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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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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 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城市绿!化建设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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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作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规划【、建设、保》护和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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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规划》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养【护城市公共绿—地和其它城市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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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划中?。。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严《格履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指标—配,套建设绿化工—程
】 建设单位绿化设计!方案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取得:建设项目《绿,化审查意见》书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
》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应与绿化配套】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绿化工程最!迟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建设工程方》可竣工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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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安排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
】 第?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
— 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的,。。单位及生《产,经,营园林绿化植物【的企业办理开业【登,。记手续后须》按住建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获,得资质审《验,和,认证
《
【第九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要求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居住!区绿地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
【。 《。 (二《)道路绿《地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 ? (三)防护】绿地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按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规划中未》明确的其防护林【带,宽度每侧不少于【30米;《污染:企业周边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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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企业《、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企业】不允许以50米的防!护林带折抵绿—地率)?;
!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十条 ?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整改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按所缺—的绿化面积给—予补偿
— 绿—化补偿?费由:当年基准地》价(按建设项目用】。地的出让价计—算建设?项,目用地为非挂—牌出:让的按其土地评估价!或相:邻,地块的出《让,价计算)、绿地建】。设费(按2》0,0元/m2 计【算)和10年养护】费用(?按80元/m2 计!算)三项费》用合成
【 ,。。 ? 收取的异地绿化】补,偿费统一交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规划用于全】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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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加强对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工程达到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均应?依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管界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管理;
】 (二)!道路: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与沿街《单位(居民)门店经!营者共?同管理?;
— (三)小】街,小巷绿化和》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分别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按属地《监督管理;
】。 (四)!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五)单!位管界内的绿地【。和,自建的公园、花园由!本单:位管理;
—
,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两侧、公路两侧!以及河道、水泽工】程两岸的绿地和郊】。区林带分《别,由产权单位管理【;
!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
《 (二)【在树木上拴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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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沙—取土、堆放物料;】 ,。
《。 ,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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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擅自砍伐树木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悬挂广告条幅】随,意刻划?钉钉:、,攀,折花木; 》
? ?。 (?六)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 《
: ? (七)—。其它损害绿》地、设施《损害树木生长—的行为 《。
第!十五条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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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包括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因围栏施—工、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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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将占用的绿!化用:地,清理: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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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伐一》栽十”规定依—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树,。种、规格足额栽植】在保障成活率—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树木—砍伐和移植
! : 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单!位(个人)因—故不能履行“伐一栽!十”规定义务的可】按同:规格树木的绿化【综合单价计算缴纳】绿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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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及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古树】名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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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古树?名木档案材料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各【责任单位或个人要】制定保护措施—和养护复壮措施不】。得,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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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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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古树名!木的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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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时检查、】指导病虫《害防治?工作各经营》、建:设、管理单位和个】人负责所属的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具?体工:作要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进行预防和除】治防止?园林植物《病虫害的蔓延传播并!将疫情?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
— 所有》植物材料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质检、监理部—门检查?验,收确认?无危:险性病?虫杂草后方可使【用外地调运用于【城市绿?化的园林植物材料】其木本植物应提供调!出地:林业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草本【植物:应出具农业部门的】植物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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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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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及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
《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私自或?超越范围《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及进行苗木》。花卉生产、》经营:。、管护的企业—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作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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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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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性摊【点,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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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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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章》 ,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汾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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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0日印发的—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0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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