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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2》年,10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城市【绿化建设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 第三条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作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规划、?建设、保护》。和统一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规划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养护城市公】共绿地和其它城【市绿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划中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严格】履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指标配》。套建设?绿化工程《     建!设单位绿《化设计方《案,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取得【建设项目绿化—审查意见书》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应!与绿化配套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绿:化工程最《迟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建设工程方可!竣工交?付使用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安排—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 ! 《 第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    《 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的:单位:及生产经营》园林绿?化植物的企业办【理开业登记手—。续后:。须按住?建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获得资—质审验?和认证? 》 , 第九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要,求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居住区》绿地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 【 :。 ,。  :  (二)》道路绿地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    (三)【防,护绿地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按!。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规划中?。未明确的其防护【林带:宽,度每:侧不少于3》0米;污染企业【周边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50米;— :     【(四)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企业、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企业不!允许以50米的防】护林带折抵绿地【率); 》 :    《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 《 第十条》 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整】改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按所缺的绿—化面积给予补偿 !     绿【化补:。偿费由当年》基准地价(按建设】项目用地的出让价】计算建设项目用【地,为非挂牌出让—的,按其土地评估价或】相邻地?块的出让价》计算)、绿》地建设费(》按200元/m【2, 计算)和10年养!。护费用(按80元】/m2 计算—)三项费用合成 】   —  收取的异地绿】。化补偿费《统一交?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规划用》于全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 第?十一条 加强对【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工程达到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 ?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均应依【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管界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管理; 《  《  :。 (二)道路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与沿街单位(居!民):门店经营《者共:同管理; — ?    (三)小】街小巷绿化和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分别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按,属地监督《管理:; : ,   》  (四《),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五)单位管界—内的绿地和自建【。的公园、花》园,由本单位管理; !    —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两侧、】公路两侧以及河道、!水泽工程两岸—的绿地?。。和郊区林带》分别由产权单位管理!; :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     》(二)在树木—上拴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  :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沙取》土、堆放物料; 】  》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    【 (五)擅自—砍伐树木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悬挂广告条【幅随意刻划》钉钉:、攀折花木; 】   》。  (六)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 《 : :    (七)其它!。损害:绿地、设施损害树木!生长的?行为 ! 第?十五条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包括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因围栏?施,工、:。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将占用?的绿化用地》清,理干净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伐一栽】十”规定依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树种—、规格足额栽植【在保障成活率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树木砍伐!和移植 《 ,     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单位(个人)因故】不能履行“》伐一:栽十”规定义务【的可按同规格—树木的绿《化综合单《价计算缴《纳绿化?补偿费 【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及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古树名木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古树】名木档案材料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各:责任单位或个人要制!定保护措施和养【护复:壮措施不得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  变?。更古树名木的—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 :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时检查、指导病】虫害防治工》作各经营、建—设、管理《单位和个人负责所属!的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具体工作要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进行预!防和除治防止—园林植物《病虫害的蔓延传【播并将疫情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     所【有植物?材料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质检、【监理部门检》查验收确认无危【险性病虫杂草后方】可使用外地调运用于!。。城市绿化的园林植物!材料其木本》植物应提《供调:出地林业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草本植物应出具农】。业部门的植物检疫】。证书 第四章 !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及,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私自或超越】范围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及!进行苗木花卉生产】、经:营、管护的企业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作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性摊点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汾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0日印发的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01〕4》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