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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城市绿【化建设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 ?。 第三条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作?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规划?、建设、保》护和统一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规划【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养护城市》公共绿地和其—它城市绿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划】中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严格【履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指标配?套,建设绿化工》程  —   建设》单位绿化设计方案】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取得建设【项,目,绿,化审查意见书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应与绿化配!套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绿化工程最迟】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建设工程方可竣工!交付:使用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安排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 — 第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    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的单】位及生产经营园林】。绿化植物的企业办】。理开业登记手续后】须按住建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获得》资质审验和认—证 》。 : 第九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要》求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居住:区绿:地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 【     (二【)道路?绿地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 , , (三)防》护绿地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按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规划中未明确】的其:防护林带宽度每【。侧不:少,于30米;污染企】业,周边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50米—;    ! (:。四)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企业、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企】业不允许《以50?米的防护《林带折?。抵绿地率); !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整改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按所—缺的绿化面》积给予?补,偿 :     【绿化补偿《费,由当年基准地价(按!建设项目用地的出让!价计算建设项目用】地,为非挂牌出让的按其!土地评估价或相邻】地块的出《。让价计算)、绿地】建设:费(按200元/】m2 计《算)和10年养护费!用(按80元/【m2 计算)—三,项费用合成 — : :    收取的异地!绿化补偿《费,统一交?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规划用于全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 第—十一条 《。加强对?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工程达到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均应依】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管界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管理; 》    》 (二)道路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与沿街单位(【居民)门《店经营者共同管理】;   】  (三)小街小巷!绿化和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分!别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按属地监督管】理,; :。 《  :  :(四)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    《(五)单位管界内】的绿地和《自建的公园、—。花园:由本单位管》。理; 《。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两侧】、公路两侧》以及河道、水泽【工程两岸的绿地和郊!区,林带分别由产—权单位管理》; :。 ?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 ?。 ,    (二)在树!木上拴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  :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沙《取土:、堆放物料; 【 :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  : , (五)擅自—砍伐树木《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悬挂广》告,条幅随意刻划钉【钉、攀折花木;【 》    《(六)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 : ,。  ?   ?(,七)其它损害绿【地、设施损害—树木生长的行为 】 : 第十】五条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包》括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因围】栏施工、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将!占用的绿化用—地清理干净 — , ?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伐一栽十”规定!。依,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树种、!规格足?。额栽植在《保障:成活率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树木砍伐和【移植    !。 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单】位(个人《),因,故,不,能履行“伐一栽十】”规定义务的可【按同规格树》木,的绿化综合单价计】算缴纳绿化补—偿费: ,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及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古树—名木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古树名木档案材!料,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各【。责任单?位或个?人要制定保护措施】和养护复《壮措施?不得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  :   变更古树名木!的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 :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时检查!、指:导病虫害防治工作】各经营、《建设、管理单位和个!人负责所属的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具体:。工作:要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进行预防和除【治防止园林植物病虫!。害的蔓延传》播并将疫《情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   【 , ,所有植?物材料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质检、《监理部门《检,查验收?确认无危险性病虫杂!草后:方,可使用外地调—运用于城市绿化的园!林植物材料其木本植!物应提供调出地林】业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草本植物应出具农!业部门的植物检疫】证,书 《第四章 罚则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及—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私自或】超越:。范围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及进行苗木花卉生!产、经?营、管护的企—业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作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五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性摊点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汾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0日《。印,发的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0,1〕48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