国土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应有地《震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行为     (!一)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安》全性:评价级别  【   (《二,)一般建设工程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第十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前应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核验并进行任】务登记     !(二)按照确—定的工作级别—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束后应【将经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二)—。转借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三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以个人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 (二)在地震安】全性评?价中:弄虚作假;   !  (三)转借【资质证?书,。。;  《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和抗震设】防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负终生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民居等建》筑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扶持措施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引导村民》。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规划主管部门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民居防震保【安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六条 地震、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0日起施!行原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吕政发〔2004〕!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 , 一、重《要机关办公楼—。(含各类指挥—中心); — 二、公路、铁路长!度大:于500米》。的多孔桥或者跨度】。。大于100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1,000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立交桥《、高架桥、地下公】。。路、地下铁道和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 三?。、,公路、铁路》车站:的候车楼;》机场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四,、电:视发射塔、广播电视!中心、卫星地球【站、国际通信—。电台的发射(接【收)塔、主机房、】移,动通讯?、电信和邮》。政枢纽?; 五《、单机?容量大于《。30万?千瓦或者规划容量】大,于80?万千瓦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3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和220千伏—的重要变电》站,、电力调度中心;】 六?。、国:家粮食储备库—、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及主干线工程】; 七、综合【医院:住,院楼、门诊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市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控《制中心; 八、大!型体育场(馆—)学校教学楼、【实验楼影剧》院、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商?业网点; 》 九、生《产或者贮存易—燃、剧毒、强—。腐蚀性物品的建设工!程及大型长》线,输油、?输,气管道?设施工程研究—中心试?验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或者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建设工?。程;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建设工程;【。利用核能和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建设?工程:; 十、》大型矿?山、化工《、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等工:业项目的重》要,。建筑:及,。设施; 十一【、采煤?及其他非煤》矿,的提升?、通:风、供?电、:通信:和瓦斯排放系统【; 十二、水库、!城市上游的挡水建筑!、防护堤工程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型建设工程; 十!三,、活动断烈》带两:侧 500》 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十四、【坚硬、中硬场地 6!0 米以上的或者】中软:、,软弱场地4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十】五、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十六—、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建设工《程; 十七、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