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 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城【市绿化建设坚—持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
,
》 第三条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作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施规划【、建设、保护和统】一,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规划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和养护城市公—共绿地和其它城市】绿地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批准后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规划—中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严格履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 :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指标:配套建设绿化工程】
《 建设单【位绿化?设计方案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取得:建设项目绿化—审,查意见?书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 :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应与绿化《。。配,套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绿化【工程最迟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建设工程方!。可竣工交付使—用
《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必须安排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
!
》第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 ? 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养护的单位及生产!经营园林绿》化植物?的企业办理》开业登记手续后须】按,住建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获得—资质审验和认—证
! ,第,九条 城《市新建工程》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要,求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居住区绿地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
! (:二):道路绿地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
? : (《三)防护绿地城市内!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按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规划中!未明确的《。其防护林带宽度每侧!不少于30米;污染!企业周边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50米;
! 《 (四)附属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所占单位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企业、】。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企业不允许以5【0米的防《。护林:带折抵绿地率)【;,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
,
?
,
第十条 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整改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按】所缺的绿化面—。积给予补偿
! 绿化补【。偿费由当年基准【地价:(按建设项目—用地的出让价计算】建设项?。目用地为非挂牌出】让的按其土地评估】价或相邻《地块的出让价计【算)、绿地》建设:费(按?200元《/,m2 计算)和1】0年养护费用(【按80元/m2 计!算)三?项费用合成
! 《 收取的异地绿【化补偿费统一交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市政!府规划用于》全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
《第十:一条 加强对—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城市公共】绿地:和道路绿地工程达】到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均应依《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管界!内的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管理:;
— (二)道路】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与沿【街单位?(居民)门店—。经营者?共同管理;
【
(】三)小街小》巷绿化和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分别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按属地【监督管理; —
: 《 :(四:),苗,圃、草圃、花圃、果!园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五)单!位管界内的绿地和】自,建,的公园、花园由本】单位管理;》
》 (六)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两侧、公《路两侧以及河道【、水泽工程两—。岸的绿地和郊区【林带分别由》。产,权单位管理;
!
?
第十四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 (一)在绿地】。内损坏草坪》、花坛?、绿篱?损坏、盗窃绿化设施!;
《 (【。二)在树木》上拴挂绳索、架设】电线在?绿地内晾晒物品停放!。车辆、放牧》;
! (三)在绿地或】。绿化带内挖沙取土】、堆放?物料;
【 》(四)在《绿,地内:搭灶生火、燃烧废】。物、倾倒有害物质】。;
《 (五)!擅自砍伐树木就树盖!房、设?置广告?。牌、悬挂《。广告条幅随》意刻:划钉钉、《攀折花木; —
【 (六)距树—木,1,米以内?堆放物料2》。米以内挖沙》取土;
! (七》)其它损害绿地、】。设施损?。害树:木生长的行为—
《 ,
《第十五条 因交通或!生产事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的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包括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因围栏施工、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
?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并将占用的绿化用】。地清理干《净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伐一栽?十,”规定?依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树种、规格!足额栽植在保障【成活率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树木砍伐和移!植
】 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单位(《个人)因故不能履行!“伐一栽十”规定】义,务的可按同规格【。树木:的绿化综《合单:价计算缴《纳绿化补《偿,费 :
》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及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古树名木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古树名木档【案材料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各《责任:单位或个人要制定】。保护措施和养护【复壮措施不》得在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
— 变?更古:树名木的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买卖、转让 !
》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时,检查、指导病—虫害防?治,工作:各经营、建设、管理!单位和?个人负责所属的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具体工作》要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进:行预防和除治防【止园林植物》病虫害的蔓》延传:播并将?疫情及时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
》 ?所有植物《材料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质检、》监理部门检查验收确!认无危险性病—。虫杂草?后方可使用》外地调运《用于城市绿化—的园林植物材料其木!本植物应提》供调出地林业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草:本植物应出具—农业部门的》植物:检疫证书
—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及时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私自或超】越范围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及进行苗木花卉】生产、经营、—。管护的企业》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作并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五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性摊》点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对个体—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临汾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0日—印发的临汾市城市绿!化管理暂行办法(临!。政发:〔2001》〕48?号):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