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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 ,。 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2年10】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城市?。绿化建设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 ? : :。第,三条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作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规划、建设、!保护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规划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养】护城市公共绿地【和其:。它城市绿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划中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严格履】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指标配套【建设绿化工》程 《。     建设单位!绿,化设计方案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取得】。建设项目绿化审【查意见书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应与绿化》配套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绿?化工程最《迟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建设工程方】。可竣:工交付使用》。 》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安排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 【。 ?第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   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的单位及生产—经营园林绿》化植物的企业办理开!业登:记手续后须按住【建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获得资【质审验和认证 【 《。 第九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要求:。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居住《区绿地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 】。     (二】)道路绿《地,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 (三)防护绿地】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按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规划中未明确!。的其防护林带—宽度每侧不》少于30米》;,污染企业周边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50米; 【   —  (?四):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企业、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企业!不允:许以50米的防护】林带折抵绿地—率); 【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整【改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按所》缺的绿化面积给予】补偿 》 ,    绿化补偿费!由当年基准地价(】。按建设项目用—地的出让价》计算建设项目—用地为非《。挂牌出让的按其【土地评估价或—相,邻地块的出让—价计算)、绿地【建设费(按20【0,元/m2 计—算)和10年养护】。费,用(按80元/m2! 计算)三项费用】合成: 《   ?  收取的异地【绿化补偿《费统一交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规划】用于全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 》第十一条 》。。加强对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工【程达到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 :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均应】依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管界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管理;! 《。    (二)道路!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与沿街单位!(居:民)门?店经营者共同—管,理;:    】 (三)小街小巷绿!化,和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分别—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按属地监!督管理; !。   ? (四?)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五)单位】管界内的绿地和自】建的公园、花园【由本单位管理; ! ,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两侧》、公路两侧》以及:河道、水《泽工程两岸的绿地】和郊区林带分别由产!权单:位管理; 》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  》   ?(二)在树木上【拴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沙取》。土、堆放物料; 】    【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  》   (五)擅自】砍伐树?。木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悬挂广告条幅随】意,刻划钉钉、攀折【花木;? ?     (【六)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 —    — ,(七)?其它损害绿地、【设,施损害树木生长的行!为 ? ?。 第十—五条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包,括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因围栏施工、【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 《 ,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将占用的!绿化用地清理干【净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伐一栽十”【规定依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树【种、规格《足额栽植在》保障成活率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树木砍伐】和移植 — ,  :  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单《位(个人)》因故不能履行“伐】。一栽十”规定义务的!可,按同规格树木—的绿化综合单价计】算缴纳绿化补偿费】 : —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及—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古树名【。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古树】。名木档案材料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各责任单位或】个人要制定保护措】施和养护复壮措施】不,得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  变?更古树名木的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时检查】、指导病《虫,害防治工《作各经营、建设、管!理单:位和个?人负责所属的—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具【体工作要《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进行预防和》除治防?止园林植物病虫【害的蔓延传播—。并将疫情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   【  所有植物材料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质检、《监理部门检》查验收?。确认无危险性病【虫杂草后方可使用外!地调运用于城市绿】化的园?林植物材《。料其木本《植物应提供调出地】林,业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草本植物应出【。具农:业部门的植》物检疫证书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及【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私自或超越】范围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及?进行苗木花》卉生产、经营—、管护的企业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作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性摊!点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汾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0日印发的!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01〕4【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