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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城市!绿化建?设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 第【三条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作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规—划、建设《、保护和统一—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规划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养护城《市公共?绿地和其它城—市绿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划中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严格履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指标配套建设绿】化工程?  》。 ,  建设单位绿化】设计方案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取得建】设项目绿《化审查意见》书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应与绿化配套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绿,化工程最迟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建设工程【方可竣工交付—使用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安排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 !第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 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的单位及生!产,经营园林绿化植物】的企业办理开业【登记:手续后须按住—建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获得资质【审验和认《证 ! 第九?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要求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居住区绿地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  —  : (二?)道路绿地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     (三【)防护绿地》。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按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规划中未明确】的其防护林带宽度每!侧不少于《3,0米;污染企业周】边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5】0米; 【     (四)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企业:。、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企业?不允许以50—米的防护林带—折抵绿地率);【 , 《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 , 第】十条 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整改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按所缺的绿—化面积给予补偿 !    》 绿:化补偿费由当年基】准地价(按建—设项目用地的—。出让:价计算建设项目用】地为非挂牌出让的】按,其土地评估价或相邻!地块的出让价计算】),、绿地?建设费(按200】。元/m2 》计算)和《10年养护费用(】按,。80元/《m2 计算)三【项费用合成 】     收取】的异地绿化》补偿费统一交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规划用于!全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 》。 第十?一条 加《强,对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工!程达到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 ?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均:应依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管界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管理《; : , :    (二)道路!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与【沿街单位(居—民)门店《经营者共同管—理; ?   —。  (?三)小街小巷绿化】和,。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分别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按属!地监督管理》;   】  (四《)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     (五】)单位管界》内的:绿地和自建的公园】、花:园由本单位》管理; —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两侧、】公路两侧以及河道、!水泽:工,程两岸?的绿地和郊》区林带?分别由产权单位管】理,; : 《 :。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 ,     (二【)在树木《上拴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 , ,   ?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沙取土、堆放!物料; 】 ,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     (五)!擅自砍伐《树木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悬】挂广告条《幅随意刻划钉—钉、攀折花木; 】 《    (》六)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 ! :  ?  : (七)其它损害绿!地、设施损》害树木生长》的行为 《 《 第十—五条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包括: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因围栏?施工、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将占用的】绿,化用:地清理干《。净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伐一栽】十,”规:定依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树种!、规:。格足额栽植在保障成!活率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树木砍—伐和移植《。     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单:位(个人)因—故不能履行“伐一】。栽十”规定》义务的可按同规格】树木的绿化》综合:。单价计算缴》纳绿化补偿费 【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及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古《树名木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古树名?。木档案材《料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各责任单位或【个人要制定保—护措施和养护复【。壮措施不《得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变更古树!。名木的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时检!。。查,。、指导?病虫:害防治工《作各经营、建设、管!理,单位和个人负责所】属,的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具【体工作要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进行预防和除治防】止园林植物病虫害的!蔓,延传播并将疫情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  — ,  所有植物材料】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质,检、监理部门—检查验收确认无危险!性病虫杂草后—方可使用外》地调运用于》城市绿化的园林植物!材料其木本植—物应提?供,调出:地林:业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草本?植物应出具农业部】门的植?物检:。疫,证书 ?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及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私自?或超越范围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及进行苗木【花,。卉生:产,、经营、管护—的企业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作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性摊?点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汾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0日印发的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01〕48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