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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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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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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 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2012年10】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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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城市绿化建设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 :第三:条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作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规划、建】设、保护和统一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规划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养护城市《公共绿地和其它【城市绿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划中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严格履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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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指标:配套建设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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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绿化设计》。。方,案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取得建设项目绿化!。审查意?。见书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应与绿化配套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绿《化工程?最迟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建设【。工程方可竣工交【付使用?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安—排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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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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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的《单位及生产》。经营园林《绿化植物的企业办理!。开业:登记手续后》须按住建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获】。得资质审验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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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要求?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居:住,区绿:。地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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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道路绿地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 (三)【防护绿地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按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规划《中未明确的其防护林!带宽度每侧不少于】30米;污染企业】周边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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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企业、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企!业不允许《以50米的防护林带!折抵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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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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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整改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按】所缺的绿化面积【给予补偿
【 》绿化补偿费由当【年基准地价》(按建设项》目用:。地的出?让价计算建设—项,。目用地为非挂牌出让!的按其土地评—估价或相邻地块的出!让价计?算)、?绿地:建设费(《按,。200?元,/m2? 计算)和1—0年养护费用(按8!0元/m2 计【算)三?。。。项费用合成
【
收取!。的异地绿化补偿费】统一交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规划用《于全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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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加强对】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工程达到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均应依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管界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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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管理;
— : 《(二)道《路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与沿街单位—(居民)《门店经?营者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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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小街小巷》绿化和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分别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按属地《监,督,管理;
— ? : (四)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五)单位管界【内的绿地和自建【的公园?、花园由《本单位管理》;
》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两侧、公》路两侧以及》河道:。、水泽工《程两岸的绿》地,和郊区?林带:。分别由产《权单:位管理; 》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 (—二)在树木上拴【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 :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沙取!土、堆放物》料;
】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
: , (五【。)擅自砍伐树木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悬挂《。广告条幅随意刻划】钉钉、攀《折花木;
】 《 (六)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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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它损害绿【地,、设施损害树木生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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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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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包,。括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因,围,栏施工、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将占用的!绿化用地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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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伐》一栽十”规定依【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树种、】规,格足额栽植》在保障成《活率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树木砍伐和移植!
: ? , 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单?。位(个人)因故不】能履行“《伐,一栽十”规定义务】的可按同规格—树木的绿化综合单】。价计算缴纳绿化【补,偿费 ?
【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及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古树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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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古》树,名木档案材》。料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各责任《单位或个人要—制定保护措》。施和养护复壮措【施不得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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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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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变更古树》名木的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
— ,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时检查、—指导病虫《害防治?。工作各经营》、建设?、管理单位和个人】负,责所属的《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具体《工作要?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进》行预防和除治—防止园林植物病虫害!的蔓延传播并将疫情!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
》 所有植物—材料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质检、!监理部门检查—验收确认无危险性】病虫杂草后方可【使,用,外,地调运?用于城市绿化的【园林植物材》料其:木,本植物应《提供调出地林业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草,本植物应出具—农业:部门的?植物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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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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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及》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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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私》自或超越范围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及?进行苗木花卉生产】、经营、管护的【企业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作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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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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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性摊!点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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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汾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0日印发】的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0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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