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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吕梁市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试行)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吕》政发〔2008【〕2:5号 市直—各,委、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吕梁《市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七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管《理搞好市直》机关用房《规划、?建设和维《修便于协调》、解:决市直机关内部房】。屋和自用土地使【用矛盾保证》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是指本《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有行政职能的其!它机构和组织的【统,称 第三—条, 编制市直机关自!用,土地利用计划—和房屋建设规—划进行房屋建设、】改造、维修、分【配、使用《和管: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直机关使》用国家划拨、—。出,让,的土地和《财政性资金以及【以市直单位》。。名义自筹资金投资兴!建、购置的房屋【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市直机关》资产的房屋及—土地均属市》直,机,关公有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毁?损、改变权属和【利用其获得非法【利益 第二章 】 ,管理体制 第五!。条 : ,市直机关房屋—所,。。有权和自用土地【使用权均属吕梁【市人民政《。府所有吕梁》市人民政府授—。权吕梁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为》市直机关房屋—所,有权人和自用土地】使用权人统一对【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调?配、使用进》行管理市直机关【各单位?负责对所占用的【房屋和土地实行日常!使用管?理,。 第六条 【 市管理局负—责,。对,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和—。合,理调配对市直—机关房?屋所有权和自—。用土地使用权管理】的,职,。。责是: , (一)》根据国家《、省和吕梁市有关】房地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负责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权:属登记申领,建【立健全产权管理档】案负责档案》资料的保管》 (三)—根据吕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和市直机【。关区域建设的需要】拟订市直机关区【域具体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拟订】报市计划部》。门审批的市直—机关:所用房?屋基建建设计划和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维修经费】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 (五?)负责?核定:。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面积—,统建?房,屋的:分配和现有房屋【的,调整与各《。使用部门、单位【签订使用协议—并制:发市直机关内部房】屋使:用证,负《责市直机关房屋拆】除、权属转》移,的内部审批 — (六)负—责监:督、指?导,市直机关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宅的开》发建设 》。 (七)拟订—市直机关房地—产物业管理》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第七条 市直】机关各单位》对所占用房屋和土】地日常使用管理的职!责,是, (一)—配合市?管理局完成对—本单位房屋和—自用土地的权—属登记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并按年度—上报使用情况— (二)配合】物业公?司对所使《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保养、维护》和修缮保《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受损害【 ?(三)协《助市:管理局做好房屋【和土地的建设—规划、维修》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设—。、,维修等改《造意见? 第《八条 市直机关各!单位应配合市管理局!。共同做好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权属登记和管—理 《第九条 市—直机关?房屋所有权及自用】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国土和房产部—门直接受理和—办理 》(,一)市直机关房地】产权:属已:登,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市:管理局名下》 (二)市直】房,地产权属《尚未登记的》,由市?管理局进行初始【登记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地产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置换》等形成的房地产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将房地产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登记至市!管理局名下 (!四)由于历史原因造!成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管理局出具权属!来源证明或》说明并加盖“吕梁市!市,直机:关房地产产权产【籍专用章”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房!产管理局以该—证明:或说明为依》据予以办理 (!五,)在产权移交、变】更中涉及单位—的债权债务问—题由原?单位按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妥善处—。理不得?。以此为?。由消极抵制权属【的变更登记 —。 :(六)对设》定的抵押等他项权】利尚未终止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市直机关—。房地产有《关单位?须到市管理》局申报备案并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待他项?权利:终止或结案》后进行权属变—更登记 》。 (:七)市直机关单位】因,机构合?并,、分立、撤销等涉及!的房地产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房屋可继续】使用的由市管—理局统一《接收调配使用房【屋陈旧、破损—。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由!市政府?。予以收?回纳入土地储备管】理另行安排使—用 ? ,(八)市直单位已立!项取:得建设手《续的拟建《、在:建项目须申报市管理!局备案市管理局【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管、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市管理局!进,行权属?登记统一《管理 第十条 ! 市管理局要加【强,房地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定!期复核房地产的权】属、:质量状况及使用【状况及?时掌握市直机关房地!产增减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享有房!