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吉—林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政府令 第13l】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保障公路整洁!、,完好、?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  :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    【 (:三)与规划、—土地、城建等—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四)审理公路的】特殊占?用及:穿(跨)越公—路的其它《设施的建设; !。    —(五:)监督检查公路【超,。限运输; 】    》(六)实施公路巡查!查处: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 ?  》 , 公安、城—建、土地、工商【、规划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领导群!众抗拒?自然灾害对》公,路的侵害以民—工,建勤、义务工方【式清除雪阻和修复】水毁公路确保—公路畅通 》 —第五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公路的权利和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 第二章! 路产保护》。 【 第六条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挖:沟、截水、取土、采!石,利用:公路、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或排放污—水(物)填埋—、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利用桥涵、边—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     【(二)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和积雪》放养牲?畜、积肥、制—坯,、种植作《物、燃?烧物品、设垃圾【点; 》   《  (三)设置【电,杆、变压器及其他类!似设施; 》 《    (四)【占路摆摊《设点、乱《停乱:放车辆; 》     (!五)其他违法利用、!侵占、危及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 《 第七—条 在公路两—侧,及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l【00米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害公路、桥梁、渡】口安全的活动 ! ,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的应当经—市公路管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公路安全—的措施? — 第八条 公路!养护所?。需砂、石、土料场等!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划!定公路?养护施工人员在【划定的料场内—。取土、采石、挖【。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取费》用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练【车;确需在公路上】试车、练车的事先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在》指,定的路线、路段行】驶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标《。线,、测桩、界碑、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 》 第十一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铺设管《线的需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造成损坏的应给】予赔偿 》  《   禁《止在公路桥梁、隧】道内铺设输》送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管》道、管线《 【 :第,十二条 公》路,两侧不得擅自开设道!口需要开《。设道口的应向辖区公!路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做好排水设!施 【 ?第十三条 运输【车辆的运件不—。得拖地?行驶运输易遗—漏、撒落货》物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不得污染、—损,坏公路?污染公路的应当清除!污染物?或,承担清理费》。用造成公路》。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四条 不得擅自砍!伐和:损坏公路《行道树、绿化—花,草;确需更新、【间伐树木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实施】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 第十五条 【进,行公:。路养护作业》。、养护工程施—。工,时,应在施工现场—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需堆放养护物料时应!堆放在公《路一侧不《得超过路面宽度【的三分之一 —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点的部》门须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占用《手续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确需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对?公路、?公路用地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经济赔偿 ! ? 第: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 第十九【条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检查和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 《 第—三章 公路两—侧的管理 》 :。 第》二十条 公路用【地宽度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国省干—。线3米、县》级,公路2米《。、乡级?公路1米的距离【划定:。 》。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两一【侧路肩?边缘:填土打地坪的应【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标准负责】重建:公路排水设施其地】坪标高必须低于公】路,路肩:30厘?米以上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坏《的应:予赔偿 》 《 第二十二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最?小宽:度低于?二级标准《的公路?按,。公路两?。侧用地边缘起—。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2《米,、,乡道8米划定;二级!以上公路《与城市?、,集镇道路交界处【2公里范围内的公路!路段:按公路两侧用—地边缘起50米【划定(长吉高—速公路吉林市中连】线按100米—划定)? 《。 《 第:。二十三条 公路沿线!新建集镇《的,.规划和建设必须选!在公路一侧集—镇的: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最【短距离为二》级,以上公路《10:0米;低于二级标】准的国道、省道80!米、:。县道50米、—。乡道15米 — ? 》第二十?。四条 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确需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报《公路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 —。第二十五《。条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已有】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工?程设:施按下列规定办理】。   【  公路建设前存在!于公路建《设控制区内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公路建【设需要制定计划分批!迁出未?迁出:前不得再行改建、扩!建 :     公【路建设后未》经审批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三条造成】路面:损坏:。、污染、《抛撒货物或影响公】路,畅,通的将公路作为【试车、?练车:场地的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未经同意】在公路桥梁、—渡槽架设或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处5000元】至30000元【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对—公路路产造成较大损!坏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后方可?驶离  】  : 对公路路产造【。成,。严重损坏、不报告】公,。路,。管理机构、不接受处!理或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车辆》。不得:驶离指定地点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 ? ,。  ?   不服从路【政人员管理干扰公务!的追究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造成?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渡口、隧道!。。 《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交通行—政管理?机,关授:权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 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 , — 》