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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城市绿化建设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 ?。 第三条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作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规划—、建设、保护和统】一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规划《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养护城市公》共绿地和其它城【。市绿地 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划中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严,格履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指标配套建设绿化!工程  【   ?建设单?位,绿化设计方案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取得【建,设项目?。绿,化审查意见书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应与绿化!配套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绿化工程!最,迟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建设工?程方可竣《工交付使用 【。。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安排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 ? 》。第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     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的—单位及?生产经营园林绿化】植物的企业》办理开业《登记手续后》须按住建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获—得资质审验和—认证 《 》 第九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要!求,。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居住》区绿地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 — ?    (二—),道路绿地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   (三》。)防护绿《地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按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规划中未明确【的其防护《林带:宽度每侧不少于30!米;:污染企业周边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50米; 】     】。(四)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企业【。。、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企业—不允许以50米的】防护林带折抵—绿,地率);《  —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 ? 第十条《 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整改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按所缺的绿【化面积给《予补偿 《  《   绿化补偿费】由当:。年基准地价(按【建设:。项目用地的出让价计!算建设项目用地为非!挂牌出让的按其土地!评估价或相邻地块的!出,让价计?算)、绿地建设费(!按200元/m【2 计算)和1【0年养护费用(按】80元/《m2 计算)三项费!用合成 》     【收取的?异地绿?化补偿费统》一交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规划用!于全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 : 》 ,第十一条《 加强对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工程》达到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均应依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管界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  :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管理》;    】 (二)道路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与沿街单位(—居民)门店经营【者共:同管理; 【     (【三,)小街小巷绿—。化和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分别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按属地监—督管理; 》 :     (四)!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     》。(五)单位管界内】的绿地和自建的公园!、花园由《本单位?管理:; 《 ,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两?侧、公路两侧以及河!道、水泽工程—两,岸的:。绿,。地和郊区林带—分别由产《权单位管理; ! ?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    (二—),在树木上拴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沙取!土、堆放《物料; 《 《  :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   (五)擅【自,砍伐树?木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悬挂广告【条幅随意刻划钉【钉、攀?。。折花木; 》 ,。     (六!)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 》   ? (七)其它损【害绿:地、:设施损害树》木生长的行为 】 — 第:十五条?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包括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因】围栏施?工,、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将占《用的绿化用地清【理干净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伐一栽—十”规定《依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树种、规格足额!栽植在?保障成活率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树木砍伐和》移植  【   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单位!(个人)因故—不能履行“》伐一栽十”规—定义务的可》按同:规格树?木的绿化综合单价】计,算缴纳绿化》补偿费 【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及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古树名木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古树名木档案材!料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各,责,任单位或个人要制定!保护措施和养护复】壮,措,施不得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  《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变更古】树名木的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 , 》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时检—查、:指导病虫《害防治工作》各经营、建设、管理!单位和个人负责所】属的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具体工作要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进行预防和—除治防止园林植物】病虫害的蔓》延传播并将疫情【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 》  : ,  所有《植物材料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质】检、监理部》。门检查?验收确认无危险【性病虫杂《草后:方可:使用:外地调运《用于城?。市绿化的《园林植物材料其【木本植物应提供调出!地林业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草本植?物应出具农业—部门的植《物检:疫证书?。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及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私,自或超越《范围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及进】行苗木?。花卉生产《。、经营、管护的企业!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作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性摊点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汾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0日印发】。的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01?〕48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