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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 ,   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绿化建】设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 第三条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作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规划、建设【、保护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规划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养护城市公共绿地】和其它城市绿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划中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严格履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指】标配套建设绿化【工程 —   ?。 建:设单位绿化设计【方案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取得建?设项目绿化审查【意见书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应与绿化—配套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绿—化,。工程:最迟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建设工程—方,可竣工交《付使用 【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安》排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 !。。 第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     【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的单位及生】产经:营园林绿化植—。物的:企业办?理开:业登记?手续后?须按住建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获得资质审验和【认证 ? 第!。九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要求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居住】区绿地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 】     (二【)道路绿《地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 ,     (三)!防护绿地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按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规划中未明确—的其防护《。林带宽?度每侧不少于30】米;污染企业周边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5?0米; 【     (四)】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企》业,、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企业不允许以5】0米:的防护林带折抵绿】。地率:);:。 ?  ?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整改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按所缺的绿化【面积给予补偿— , ,   《  :绿化补偿《费由:当年基准地价—(按建设项目用【。。地的出让价计—算建设项目用—地为非挂牌》出让的按其土地评估!价或相?邻地块的出让价【计算)?。、绿:地建设费(按—。200元/m2【 计:。算)和10》年养护费用(—按80元/m2 】计算)三项费—用合:。成    ! 收取的异》地绿化补偿》费统一交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规划用于全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 ? 第十一条— 加强对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工程达到《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均应依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管!界,。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管理;  】   (《二)道?路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与沿街单位(居!民)门店经营者共】。同管:理; 》     —。(三)小《街,小巷绿化和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分别: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按属:。地监督管《理; —     (四)】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     (—五)单位管界内【的绿地和自建—的公园、花园—由本单位管》。。理; 》 :。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两侧、《公路两侧以及河【道、水泽工程两岸的!绿地和?郊区:林带分别由产—权单:位管理; 【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二)在树木上—拴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沙【取土、堆《放物料;《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五)擅《自,砍伐树木《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悬挂广告条幅!随意刻划钉》钉、攀折花木;【    】 (六)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   !  :(七)其它损害【。绿地、设施损—害树木生长的行【为, 《 第十五】条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包括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因围栏施工、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将占?用的绿化用》地清理干净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伐一栽十—”规:定,依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树种、规格足】额栽:植在保障成活率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树木砍伐和!移植    ! 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单位(个人》),因故不能履行“【。伐一栽十”规定义务!的可按?同规格树木的绿【化综合单价》计算缴纳绿化补偿】费 ? —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及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古树【。名木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古树:名木档案材料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各责任单位或】。个人:要制定保护》措施和养护复壮措】施不得?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 变更古树名—。木的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时检【查、指导《病虫害防治工作各】经营、?建设:。、管理单位》和个人负责所—属,的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具体》工作要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进行预防和除—治防止园林植—。物病虫害的蔓延传播!并,将疫情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 !   ? 所:有植物?材料: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质检、监!理部门检查验—收确认?无危险性病虫—杂草后方可使用【外地调运用于城【市绿化的园林植【。物,材,料其木本植》物应提供调出—地林:业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草本《植物应出具农业部】门,的植物检疫证书 】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及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 》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私自《或超越范围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及—进,行苗木花卉生—产、经?营、管护的企—业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作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性—摊点: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汾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0日印发—的,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01〕】4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