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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1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企、事业单》位,   《  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 : 2:013?年3:月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山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国家、省【和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或者》审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技术【指,标以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进行表述【   《   本办法所【指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建设工程场址—。及其:周围:地区的地震地质【条件、?地球物理《场环境、《地震活动规》律、现代地形变【及应力场《等,深入研究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要的一定概—率水准?下的地震动》参数及基础资料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展改革、》规划、?住建:、,国土、水利、交通和!运输、教育、卫生、!房产、煤《管,等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设工程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第七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要求的其《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应—当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进行!抗震性能鉴定或【者震害?预测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  (一)重大建设!工程;    】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市、县两级】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 ,。   ?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     (五)】地,震重点监视》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应当作》为项目立项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的必备文件材料 !    未》。按本:办法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手续的【。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项目建设市规划】、住建?。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国土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应有地震【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行为?     (一)!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安全性评价!级,别,     (二】。)一般建设工程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前应【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核验【。并进行任务》登记 ?     》(,二)按照确定的【工作级别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束后应?将经评审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向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二》。)转借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三【。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以【个人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   (《二)在地《震安全性评价中弄】虚作假;    ! (三)转借资质】证书;    】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和抗震设【防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负【终生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民居等建筑】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扶持措施!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引导村《民采取必要的抗震设!防措:施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规划主】管部门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民居防震—保安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六条 地震、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拘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0日起施《行原吕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吕政发〔20—04〕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目录 一!。、重要机《关办:公楼(含《各类指挥中心);】。 ?二,。、公路、铁》路长:度大于500米【的多孔桥或者—跨度大于100【米的单孔桥梁长度大!。于1000》米的隧道城市道【路上的立交》桥、高架桥、地下】公路、地下铁道和】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工程; !三、公路、》铁路车站的候—。车楼:;机场的候机楼、航!管楼、大型》机库;? :四、电?视发射?。塔、广播《电视中心《、卫星地球站、国】际通信电台的—发射(接收》),塔、主机房》、,移动通讯、电信【和邮政枢《纽; 五、—单机容量大于30万!千瓦或者规》划,容量大于80—万千瓦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3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和220千伏的!。重,要变电站《、电:。力调度?中心;? 六、国家粮【食储备库《、城市供水》、供气、供电、【。交通调度控制中心及!主干线工程;— 七?、综:合医院?住院楼、门》诊楼、重要医疗设】备用房市级急—救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控制中心; 八】、大型?体育场(《馆,),学校教学楼、实验楼!影剧院、《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大》型商业网点; 】九、生产或者—。贮存易燃、剧毒【、强:腐,蚀性物品的建设工】程及大型长线—输油、?输气管道设施工程研!究中心试验生产【。、存放剧《毒生物制《品或者天然人工细】菌、病菌的较大型】建设工?程,;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建》。设工:程;利?用核能?和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的建》设工程?; 十、大—型矿山、化工、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等工业项目的】重,要建筑及设》施,; 十一、—采煤及其他》非煤矿?的提升?、通风、供电、【通信和瓦斯排放系统!; 十二、水库、!城市上游的挡—。水,建筑、防《护堤工程污水处理】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大型》建设:工程;? 十三、》活动断烈带两侧【 500 》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十—四、坚硬、中硬场地! 60 米以—上的或者中软、软】弱场:地4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 ,十五、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十六!、于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建,设,工程; 十七、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