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 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绿化建设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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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作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规划!、建:设、保护和》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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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规划!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养护城市《公,共绿地和其它城市绿!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划中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严格履?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指标配套建设绿【化工程
! , ,建设单位绿化设【计方案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取得建设项目绿【。化审查?意,见,书,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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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应与绿!化配套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绿】化工程最迟》。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建设工程方可竣!工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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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安排: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
— 第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
【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的单位及生产经营】园林绿化《植物的企业办理开业!登记手?。续后须按住建—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获得资质审验【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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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要求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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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区绿地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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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道路—。绿地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
,
?。 (三—)防护绿《地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按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规划中未!明,。确的其防护》林带宽度每侧—不,少于3?0米;污染企业周】边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50【米;:
》 (四—),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企业—、,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企业不允许—以50?米的防护林带折【抵绿地?。率);
》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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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整改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按所—缺的绿化面》积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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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绿化补【偿费:由当年?。基准地?价(按建设项—目用地的出让价计算!建设项目用地为【非挂牌出让的按其土!地评:估价或相邻地—块的出让价计算【)、绿地建设—费(按200—元/m2《 计算)和1—0年养护费》用(:按8:0元/m《2 计算)三—项费用合成
! 收—取的异地绿化补偿费!统一:。交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规划:。用于全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 第十一条 【加强对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工程达】到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均应?依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管》界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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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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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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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管理;】
】(二)道路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与沿街单【位,(居民)门店经营】者,共同:管理;
】 , , , (三)小街小巷】绿化和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分别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按属?地监督管《理;
》。 (【。四)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五)单》位管界内《的绿地和《自建的?公园、花园由—本,单位管理《;
《 《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两侧、公路】。两侧:以及河道《、水泽工程两岸的绿!地和郊区《林带分?别由产权单位—。管理;
】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
】(,二):。。在树木上拴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 ,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沙取土、!堆放物?料;
》 《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
】(五)擅自砍—伐树木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悬挂广告—条幅随意刻划钉钉、!攀折花木《; :
— (六《)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
! (七》)其它损害》绿地、设施》损害树?木生长的《行为
】
第十》五条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包括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因—围栏施?工、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将:占用的绿《。化用地清理》干净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伐一栽十”规】定依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树种、规格足额栽植!在保障成活率—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树木砍伐和移植【
《。 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单位(个!人)因故不能履行】“伐一栽十”规定】义务的可按同规【格树木的绿化综【合单价计算》缴纳绿?化补偿费
【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及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古】树名木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古树》名木:档案:。材料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各责任单位或】个人要制定保护【措施和养《护复:壮,措施不得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 变更》古树名?木的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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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时?检查、?指导病虫害防治【。。工作各经《营、建设、管—理单位?和个人负责所—。属的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具体工作要】。。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进行》预防和除治防—止园林植物病虫害的!蔓延传播并将疫情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
! ? 所有植物材料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质检:、监理部门》检,查验:收确:认无:危险性病虫杂草后】方可使用外》地,调运用于《城市绿化的园—林植物材料其木【本植物应提》供调出地林业—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草本?植物应出具农业【部门的植物检—疫证书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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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及,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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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私自或超!越范围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及进行苗》木花卉生产、经营、!管护的企业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作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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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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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性!摊点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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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汾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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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0日印发的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0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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