屋的使用权并与【市管:理,局签订房屋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依,据市管理局制定【的房屋使用管—理制度在核定的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市直各单位房!。地产的处《置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属报废?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属资》产转移交易的,应】进行评估 —第四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市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时》应做出具体的规【划建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建设—手续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利?用市直机关自用土】地进行建房应按【批准机关限定的期限!开工建设超过—限期不能开》工建:设的:可以根据市直—机关用房《建设的需要提出【调,整使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 市直?机,关不得擅自将占用的!。土地和房屋出租【。、出借本办法出【台,前已形成《事实的须《报市:管理局登《记备案?另行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收入须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 ? 市管?理局新建《房屋必须按批准【的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建筑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验收合格的》房屋由市《管理局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产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市直】机关使用房屋—的单位颁发市直【机关内部房屋使用证!书 第五章 【 使:用,调配管理 第十!七条 市直机【关各单?位均需领取》市,直机:关内部房《屋使用证书市—管理局应加强市直机!关内部?房屋:使,。用证书的《制发管理《工作凡使用》的,房,屋调整和变动后应及!时变:更或收回房屋使用】证书 第十八】条 市直》机关因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或迁?址等原因空》出的办公《用房须交回市—管理局统一安—排使用未经市管【理局批准不得继续】留用、擅自转让或安!排下属企业事业单位!占用 》第十九条 市直】机关下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需《使用市直机关房屋的!由市管理局统—一协调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市—直机:关房:屋的:出租、拍卖处置收】益要全额《。上缴市财政 — 第二十一条【 市管理局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规定及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结合我市办公用】房实际情况统—一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并张榜予【。以公示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的具体!分配方?案由市管理局制定办!公用房超过》分配:。标准的部分市—。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回统一!。调配使用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由市管理局!临时:。租房过渡 第二!十二条 市直机!关,。公有住房出售应【当由:市直机关提出申请】。报市管理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公房出售收入应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售房?收入:”专户专项用—于住房?维修和?职工住房《补贴不?得挪作他用售房资金!收入的使《用由市管《理,局统一编制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后按计】划向使用单位—拨付: 第六章 房】屋维修管理 —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对所:使用房屋的》质量、?安全情况,每年【书面报?告市管理《局市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单位房屋【的使用、质量—、安全、装修装饰等!情况定期《全面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 第【二十四条 —市直各单位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改】造和专项《维修工程由市管理】局统一按规定组织实!施日常维《修养:护由物业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市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 ! 第二十《五条 市直机【关房屋确需进行维修!。改造和专项维修【的,部门、单位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市》管理局提出下一年度!维修改造和专项维修!项目:申请市管理局—根据:维修项?目,数据库对《。项目方案申请—。。进行实?地勘察、鉴》定评审,统筹研【。究维:修,。项目:,确定年度维修改造!和专:项维修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市直机关【房屋的维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不得《破坏和改变原建筑结!构要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 ? 第二十七条 】 ,大型维修工程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由市管!理局会同施工—。、设计?、质量监督》等部门联合验收【 第二十八条 ! 维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物业管理 【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的职责?。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 第三十》条 ?市直机关房地—。产物业管《理计:划由市管理局—制定并根据住—宅和办公区的—不,同情况经公》开招标?确定具?备资质的物业公司对!市直:机,关,房地产进《行,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管【理,局应:。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市直机关房屋使】用部门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分离建—立并完善物业管理】结,算制度制定管—理标准加快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 》 第八章 责【任,和监督 《 第三十二条【 市?直各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公有—房,屋对擅自处》置公有房屋违反规】定使用造成公有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政府《及各部门有》关市直机关房屋【和,自,用土地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